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名单资料

1533 制裁名单

PDF格式  XML文件  HTML文件

按固定编号排序

PDF格式  XML文件  HTML文件

  依照第2161(2014)号决议第39段,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有制裁名单现已译成联合国所有六种正式语文,并以所有六种正式语文提供。文档可通过上列链接查阅。

  安全理事会根据第1533(2004)PDF文件号决议所设立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执行安全理事会对制裁名单上所列个人和实体的三项制裁措施(资产冻结、旅行禁令和武器禁运)的情况

  1533制裁名单目前包括44名个人和9个实体,1533制裁名单最后更新日期是2024年2月20日

  委员会与国际刑警组织共同制作了有关列名个人和实体的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通告 。这些通告能促进信息共享和会员国对措施的实施。

列名程序

一、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1533(2004)号决议:第10段
  • 安全理事会第1807(2008)号决议:第4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和第7节

二、哪些人有权提交列名请求?

  委员会在决定对个人和实体的指认时将根据:第1857(2008)号决议第4段所载标准;会员国的请求;专家小组根据第1533(2004)号决议第10(g)段提交的名单;以及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或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按照第1698(2006)号决议的第17段提供的信息。

三、列名请求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列名请求必须载有支持所提议列名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提议指认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

  1. 表明有关个人/实体符合列名标准的具体调查结果和理由;
  2. 辅助证据的性质(如情报、执法、司法、媒体、本人供词等);
  3. 辅助证据或文件;
  4. 与目前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的详情。

  各国应指明情况说明中的哪些部分可以公开披露,包括可供委员会用于编写简述或用于向被列名个人或实体通知或通报列名事宜,以及哪些部分可在接获请求时向有关国家公布。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便主管当局能确切识别有关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

  1.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国籍/公民身份、性别、别名、就业情况/职业、住所、地址、护照或旅行证件(包括签发日期、签发地点和失效日期)以及国家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往的地址、网址和当前位置;
  2. 团体、企业或实体:名称、简称、地址、总部、附属机构、联营机构、领域、业务或活动性质、领导人、现有或曾经有过的税收或其他识别号码及其他名称,以及网址。

四、如何提出列名请求?

  请把列名请求寄送至:

  • 现任委员会主席是阿卜杜·阿巴里(尼日尔),由尼日尔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转交。

  抄送至:

五、委员会的决策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e)节,委员会将迅速审查各项请求以更新制裁名单。如未在委员会工作准则第4(d)节规定的决策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列名提议,委员会将向提交国反馈列名请求的情况。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列名请求,秘书处应在公布列名后、并在将名字列入制裁名单后一周内,通知该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

除名程序

一、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

二、哪些人有权提交除名请求

  会员国可随时向委员会提交除名请求。

  想提交除名请求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交请求,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请求。

  国家可以确定一项规则,即其国民或居民应该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出除名请求。该国应为此向主席提出声明,并公布在委员会网站上。

三、向委员会提交的除名请求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除名请求应包括以下信息:

  1. 说明为何相关指认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列名标准(通过反驳有关个人或实体的简述和情况说明中可公开披露部分所提出的列名理由);
  2. 被指认人目前的职业和/或活动及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3. 可酌情提及和/或附上任何支持除名请求的文件,并说明文件的相关意义。

  已死亡个人的除名请求应由国家直接提交委员会,或由其法定受益人通过除名协调人提交,并附上证明死亡状况的正式文件。支持除名请求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在可能的情况下,附上死亡证书或证明死亡的类似官方文件;
  2. 说明制裁名单上是否也列有死者遗产的任何法定受益人或死者财产的任何共同拥有人。

四、如何提出除名申请

  除名请求可提交给委员会,或通过除名协调人提交。

  选择向除名协调人提交除名请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此提交。

  如果申请人向其国籍国或居住国提交请求,则须遵循以下程序:

  1. 接受请求的国家(受请国)应该审查所有相关信息,然后与指认国进行双边接触,以索取更多信息,并就除名请求进行磋商。为此,受请国可接触协调人,如果指认国同意,协调人将安排受请国与指认国联络;
  2. 如果在审查所有补充信息后,上述任何国家建议除名,受请国将通过除名协调人提交建议,或直接向主席提交建议,并附上该国的说明。届时,主席会将除名请求列入委员会议程。

五、委员会决策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完整的除名请求。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除名请求,秘书处应在将一个名字从名单中删除后的一周内,通知该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该信函应提醒此类通知的接收国,它们必须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及时通知或通报有关个人或实体除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