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采取和承诺采取的政策
国际社会在《千年宣言》的背景下推行三种同债务有关的改革。首先是重视帮助重债穷国倡议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实现外债可持续状态的承诺。这要求连续几轮更大力度减免债务,因为这些国家的官方债权人多次发现它们承诺的债务减免额度远远不够。最后,主要传统政府债权人、巴黎俱乐部的成员、以及多边减债倡议下的多边机构实际已经免除了重债穷国所欠的大部分债务。
第二个途径是加快国际援助,帮助债务国更有效地管理其外债,为低收入国家的官方债权人提供关于何时借贷风险过高的指导,而不是以赠款形式提供援助。为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低收入国家制定了具体的债务可持续性框架。基金组织还为从国际金融市场获得巨额资金的国家制定了单独的框架。这些框架的政策不仅重视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总体外债和公债的发展状况,还鼓励大幅增加外债方面的公共信息,因为公布债务评估已经成为惯例。尽管如此,最好将这些框架理解为指导政策讨论的宽泛指标,因为它们必然会涉及一定的主观性。实际上,已对这种方法进行了定期审议和修改,最近一次是在2009年4月应20国集团强烈要求进行了关于低收入国家框架的审议和修改。
第三个途径是考虑建立一个综合的主权债务解决机制,该机制将寻求对危机国的债务进行充分重组,从而化解政府的破产危机,使它有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一机制的另一目的是让政府债权人公平分担减债义务,包括各类私人债权人。重债穷国倡议是这种方式的一个新形式,但只是一次性的活动,而不是处理一般主权债务的先例。2002年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蒙特雷共识》承诺解决这一问题,自此以后召开的包括2009年6月举行的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及其对发展的影响会议在内的各次联合国经济和金融问题会议,也做出了这样的承诺。巴黎俱乐部在2003年通过了其“埃维安方式”,这就是它为此采取的部分措施,凭借这一点,它在决定有必要全面减免危机中非重债穷国债务、并视需要与基金组织合作制定全面的一揽子债务解决办法过程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目的是在可比较的基础上将其应用于所有双边的官方和私人债权人。基金组织提出了一个更加系统化的改革提案(主权债务重组机制),但在2003年遭到拒绝,主要是由于金融市场中利益攸关方反对。在此之后,任何官方国际论坛中都未讨论任何进一步的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