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解决争议

  作为联合国秘书处或单独管理的基金、方案或实体的工作人员,如果你认为任何行政决定对你有负面影响并且可能侵犯你的就业权利,你可以就该行政决定正式提出异议。在要求补救时,应当作出知情的决定:工作人员必须了解相关的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及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所有可能对工作人员服务条件产生负面影响的行政决定都是非法的。

  正式就行政决定提出异议涉及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都有其特有的截止日期。希望使用正式申诉机制的工作人员在继续行动之前,应当了解他们需要采取的步骤、这些步骤的顺序以及他们在每个步骤必须遵守的截止日期。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和联合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对提交申请和上诉都有严格的截止日期(时限)。要求行政当局对工作人员提出异议的决定开展管理当局评价也有时限。

  时限是提交请求、申请或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时间范围,时限的最后一天实际上是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延长申请时限(争议法庭)和上诉时限(上诉法庭)的申请可提交两法庭,但可能被一名或多名法官驳回。要求开展管理当局评价的截止日期(时限)不能延长。因此,工作人员必须跟踪正式系统内每个阶段提交材料的时限,确保在有效截止日期前提交材料。

  工作人员应及早注意收到有争议决定的日期,因为这是计算初始截止日期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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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申诉之前的注意事项

  强烈鼓励工作人员在使用内部司法系统的正式程序提出申诉之前,尽一切努力非正式解决争议。尽早开始尝试非正式的解决方案往往更加有效。

  作为非正式程序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应熟悉与他们所关切事项有关的规则和程序。此外,还鼓励工作人员与他们信任的同事、主管、执行干事或管理人员交流,请他们就如何解决所在部厅的问题提出反馈和建议。

  工作人员还可随时联系监察员,寻求援助和可能的干预。

  联合国秘书处或单独管理的基金、方案或实体的工作人员可向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办公室寻求法律援助。该办公室可在非正式程序期间,以及在工作人员决定采取正式行动的情况下,提供建议和咨询。

  若工作人员对非正式解决争议程序的结果不满,他们或许会希望使用正式方法解决争议。

管理当局评价

  在大多数情况下,向争议法庭提交申请之前,首先必须要求对你提出异议的行政决定开展管理当局评价。

  若(a) 有争议的决定涉及在纪律程序结束后、根据工作人员细则10.2采取纪律或非纪律措施,或者(b) 该决定是根据技术机构的建议作出的,则管理当局评价不是必需步骤。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决定提出异议的申请可提交争议法庭,而不必首先要求开展管理当局评价。

  管理当局评价程序旨在为管理当局提供纠正不当决定的机会,并在决定不当的情况下提供可接受的补救措施。若某项决定是合法作出的,则管理当局评价会向工作人员提供解释并阐明理由,说明为何认为该决定合法。管理当局评价程序将包括对要求开展该评价的请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适合采用非正式解决方案。为此,开展评价的部门可将有关问题转交该实体的监察员,或尝试与工作人员和决策部门共同推动解决问题。

  管理评价的范围包含对违反工作人员合同或任用条件(包括所有相关条例、细则和行政通知)的有争议行政决定进行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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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

  联合国系统工作人员如果认为有关实体作出的行政决定侵犯了自己作为工作人员的权利,决定对该行政决定提出异议,争议法庭是接收此类申请的法院,前提是相关实体应在争议法庭管辖范围内。争议法庭于2009年开始运作,是联合国大会当时新设立的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一部分。

  争议法庭被认为是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初审法院”,因为它是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内接收工作人员和前工作人员申请的两个法院中的第一个。上诉法庭被认为是“二审”法院。

  争议法庭由纽约、日内瓦和内罗毕三个地点的书记官处提供支持,并在每个地点都设有审判室,全日运作。

  争议法庭举行听讯、发布命令并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所有这些都与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行政决定有关。当事双方即申请人和答辩人(行政当局)都有权就争议法庭的判决向联合国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在争议法庭审理案件之前,申请人必须首先要求开展管理当局评价,除非无需开展此类评价(见“管理当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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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由大会于2009年设立,是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一部分,也是该系统内的二级(上诉)审理法庭。上诉法庭审理对联合国争议法庭及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争议法庭所作判决提起的上诉,以及对代表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联委会)行事的常设委员会及接受上诉法庭管辖的组织、机构和实体所作决定提起的上诉。

  上诉法庭通常每年开庭三次,在冬季、春季和秋季庭议上作出判决,庭议可能在纽约、内罗毕或日内瓦举行,有时在其他地点举行。

  上诉法庭由设在纽约的书记官处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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