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国际法院(第92至96条)

 

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
国际法院

第九十二条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院之规约为根据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

第九十三条

  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之当然当事国

  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得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就各别情形决定之。

第九十四条

  一、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于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如认为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

第九十五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联合国会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托付其他法院解决。

第九十六条

  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