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的安全的共同理解
大会2012年9月10日通过第66/290号决议,成为推进人的安全方面的一个重大里程碑。大会在决议第3段中商定了对人的安全的共同理解,内容如下:
- (a) 人民过上自由和有尊严的生活、免受贫困和绝望之苦的权利。每个人,尤其是弱势人群,有权免于恐惧,免于匮乏,获得平等机会享受一切权利并充分发挥其人的潜力;
- (b) 要维护人的安全,就需要采取以人为本、全面、针对具体情况、注重预防的对策,以加强对所有人及所有社区的保护和赋权;
- (c) 要维护人的安全,就需要认识到和平、发展与人权之间的相互关联,平等对待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d) 人的安全的概念不同于保护责任和实施保护责任;
- (e) 维护人的安全不必威胁或使用武力或采取胁迫措施。人的安全并不取代国家安全;
- (f) 人的安全基于国家自主权。由于在各国之间和各国内部以及在不同时期,人的安全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迥异,故维护人的安全能增进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解决办法;
- (g) 各国政府在保障本国公民生存、生计和尊严方面继续发挥首要作用并承担首要责任。国际社会的作用是应各国政府的请求予以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加强它们应对现有和新出现威胁的能力。维护人的安全需要各国政府、国际和区域组织及民间社会加强协作和伙伴关系;
- (h) 要落实人的安全,必须充分尊重《联合国宪章》所载宗旨和原则,包括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基本属于各国国内管辖权范围的事务。维护人的安全不要求各国承担额外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