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禁令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二、已有哪几类旅行禁令豁免?

  旅行禁令措施有两种可能的豁免情况:

  • 旅行禁令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程序而必须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 委员会可根据个案情况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

三、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会员国

  目的地国、过境国、国籍国和居住国可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出请求。如果名单所列个人所在国家无有效的中央政府,可由联合国驻该国办事处或机构代表名单所列个人提出请求。

  名单所列个人

  名单所列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可按照第2610(2021)号决议PDF文件第86(b)段向第1730(2006)号决议所设立的协调人机制提交豁免请求。协调人将把请求转交给委员会以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旅行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四、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第2610(2021)号决议第1(b)段提出的每份豁免请求都必须书面提交,并且应包括下列资料:

  1. 被列名个人在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上的固定编号、全名、国籍、护照号码或旅行证件号码;
  2. 拟议旅行的目的和理由,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包括会晤或预约的具体详情;
  3. 离开和返回旅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4. 完整行程和时间表,包括所有过境点;
  5. 所用交通工具的详细信息,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6. 与旅行有关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所有拟议用途。此类资金只能按照获得资产冻结豁免的程序来提供,可在此处和《工作准则》第11节查阅该程序。
  7. 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尽早提交委员会主席或协调人,但不应晚于拟议旅行日期前15个工作日,除非因人道主义考虑而需缩短时限。

五、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会员国

  鼓励会员国使用网上以所有正式语文提供的旅行禁令豁免请求表格。

  供会员国使用的旅行禁令豁免请求表格

  会员国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发送至:

  • 通过挪威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送给委员会主席特里内·黑梅尔巴克女士阁下

抄送:

  名单所列个人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发送至:

  • 安全理事会附属机构事务处协调人

  地址:Room DC2 2034,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传真: +1 212 963 1300

  电子邮件: delisting@un.org

  抄送:

  一旦委员会核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秘书处将书面通知名单所列个人的居住国、国籍国、名单所列个人将前往的国家和任何过境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以及所涉的任何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告知已核准的旅行、行程和时间表。

六、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延长豁免期限的请求应遵循上述程序,且需在已核准的豁免期到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连同订正行程一起书面送达主席。

七、对已核准的豁免旅行计划的变更

  请求中提供的资料包括过境点若有任何 变更, 都需要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且需在旅行开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如果委员会已签发豁免的任何旅行的出发日期有任何变化,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应立即书面通知主席。

  在向距离最近的适当国家紧急撤离的情况下,包括出于医疗或人道主义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而撤离,委员会一旦获悉名单所列个人旅行者的姓名、旅行原因、撤离日期和时间以及交通详情,包括过境点和目的地,将在24小时内就有关旅行是否具有第2368(2017)号决议第1(b)段规定的正当理由作出认定。发出通知的当局还需要尽快提供医生或其他相关国家官员的证明,其中在不妨碍医疗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尽量详述紧急情况的性质和名单所列个人就医或接受其他必要援助的设施,并且详述名单所列个人返回居住国或国籍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以及与紧急撤离有关的所有费用的全部详情。

八、旅行结束后

  关于名单所列个人结束旅行的书面确认需在豁免期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名单所列个人申明豁免旅行结束后其将居住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提交给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