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禁令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2048(2012)号决议:第5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9节

二、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国籍国和居住国可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出请求。联合国驻该国办事处或机构可代表清单所列个人提出豁免请求。

三、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列入哪些内容?

  每份豁免请求应包括下列资料:

  1. 拟议旅行者的姓名、编号、国籍/公民身份和护照号码;
  2. 拟议旅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与该请求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3. 离开和返回旅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4. 这类旅行的完整行程,包括出入境港口和所有过境点;
  5.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6. 豁免具体理由陈述。

  每份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尽早送达委员会主席,但在拟议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四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除外

四、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 通过圭亚那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卡罗琳·罗德里格斯-伯基特(圭亚那)。

  抄送给:

五、委员会做出决定

  如委员会批准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秘书处将书面通知名单所列个人居住的国家、国籍国、名单所列个人旅行目的地国及任何过境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还有所涉及的任何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告知它们已批准旅行、行程和时刻表。

  请注意,委员会根据第2048(2012)号决议第5段批准的所有豁免及延长豁免请求应张贴在委员会网页上,直至委员会接获名单所列个人已返回居住国的确认。

六、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豁免延期的请求应遵循上述规定,且需在所批准的豁免期到期前至少四个工作日,连同订正行程一起书面送达主席。

七、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的变化

  请求中提供的资料包括过境点方面若有变化,要求由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且需在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将立即书面通知主席委员会已经签发豁免令的任何旅行的离开日期的任何变化。

  如果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行程无其他变动,则书面通知即可。如果旅行时间的提前或延后超过48小时以上,或行程有变动,则须提出新的豁免请求。

  如果紧急送医送到距离最近的合适国家,包括出于医疗原因或人道主义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一旦获悉名单所列旅行人员姓名、旅行事由、送医日期和时间以及运输详情,包括过境点和目的地,委员会将确定有关旅行是否具有第2048(2012)号决议第5段规定可予豁免的正当理由。通知当局也需要尽快提供医生或其他相关国家官员的证明,其中尽量详述紧急情况的性质和名单所列个人就医或接受其他必要援助的设施但不妨碍遵守医疗保密规定,并且详述名单所列个人返回居住国或原籍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以及与紧急送医有关的所有支出的全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