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及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采取的行动(第七章)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提供了安全理事会可采取强制行动的框架。它允许安理会“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制定建议或借助非军事和军事行动“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汇辑》包括安全理事会文件中对《宪章》第七章和第三十九至五十一条的含蓄性参引和明确参引,及安理会在审议其议程具体情况时讨论第七章各条款的实例案例研究

A. 第三十九条——确定危及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

  在安全理事会通过执行办法之前,必须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危及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安理会所确定的产生危及和平局势的范围包括特定国家的局势,如国家间和国家内冲突,区域或次区域范围内的冲突。此外,安理会指出了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潜在性或一般威胁,如恐怖主义行为、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者扩散和非法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

  《汇辑》提供了安理会确定存在威胁的时间方面的信息,并调查了辩论哪些地方存在威胁的实例。

B. 第四十条——防止局势恶化的临时措施

  《宪章》第四十条中所提供的措施的目的是“防止情势之恶化”。虽然《联合国宪章》中没有明确列出,第四十条规定中通常可以采取的且与《宪章》第六章中所提建议不同的方法类型,包括撤出武装部队、停止敌对、缔结或遵守停火协定,或创造未受阻碍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必要条件。

  《汇辑》概述了包含安理会呼吁当事国遵守的具体临时措施的安理会决定,以防止局势恶化,并包括讨论通过第四十条中各种措施的实例。

C. 第四十一条——采取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措施

  在安理会可自由支配执行其决定、不涉及采用武力的措施中,最常见的是被称作制裁的措施。制裁可对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一并实施。制裁范围包括全面的经济和贸易制裁,及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武器禁运、旅行禁令、财政或外交限制。除制裁外,第四十一条包括设立国际法庭(如1993年和1994年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国际法庭) 或建立基金赔偿因侵略造成的损害等措施。
《汇辑》收录了安理会实施、修改、免除或终止第四十一条中各种办法的决定,并强调了安理会在审议中提出的与第四十一条有关的各种问题。

   有关为监督根据第四十一条已通过的措施的执行情况所设委员会的所有信息,见制裁和监测强制措施的其他委员会。《汇辑》还包括安理会有关制裁话题的一般性讨论。

D. 第四十二条——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安理会认为非军事措施不足或已经证明不足时,《宪章》第四十二条使安理会能够采取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由于联合国没有可自由支配的任何武力(详见第四十三条),安理会利用第四十二条授权维持和平行动、多国部队或区域组织的干预来使用武力。

  在《汇辑》中,案例研究调查了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执行行动的情况。《汇辑》还突出了在安理会审议中提出的、与通过授权使用武力的决议有关的各种问题。

  安理会授权区域组织的情况见与区域组织的关系。有关授权维持和平行动使用武力的情况,另见维持和平特派团和军事观察员一节。

E.第四十三至四十七条——统率和部署军队

  《宪章》第四十三至四十七条提供了旨在管辖安全理事会和派遣部队的会员国之间关系的各种安排,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汇辑》收录了涉及这种关系的各种决定和讨论。

  第四十三条——会员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提供协助的责任

   联合国会员国保证向安全理事会提供武装部队、给予协助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必要救济的责任,只在符合一项或多项特别协定时存在。然而,此种协定永远不会缔结,在特定局势下任何国家都没有向安理会提供军队的义务。因此,每当局势要求建立行动时,联合国不得不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与部队派遣国的磋商

  参与安理会有关军事行动的决定针对的是第四十三条中提供部队由安理会使用的那些国家。近年来,安理会在其决定和讨论中承认了部队派遣国越来越多地参与特派团计划制定和任务审查阶段的重要性。

  第四十五条——会员国提供空军特遣队

  安理会与《宪章》第四十五条有关的活动十分有限。近年来,安理会中出现了有关需要确保苏丹维持和平行动空中流动性的各种讨论。

  第四十六条——军事参谋团的协助
  第四十七条——军事参谋团的人员构成

  军事参谋团由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参谋总长构成,有责任战略协调供安全理事会自由支配的部队。然而,在实践中军事参谋团的意义有限,但继续定期举行会议。近年来,在涉及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问题时,恢复军事参谋团活动的可能性有所增加。

  有关军事参谋团的更多信息,另见1946-1951年卷中有关安全理事会和军事参谋团之间关系的章节及有关军事参谋团的报告的章节。

F. 第四十八条——会员国接受安理会有约束力的决定的义务

  《宪章》第四十八条确认了各国在《宪章》第二十五条中接受安理会有约束力的决定的义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允许安理会将这种义务限于特定的成员,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试图将其他国际组织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系统。

  虽然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所通过的决定通常不含有对第四十八条的明确援引,但强调了实施这些措施的强制性,并包含呼吁执行根据《宪章》第四十、四十一和四十二条规定通过的各项决定的条款。《汇辑》概述了根据《宪章》第四十、四十一和四十二条规定通过的各项决定,包括呼吁采取执行这些决定所需要的行动。

   

G. 第四十九条——会员国相互协助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汇辑》表明,在执行根据《宪章》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条规定通过的各项决定时,安理会的决定通常呼吁会员国提供相互协助,如财政或技术协助。

   

H. 第五十条——安理会对第三国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的影响

  《宪章》第五十条的目的是援助由于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防止和执行措施而发生经济困难的国家。对于因一个国家参与安理会所实施的措施并由其他国采取执行措施产生的困难,可向安理会会商解决。鉴于全面经济制裁转向有针对性的制裁,近年来,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援引第五十条。

  《汇辑》调查了安理会与请求协助有关的决定,还强调了在其他文件或安理会审议中被援引的时间,同时介绍了涉及第五十条、与安理会附属机关有关的材料,这些材料载于附属机关提交安理会的报告及关于“《联合国宪章》有关援助因实施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条款的执行情况”的秘书长报告。

I.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宪章》第五十一条提供了《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中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力的例外情况。在对联合国会员国进行“武力攻击”时,可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各国必须立即报告安理会所采取的措施,并在安理会自身采取维护国际和平的必要措施时停止实施其措施。

  《汇辑》包括在安理会的决定、在其审议和在来自会员国的正式信函中援引自卫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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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章》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