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的道路:缩小国际债务结构中的差距
关于今后几年许多国家可能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结论强调了上文指出的一点,即世界缺乏一个充分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的综合机制。几个过了完成点的重债穷国被列入脆弱国家,但它们却退出了重债穷国进程。这些国家可能向巴黎俱乐部申请上述埃维安方式之下的待遇。然而,已经取消或减少对这些国家索赔的巴黎俱乐部成员此时不大可能成为主要债权人。不清楚非巴黎俱乐部债权人(双边或私人)是否愿意接受依据由危机国家的小债权人设定的“可比性”作为减免条件。
没有国际论坛可供重债穷国在需要时制定出可以解决债务危机的全面办法,这一点并不稀奇。不存在任何一般性的国际主权破产机制。主权破产的解决并不一定高效、公平。实际上,对待主权破产不同于非主权破产:不论是在重债穷国、巴黎俱乐部还是在平常特别安排之下,破产政府的债权人决定债务解决办法。例外情况发生在最大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且所欠金额巨大,需要制衡权力,例如,阿根廷在2001年不履行债务后就是这样。但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力都不是适当模式;而是应由一个没有利益牵涉其中的独立权威人士(法官或仲裁人)对各方之间的谈判进行监督。这是国家解决公司或个人破产时采取的一般模式,也是一种强制性的模式。也不缺少使这种模式得以运作的途径。
这个权威人士还可能接受国际社会的指示,考虑国际商定的有效、公平解决债务的原则,包括指导如何解决债务对政府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其他发展目标的能力的影响。已经就大体提出的主要原则达成一致,包括“使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债权国和债务国及投资者之间公平分担责任”以及“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参与,共同及时有效地调整债务结构”;而且正如目标8指出的那样,解决机制不应妨碍国家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以及可持续和公平发展。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讲,国际社会在单个国家主权债务管理中具有合法利益,因为一国政府的债务困难可能破坏国际金融稳定。因此要求基金组织就国家的债务可持续性与其国家主管当局对话,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合作对相关低收入发展中国家行使这项职能。最近增加了评估低收入国家可持续性框架的灵活性,这是正确的一步。随着情形的发展(尤其是对于进入资本市场的国家而言),方法可能会进一步发展变化,可能会更明确地考虑国家之间的互动、危机蔓延的可能性、以及区域一体化加深的影响等。最后,虽然分析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的情景及其主要供资来源可能会继续不同,但似乎没有分析理由能够支持低收入国家专门采用机械基准的单独办法。
毕竟,主要目标应该是帮助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期财政框架和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有效地管理其债务。关于这一点,债务动态的分析结果可有助于评估公债偿还义务对一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潜在影响。事实上,国际社会已经通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债务管理和金融分析系统、英联邦秘书处的债务记录和管理系统、以及世界银行的债务管理机制等向各国提供重要的债务管理援助。这些系统旨在帮助各国收集完整、及时、准确的债务统计数字,并管理公债风险,从而减少出现偿债困难的可能。
这些考虑指出国家和国际一级有必要采取的许多行动:
- 正如《蒙特雷共识》中提议的那样,应将偿债义务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进展的影响纳入债务可持续性框架。因此建议召集由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布雷顿森林机构组成的技术工作组——利用发展筹资进程中提出的国际措施模式——探讨如何将公债、中期财政框架和千年发展目标之间的彼此关系更好地纳入债务可持续性分析;
- 双边捐助方和多边机构应逐步以赠款的方式向政府债务负担严重的低收入国家提供其官方发展援助资源;
- 应根据商定的标准化标准,就现有偿债义务向受到金融危机、外部冲击、冲突和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国家提供延期偿付;
- 必须尽快全面结束重债穷国倡议下的所有国家安排。这不仅要求所有重债穷国在“完成点”要求上取得充分进展,届时将提供全部减免,还要求所有政府和机构债权人立即提供其计划减免的全部份额;
- 必须阻止重债穷国债务的私人债权人索要不道德(如果不是非法)债务的努力
- 认识到需要探索更有力的方式来处理《蒙特雷共识》中列出且在《发展筹资问题多哈宣言》中再次重申的主权债务重组问题,应召集多边利益攸关方专家组,制定供国际社会审议的其他提案,并利用发展筹资进程中制定的国家磋商模式;
- 在建立强有力的国际机制之前,应考虑创新的债务危机解决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 建立独立的仲裁或调解机制,或在举办债务人与债权人特别会议时提供进一步支持;
- 延长并重新开放参加重债穷国倡议的资格;也就是说,在修改有关可能纳入低收入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的标准和条款之后延长重债穷国倡议的日落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