武器禁运

一. 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和委员会准则

  武器禁运豁免遵循下列各项规定:

  • 安全理事会第2648(2022)PDF文件号决议:第1(a-h)段,经第2693(2023)PDF文件号决议第1和第2段修改和延长
  • 安全理事会第2399(2018)PDF文件号决议:第1(a-h)段
  • 委员会准则:第10(a-k)节

二. 有权提交武器禁运豁免请求或通知方

  仅限供应装备的会员国(一般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驻联合国观察团)或国际、区域、次区域组织或机构。安全理事会在第2693(2023)PDF文件号决议第2段中决定,会员国或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提供方负有通知委员会的主要责任,须在交付任何用品前提前发出通知。安理会在同一段中重申,根据同一段的规定,此种通知不再适用于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和相关物资以及提供援助、咨询和训练。

三. 目前有效的武器禁运豁免类别

  安全理事会决定不适用武器禁运措施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几类,视是否需要委员会批准或需要通知委员会而定。

  1. 需要委员会批准的武器禁运豁免

  (a) 根据第2648(2022)PDF文件号决议第1(h)段并经第2693(2023)PDF文件号决议第2段决定,经委员会事先批准出售或供应的军火和其他相关物资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员。

  2.  需要通知委员会的武器禁运

  以下物资和接收方可享受武器禁运豁免。

  (a) 根据第2648(2022)PDF文件号决议第1(a)段并经第2693(2023)PDF文件号决议第2段决定,专为支持中非稳定团和派驻中非共和国的欧洲联盟培训团、按照第2605(2021)PDF文件号决议第56段所规定条件派遣的法国部队以及根据第2648(2022)PDF文件号决议第1(b)段提出通知后提供培训和援助的其他会员国部队或供这些特派团和部队使用而提供的用品;

  (b) 根据第2648(2022)PDF文件号决议第1(c)段并经第2693(2023)PDF文件号决议第2段决定,经通知委员会,为了与中非稳定团合作加强共同边境地区安全而由乍得或苏丹部队带入中非共和国并仅供其在中非共和国、乍得和苏丹2011年5月23日于喀土穆组建的三方部队国际巡逻中使用的用品;

  (c) 根据第2648(2022)PDF文件号决议第1(d)段并经第2693(2023)PDF文件号决议第2段决定,经事先通知委员会,仅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而提供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

  (d) 根据第2648(2022)PDF文件号决议第1(f)段,经事先通知委员会,仅供在桑加河三国保护区进行国际巡逻使用以提供安全以及供欣科项目和巴明吉-班戈兰省国家公园野生生物武装护卫员使用以防范偷猎、象牙和军火走私及其他违反中非共和国国内法或中非共和国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而提供的小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3.  长期有效的武器禁运豁免

  以下物资和接收方可享受武器禁运豁免:

  (a) 根据第2693(2023)PDF文件号决议第1段,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民事执法机构,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和相关物资以及向其提供援助、咨询和训练。

  (b) 根据第2648(2022)PDF文件号决议第1(e)段并经第2693(2023)PDF文件号决议第2段决定,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中非共和国、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