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浩瀚无比,海洋面积达1.4亿平方英里,约占地球表面的72%。海洋不仅孕育了生命且始终是生命的主要营养来源,而且,从最早有记载的历史开始,人类就利用海洋从事贸易和商业、进行海上冒险与探索。海洋把人类居住的区域隔开,但又把人类联系起来。

  现在,即便人们已经给各大陆绘制了地图,并且可以通过道路、河流或空中进入大陆内部,但世界上大多数人仍生活在距离海洋不超过200英里的范围内,并与海洋保持着密切联系。

从历史的角度看海洋法

  长期以来,各国对海洋的使用必须遵照有关海洋自由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于17世纪被提出,规定各国对海洋的权利和管辖权须限制在本国海岸线附近的狭长范围内,其余海洋区域对所有人开放,但不属于任何人。虽然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但到上世纪中叶,各国企图扩大对近海资源的所有权。

  从此,海事赔偿纠缠不清,海洋污染不断蔓延,沿海和邻近水域鱼类种群的需求持续攀升,沿海国家与远洋渔民对海洋资源权利的争夺日益紧张激烈,海底资源开采潜力看似巨大,海上强国的海洋活动日趋频繁,远洋航行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压力,公海自由理论好像早已过时。上述所有因素都有可能让海洋变为另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甚至暴发冲突的舞台。

  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认识到有必要通过一项全面的条约,对所有的海域以及海洋资源的使用制定规则。在1958年和1960年分别召开两次会议之后,1973年召开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过九年的谈判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于1982年获得通过。作为“一揽子举措”,该项公约纳入了商定的妥协方案,兼顾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最终形成了精心平衡的法律文本,为最终一致通过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

  大会每年都会回顾,《海洋法公约》提供了开展所有海洋活动都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作为开展国家、地区和全球海洋业行动与合作的基础,《海洋法公约》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其完整性需要得到捍卫。

  《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供签署,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海洋法公约》既体现了海洋使用的传统规范,同时也引入了新的概念,解决了人们新的关切。《海洋法公约》还为海洋法特定领域的进一步拓展提供了框架。因此,该公约常常被称作“海洋宪法”。

  《海洋法公约》共有320项条款和9个附件,对海洋空间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包括沿海国家和其他国家在不同海区的权利和义务、海洋边界的划定、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转让以及纠纷的解决等。

  《海洋法公约》还要求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海管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大陆架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海管局组织并管控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活动,从而管理海底资源。大陆架委员会审议沿海国家提交的数据并提出建议,推动划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界限。海洋法法庭有权解决因《海洋法公约》的适用或解释而产生的海洋纠纷。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

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海洋法公约》中有一个部分专门论述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二部分),而《海洋法公约》的其他部分也有环境保护条款,包括第一条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作出了定义,即“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海洋法法庭也认定,人为向大气层排放温室气体属于该定义的范畴。

  《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二部分开篇确立了一系列一般义务,包括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不同于以往文书的零散陈述,这项基本义务的确立是一次根本性的转变。该义务适用于所有活动和所有海域。各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海洋法公约》还涉及生物多样性问题,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根据《海洋法公约》,各国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制订和阐释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开展全球或区域性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

  《海洋法公约》有三项实施协议,即1994年《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见下文),这些协定都包含有关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

  此外,针对具体问题和优先事项,全球和区域层面制定了大量的部门文书,既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也有非约束性的。这些文书对《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进一步阐述。

  在全球层面,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通过全球性法规,改善国际航运的安全与安保,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见下文)。在海事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的一些主要公约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又称《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框架还包括若干旨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国际文书,例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在促进海洋和沿海地区的保护、养护、恢复和可持续管理方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1974年环境署《区域海洋方案》启动以来,该方案一直是环境署保护海洋和沿海地区环境的最重要区域机制。该方案由分布在18个不同区域的《区域海洋公约和行动计划》(包括环境署管理型、非环境署管理型和独立型三类)组成。此外,环境署还担任《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的秘书处,该纲领于1995年通过,旨在应对世界海洋和沿海地区退化加速的问题。

  联合国环境大会于2022年通过了一项决议,目前,世界正在为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文书进行谈判。

  相关全球文书还包括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相关会议的成果。其中,《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就是最新的例证。该议程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纳入了重要的环境考量,特别是“目标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此外,根据《海洋法公约》(附件八),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被认定为海洋科学研究领域的主管组织,任务包括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项计划,增进对海洋和沿海地区性质及资源的了解,并将这些知识应用于改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也用于会员国的决策。

  2017年,大会宣布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2021-2030年),又称海洋十年。海洋十年旨在推动海洋科学和知识创造,改善海洋系统状况,促进这一庞大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十年的愿景是“我们需要的科学,我们想要的海洋”。该倡议为各领域的科学家和利益攸关方提供了一个框架,供开展合作以及发展必要的科学知识和伙伴关系,加快并充分利用海洋科学的进步。这些努力可以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海洋系统,并为实现2030年议程提供科学的解决方案。

  大会责成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协调海洋十年的筹备和实施工作。

  最后,鉴于海洋在调节气候和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至关重要。一些国际文书载有这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15年《巴黎协定》。

推动《公海条约》: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海洋生物多样性新承诺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下称“区域”),覆盖了超过三分之二的海洋。这些区域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并为人类提供许多商品和服务。然而,这些区域尚未得到充分探索,传统上也很少受到关注和研究资金的投入。

  这些区域也日益受到人类活动压力的影响,例如破坏性捕捞活动、污染和气候变化,这些因素累积起来,使海洋的健康和恢复力面临风险。

  2004年,联合国大会启动了一项进程,该进程在近二十年中以各种形式进行,最终于2023年6月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俗称《公海条约》)涉及四大议题及若干贯穿各领域的问题,总体目标是实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该协定涉及的议题是:海洋遗传资源,包括公正和公平地分享惠益;区域管理工具等措施,包括设立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公海条约》是旨在扭转海洋面临的破坏性趋势、恢复海洋的健康和复原力、为各国参与海洋活动并从中获益创造更加理想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多边努力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及时、有效地实施该协定,非常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污染这三重地球危机并实现与海洋有关的目标,包括《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目标,特别是目标14,也有助于实现《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目标

  然而,《公海条约》需获得至少60个国家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2025年联合国海洋大会在尼斯举行期间,《公海条约》又获得了几个国家的批准。截至2025年6月,已有50个国家批准了《公海条约》,仅差10国就可实现公约正式生效。

  推动《公海条约》生效的势头显著,政治意愿强烈。在2025年联合国海洋大会上启动的《尼斯海洋行动计划》就是很好的体现。《尼斯海洋行动计划》包括一项政治宣言,也有各国政府、科学家、联合国机构和民间社会自上次会议以来所作的800多项自愿承诺,这彰显了全球在保护海洋及海洋生态系统方面日益增强的决心。

  努力仍在继续。

可持续渔业

  包括鱼类在内的海洋生物资源持续提供重要的食物和营养来源,促进生计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复原力至关重要。然而,全球鱼类种群的可持续性正受到各种因素的威胁,包括由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和捕捞能力过剩造成的过度捕捞,也有人类活动的影响所导致的生态系统退化,这些因素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复原力和生产力。人类活动的影响包括海洋变暖、海洋酸化、污染和破坏性的捕鱼方式等。

  就渔业可持续性而言,整体形势仍然复杂。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的最新报告,约超过三分之一的鱼类种群正遭到过度捕捞。

  《海洋法公约》为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国际法律框架。1995年的《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是对该公约的补充,更详细地制定了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商业开发的两类重要公海鱼类种群)的法律制度。各种具有约束力和不具约束力的渔业国际文书也对该公约作了补充。

  作为联合国主管渔业的专门机构, 粮农组织制定了《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和《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等一系列具有约束力和不具约束力的文书。

  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制定国际海事法的主要机构,主要职责是为航运业创造一个公平、有效并被普遍接受和实施的监管框架。

海洋航运和污染

  为确保国际航运更清洁、更环保,海事组织通过了解决船舶污染问题的全面条例,其中包括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有约束力的能效措施。2024年,海事组织通过了一项经修订的战略,共同目标是到2050年,实现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并承诺到2030年,鼓励使用可推进实现温室气体零排放和接近零排放的替代燃料。

《极地规则》

  多年来,海事组织始终关注在严酷、偏远和脆弱的极地地区作业的船舶的安全以及两极周围原始环境的保护问题。鉴于船舶在北极和南极环境中所面临的独特风险,海事组织制定了许多相关要求、规定和建议。

  《极地水域作业船舶强制性守则》于2017年生效。该守则涵盖了与在两极周围不适宜水域作业的船只有关的设计、建造、设备、操作、培训、搜索和救援以及环境保护等所有事项。与海运和供应链安全及环境问题有关的监管发展一样,这是运输和贸易便利化方面的一项重要监管发展。

海盗问题

MONUSCO peacekeepers land at beach to guard against piracy

  近几年来,索马里海岸和几内亚湾的海盗数量骤增。海盗威胁海事保安,尤其对海员福祉及航行和商业安全造成威胁。此类犯罪可能致使海员丧生、遭到人身伤害或成为人质,对商业和航行造成重大破坏,使船主蒙受经济损失,增加保险费和安保费用,给消费者和生产者增加成本,并破坏海洋环境。

  海盗袭击可造成诸多后果,包括阻止人道主义救援,增加受影响地区未来的运输成本。海事组织和联合国已通过更多决议,作为《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盗行为规定的补充。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罪办)通过其海事犯罪方案打击非洲跨国有组织犯罪,并重点打击非洲之角和几内亚湾的海盗活动。该方案通过对海盗嫌犯进行审判和监禁,以及通过促进培训方案发展海上执法能力,为该地区各国提供了支持。从海盗起诉模式、囚犯转移和对大西洋和印度洋司法系统成员的培训,到对索马里、肯尼亚和加纳的海岸警卫队和警察部队的全日制指导,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海事犯罪方案在充满挑战的环境中取得了诸多成功。这是通过旨在促进海上安全和加强这些国家法治和司法系统的各种方案实现的。

  海事组织还响应成员国的请求,为各国制定国家或区域性措施提供援助,以应对海盗威胁、武装抢劫船舶事件和其他非法海上活动,例如西印度洋国家及其周边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制止西印度洋和亚丁湾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行为的行为准则》(《吉布提行为准则》)以及针对西非几内亚湾地区的《关于在西非和中非打击海盗、武装抢劫船只和海上非法活动的行为守则》。在海事组织吉布提准则信托基金的支持下,国际海事组织秘书处项目实施组设计、协调和实施了若干项目和活动,以培训、能力建设、法律和信息共享作为四大支柱,通过促进和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提高区域打击海盗的能力。

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