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异议的对象

  如果您有资格向联合国争议法庭提出申请,您可以质疑有关行政决定“不符合”您的合同条款或任用条件,或该决定对您施加了纪律措施。“合同”和“任用条件”包括在指称的“不符合”发生时有效的所有相关条例和细则以及所有相关行政通知。“行政决定”是联合国作出的决定,可以是联合国秘书处(包括联合国外地特派团)、联合国基金或方案、专门机构或接受争议法庭管辖的其他机构作出的决定。

行政决定的种类

  对受雇用工作人员产生下列影响的行政决定,争议法庭具有管辖权:

  • 不晋升
  • 不甄选
  • 不续签合同
  • 福利和应享待遇
  • 终止任用
  • 解聘和其他纪律措施
  • 其他涉及工作人员任用条件的事项。

  查阅争议法庭《规约第2条第8条,可进一步了解可以对何种行政决定提出质疑。

  请注意:您只能对涉及您(或您代为申诉的工作人员)的联合国雇用条款的行政决定或纪律措施提出异议,或请求争议法庭强制执行相关的调解协议。争议法庭还可以修订、更正、解释或执行该法庭的判决。但除此之外,争议法庭不能审议任何其他事项。

紧急行动

  在您提出的管理当局评价请求得到审议期间,您可以紧急请求争议法庭暂停执行您提出异议的行政决定。为此,您需要提交暂停执行申请。

  相关的申请表是UNDT/F.3E号表格,即完成管理当局评价前暂停执行申请表。(如要下载UNDT/F.3E号表格,见表格/申请指南。)

  根据争议法庭《规约》第2.2条和争议法庭《程序规则》第13条(可在本页面查阅这两项条文),争议法庭提供此类临时救济,需满足几项条件。

  在争议法庭审议任用、晋升或终止任用之外的其他案件时,您可以提出实施临时措施的动议,以便请求争议法庭暂缓实施行政决定。请注意,如要提出此类动议,您还需要就案情实质提交申请,否则您就没有尚待审结的案件。提交此类动议的表格是UNDT/F.11E号表格,即临时措施动议表。(如要下载UNDT/F.11E号表格,见表格/申请指南。)

  根据争议法庭《规约》第10.2条和争议法庭《程序规则》第14条(可在本页面查阅这两项条文),争议法庭提供此类临时救济,需满足几项条件。

争议法庭规约第2.2条

  “争议法庭有权审理个人的下列申请并作出判决:在特别紧迫的案件中请求争议法庭在管理评价未决期间暂停执行正接受管理评价的有争议行政决定,因初步证据显示此决定为非法,而执行决定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对争议法庭关于这种申请的裁决不得上诉。”

争议法庭规约第10.2条

  “在特别紧迫的案件中,如果初步证据显示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为非法,而执行决定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争议法庭在诉讼程序中无论何时均可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为任一当事方提供临时补救,对此临时措施不得上诉。临时补救可包括命令暂停执行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但涉及任命、晋升或终止任用的案件不在此限。”

争议法庭程序规则第13条

管理当局评价期间的暂停执行

  1. 如某人提出申请,请求争议法庭在管理评价未决期间暂停执行正接受评价的有争议的行政决定,因为初步证据显示此决定为非法,而且案件特别紧急,执行决定会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害,则争议法庭应下令暂停执行。
  2. 书记官长应将申请送交答辩人。
  3. 争议法庭应在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送交答辩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审议该申请。
  4. 对争议法庭关于这种申请的裁定不得提出上诉。

争议法庭程序规则第14条

诉讼期间的暂停执行

  1. 如果案件特别紧急,执行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会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害,而且初步证据显示此决定为非法,则争议法庭在诉讼程序中无论何时均可下令采取临时措施,提供临时补救。临时补救可包括命令暂停执行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但涉及任命、晋升或终止任用的案件不在此限。
2. 书记官长应将申请送交答辩人。
3. 争议法庭应在临时措施申请送交答辩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审议该申请。
4. 对争议法庭关于这种申请的裁定不得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