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争端(第六章)

  本节涉及旨在《联合国宪章》第六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八条及第十一和九十九条框架内促进和实施和平解决争端的建议和方法或程序的安全理事会惯例。总体而言,《宪章》第六章包含有安全理事会向争端或局势当事国提出建议可依据的各种规定。

  《汇辑》包括安全理事会文件中对第六章和第十一条、第三十三至三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的含蓄性参引和明确参引,以及有关讨论第六章条款和第十一和九十九条的实例案例研究

 

A. 第三十三条——争端当事国的责任

  《宪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任何争端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时,应首先通过谈判、调停和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并规定安理会可呼吁当事国以此方法解决其争端。《汇辑》包括各国给安全理事会的信件,信件内容强调优先尝试解决各种情况、与当事国解决其冲突的责任有关的讨论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第三十三条在最近几年的情况,请参见以下E节

B. 第三十四条——调查争端和实况调查

  《宪章》第三十四条授权安全理事会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情况。《汇辑》包括在《宪章》第三十四条框架内安全理事会授权进行的各种调查和实况调查团,同时考虑到安全理事会表示支持或注意到的秘书长的实况调查团。此外,本节还关注了会员国要求或建议安理会展开调查或派遣实况调查团的实例。

C. 第三十五、十一和九十九条——将争端和情况提交安全理事会

  《宪章》第三十五条授权会员国和非会员国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任何争端或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情况。本节包括各国所提出的任何争端或情况已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的实例。在1989年后,本节还包括秘书长和大会分别在《宪章》第九十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况下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新的争端和情况的实例。除提供有关提交程序和趋势的一般信息外,本节还含有各国、大会和秘书长所提交的争端和情况表 ,该表包括相关各国和所要求采取的安理会行动。

D.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和第六章总体——对当事国的建议

  《联合国宪章》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包括安全理事会建议和平解决可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或由当事国提交安理会的各种争端的权力和限制。这些通常不被看作是《宪章》第七章 中的强制性措施。《汇辑》的这一部分包括讨论安全理事会审议争端或情况的能力及其在《宪章》第六章框架内提出适当建议的权力。

E. 安全理事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定

  《宪章》第六章含有安全理事会可借以提出有关和平解决争端建议的各项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八条)。《汇辑》的这一部分概述了这些条款的使用情况。具体来讲,该节展示了安全理事会对冲突当事国所提建议及安理会请秘书长进行和平解决争端斡旋工作的各项决定(另见与秘书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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