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1967年以来国际的立场和行动
以色列于1967年6月占领东耶路撒冷及随后兼并旧城和周围地区的行动始终没有得到国际承认。许多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针对这个问题通过了无数的决议,其中重申该市的特殊地位,设法取消以色列当局所采取的措施。过去30年,国际社会一直关切与建造定居点有关的问题,忙着保护该市的圣地和历史古产,并向住在该市的巴勒斯坦人及其机构提供援助,每逢该市混乱的历史出现新的重大发展,都会促使人们加紧努力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和机制。
法律地位
在六日战争发生后立即召开的大会第五届紧急特别会议上,联合王国外交事务大臣强烈地表达了国际的立场:
“我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战争不应导致领土的扩张。“我呼吁以色列国不要对耶路撒冷采取任何与这项原则抵触的步骤。我十分郑重地告诉以色列政府,他们如果打算并吞旧城或为制定并吞旧城的法律,那就等于采取步骤不仅使自己孤立于世界典论之外,还会失去他们得到的支持。” 69
在这届紧急会议期间,耶路撒冷和各个圣地的地位问题不仅与和平解决较大的冲突的原则一并进行讨论的,还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讨论,在一项决议草案中,很多国家要求重新讨论建立该市的国际管理机构的问题。但这项决议草案没有通过。大会在其决议中认为以色列在耶路撒冷采取的措施概属无效,要求以色列“废止已采取之一切措施,并立即停止采取任何变更耶路撒冷地位之行动”。70过了几天,大会在收到以色列的答复之后,对于以色列未曾实施较申的决议表示惋惜,重早要求以色列“废止业已采取之一切措施,并立即停止采取任何变更以色列地位之行动。71
安全理事会在具有历史意义的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决议中,虽然没有具体讨论耶路撒冷的地位,但强调不容以战争获取领土,确认为履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以色列军队必须撤离在战争中所占领的领土,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每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
由于为实现全面解决的努力没有取得进展,安理会在1968年召开了一系列专门讨论耶路撒冷问题的会议。安全理事会审查了秘书长的代表泰尔曼大使的报告并听取了被驱逐的东耶路撒冷市长所述的情况之后,注意到以色列采取了影响到耶路撒冷的其他措施,对以色列不遵守大会决议表示惋惜。安理会重申“以武力征服取得土地在所不许,”认为“以色列采取之一切立法与行政措施及行动,包括征用土地及土地上的财产在内,足以改变耶路撒冷之法律地位,概属无效,且不能改变此种地位,”并紧急要求以色列“取消业已采取之措施,并立即停止采取足以改变耶路撒冷地位之其他行动。"72
除了根据《联合国宪章》并经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在其后很多决议中重申的那个明确的原则立场之外,国际社会还援引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军事占领的规定,认为这些规定适用于在1967年被占领的所有领土,包括耶路撒冷在内。1968年,人权委员会和国际人权会议特别注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各项条款的遵守问题。后来,大会设立了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其职权范围特别包括《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四项公约)。73
《第四项日内瓦公约》(以色列是缔约国)所关切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禁止占领国并吞领土(第47条)并禁止把占领国的人口迁移到被占领领土(第49条)。与耶路撒冷局势有关的还包括《公约》禁止占领国破坏不动产或私人财产,不论这些财产是个人还是集体、或是国家或其他公共当局或组织所拥有(第53条),并规定不得改变被占领领土的公共官员或法官的地位(第54条)。根据该《公约》,“…暂时占领领土其实是一种暂时的、事实上的情况,它既不能剥夺被占国的国家地位,也不能剥夺其主权;它只是干涉其行使权利的能力。这就是占领与吞并的区别。…。因此,由于战争而实现的占领,尽管在表面上意味着实际拥有,但绝不意味着有任何处置领土的权利。" 74
以色列始终不承认《日内瓦公约》适用于自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领土,理由是自英国委任统治结束之后,在这些领土上就没有建立合法的主权,并且反对安全理事会和大会通过有关决议。75 尽管如此,以色列仍允许根据《公约》规定具有特殊地位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临时进行人道主义活动、包括在东耶路撒冷地区进行活动。
与以色列的立场相反,联合国和其他各个政府间论坛多次申明《第四项日内瓦公约》适用于耶路撒冷,因为它是在1967年被占领领土的一部分。上述关于以色列行为的特别委员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东耶路撒冷包括在它对属于《日内瓦公约》76范围内“被占领领土”一词的解释之中,并定期报告东耶路撒冷的事态发展。自占领初期以来,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曾一再要求以色列在被占领领土内遵守《公约》的条款。1973年,大会确认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四项日内瓦公约》)“适用于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一切阿拉伯领土”。1975年,大会重申《公约》“适用于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一切阿拉伯领土,包括耶路撒冷在内。”大会还要求《公约》各缔约国——根据第一条,各缔约国不仅应遵守《公约》的条款,还应确保这些条款在所有情况下都得到遵守-——竭尽全力确保以色列遵守《公约》。77
安全理事会举行了一系列会议专门讨论以色列定居点政策和做法之后,在1979年再次申明,《第四项日内瓦公约》“适用于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阿拉伯领土,包括耶路撒冷在内,”并为根据同一决议成立的定居点问题委员会确定相应的职权范围。78安理会在讨论人权问题的各项决议中,一再使用类似的措词,例如定居者的暴力行为、驱逐以及对圣地的攻击。自1986年以来,安理会一直采用“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领土、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措词,以重申《日内瓦公约》适用于在以色列占领下的地区。79
1980年,以色列决定颁布立法,正式并吞东耶路撒冷并宣布这个统一后的城市为以色列首都。这一决定不仅遭到安全理事会和大会、而且也遭到各政府间组织的坚决责斥。安理会“以最强烈的措词”谴责以色列颁布关于耶路撒冷的“基本法”并拒绝遵守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申明颁布这项法律“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影响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继续适用于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领土,包括耶路撒冷在内”。安理会决定“不承认这项‘基本法’和以色列根据这项法令设法改变耶路撒冷性质和地位的任何其他行动,”,要求各会员国接受这项决定,并要求那些在耶路撒冷设有外交使团的国家将这种使团撤出圣城。80大会也通过了一项类似的决议,另外要求“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组织遵守本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 81敦促它们“不要进行不符本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规定的任何事务”。后来,秘书长通知安全理事会,有13国政府通知他,它们决定把其各自的外交使团撤出圣城。82
那些决议,后经以类似的措词重申继续体现联合国和大多数国家政府对耶路撒冷地位问题的原则立场。
从1970年代中期开始,若干具有历史意义的事态发展激励人们寻求巴勒斯坦问题的政治解决办法,作为在承认巴勒斯坦人的存在是享有民族权利的人民(而不是争议地区的居民或难民)的基础上全面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和整个阿以冲突的办法的一部分。1974年,大会将“巴勒斯坦问题”这个项目重新列入议程,确认“巴勒斯坦人民在巴勒斯坦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授予巴解组织以观察员地位。83翌年,大会成立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并请该委员会就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提出建议。84
委员会在提交给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计划中,没有就耶路撒冷的未来地位提出具体建议;但它回顾大会第181(II)号决议中所规定的耶路撒冷市的国际地位,指出应当在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权利和该市宗教特点的框架内,寻求棘手的耶路撒冷问题的任何解决办法,并且应要求以色列不要采取任何企图改变耶路撒冷法律地位的行动或政策。85
继安瓦尔·萨达特月,统到耶路撒冷进行历史性的访问之后,埃及和以色列于1978年9月签署了《关于中东和平的戴维营框架协定》其中载有两点重要内容。一点是“以色列及其邻国之间冲突的和平解决办法的商定基础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42号决议所有规定”。另一点是双方第一次以正式协定的形式,承认“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权利以及他们的正当要求”。但对以色列撤出耶路撒冷的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在该文件所附的换函中,反映签署双方截然相反的意见。86这些协定被认为只是一个局部解决办法,因为其中没有解决耶路撒冷和巴勒斯坦民族主权这两上关键问题,所以被出席大会的大多数国家所拒绝。87
在随后的几年中,曾经多次努力拟定一项能处理所有根本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原则。第六次不结盟国家的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担心“爆发一场新战争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确认“巴勒斯坦问题是中东问题的症结,也是阿以冲突的根源”,并确认为“两者不能分开来解决”。会议确认全面解决办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耶路撒冷市是被占领的巴勒斯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外人必须撤走,并无条件地恢复阿拉伯人的主权。"88
同样,1981年1月在麦加举行的第三次伊斯兰国家首脑会议的“巴勒斯坦和圣城问题会议”强调“巴勒斯坦人民决心维护他们以圣城作为巴勒斯坦家园首都的永久权利,并鉴于圣城对所有穆斯林所具有的永久的政治、宗教、文化和历史重要性,穆斯林国家的政府和人民也坚持他们对圣城的永久的权利,”并申明“伊斯兰各国承诺解放圣城,使它成为独立的巴勒斯坦国的首都,拒绝任何可能损害阿拉伯人对圣城的充分主权的情况。” 89
1982年9月,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国家或政府首脑在摩纳哥非斯通过的宣言中,还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的巴勒斯坦国以圣城为首都。90同年,列奥尼德·勃列日涅夫代表苏联提出了类似的要求。91
欧洲国家提出了比较有限的建议,其中承认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利,拒绝“任何旨在改变耶路撒冷地位的单方面行动”,并指出“关于该市地位的任何协定都应当确保人人都能自由进入神圣处所” 92多年来,美国历届政府以戴维营协定为基础,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以土地换和平”的方案。这些建议虽然“没有支持以色列并吞或永久控制”被占领领土,但设想耶路撒冷“必须保持统一,其最终地位应通过谈判来决定”。93罗马教廷和几个天主教国家不讨论主权问题,却要求国际保障,确保各个圣地做礼拜和出入的自由,保护各宗教社区现有的权利和特权,并维护圣城的文化和历史遗产。94
1983年,在日内瓦召开了巴勒斯坦问题国际会议,有117个国家参加。会议通过了若干解决问题的原则,这些原则随后得到大会的赞同。其中包括“该地区所有的国家均有权在安全的和国际公认的疆界内生存;以色列撤出自1967年以来占领的领土,包括耶路撒冷在内;拒绝接受以色列为改变该市和被占领领土的地位已经采取的任何措施;实现巴勒斯坦人民的权利、包括在巴勒斯坦自行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95这些原则构成在其后几年中持续努力,召开一个国际和平会议解决中东冲突所有方面的问题的基础。
当巴勒斯坦人在1987年底开始进行所谓起义的活动时,国际社会和冲突双方却对和平解决的框架仍有严重的分歧。一年后,约旦决定与西岸断绝法律和行政联系,接着,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巴。勒斯坦流亡议会)通过了《独立宣言》和一份政治公报,其中表示接受大会第181(II)号决议(分治决议)和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号决议,并宣布“在巴勒斯坦的土地上建立巴勒斯坦国,以路撒冷为首都。” 96
海湾战争之后以及冷战结束后的国际环境的演变,为1991年10月双方在马德里和平会议上开始正式谈判进程创造了条件,继而在1993年9月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以色列政府与巴解组织相互承认,并签署了《原则宣言》。该《宣言》和后来的协定导致以色列部队于1994年撤出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建立巴勒斯坦警察部队,巴勒斯坦权力机构负起各种职责,1996年1月选举立法委员会和权力机构主席团,接着,以色列部队离开西岸若干城镇和村庄重新部署。这些协定规定自1994年5月开始为巴勒斯坦自治的五年过渡时期,进而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号和第338(1993)号决议实现永久解决。耶路撒冷和定居点都是属于推迟到永久地位的谈判之后的问题。根据《宣言》的规定,永久地位的谈判最迟应在过渡期间第三年年初、即1996年5月开始进行。971996年5月5日举行了初次会议之后,接着和平进程一再发生拖延。根据以色列和巴解组织于1997年1月15日签署的关于希布伦和其他问题的协定,谈判定于1997年3月15日开始。98但是,鉴于当地情况日益恶化,而且各方意见日益分歧,谈判再次发生拖延。
反对定居点的行动
许多不同的联合国机构和其它政府间机构都讨论过耶路撒冷及其周围的以色列定居点的问题及其对促进公正和平的国际行动所造成的困难。它们一致宣布,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这些定居点不但非法而且无效,并一致要求终止这种政策和做法。安全理事会特别重视定居点的问题,不但针对就耶路撒冷的地位,而且针对该问题给巴勒斯坦人民带来的实质影响。安理会在1968年和1971年通过的决议将征用土地和财产及迁移人口列入宣布无效;而且改变不了耶路撒冷地位的以色列措施。991976年,安理会声明“对以色列在所占阿拉伯领土内所采取的改变领土人口组成或地理性质的措施,特别是建立定居点一事深感痛惜。这些措施既无法律效力,也不能预断努力实现和平的结果,却构成和平的障碍”。100
在1979年关于定居点问题的一系列会议上,许多发言者表示深切担忧定居点的政策和做法继续全力推行,对于争取全面和平的努力会有消极的影响。他们还指出定居点与实现巴勒斯坦民族权利显然互不相容。101安全理事会经过辩论后通过的决议断定“以色列在一九六七年以来占领的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领土内建立定居点的政策和做法都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对于在中东达成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构成了严重的阻挠。”安理会要求以色列遵守《第四项日内瓦公约》,“废除以前的措施和停止采取可能改变1967年以来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阿拉伯领土的法律地位和地理性质及对其八口组成有实质影响的任何行动,尤其是不要将以色列的一部分平民迁入被占领的阿拉伯领土内”。安理会设立了一个由安理会三个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以审查1967年以来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阿拉伯领土的定居点的情况;”并决定“按照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审查被占领领土的情况”。102
1979年5月,该委员会访问了约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黎巴嫩和埃及,会晤了政府官员、巴解组织的代表以及一些证人和专家。以色列通知安全理事会主席说,以色列政府“拒绝接受整个决议,因此不能对根据该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给予任何形式的合作。”103委员会根据收到的证据,断定“以色列政府正在被占领领土上蓄意地、系统地、大规模地设立定居点,以色列政府应对此负全责。”至于定居点的后果,委员会发现建立定居点与阿拉伯人口的减少有相互关系,而且“对留下来的阿拉伯居民日常生活的经济和社会形态带来了剧烈而有害的改变。”委员会认为,这种定居点政策使得“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领土的地理和人口性质产生了很深远的、不可逆转的改变,”这种改变违反了《第四项日内瓦公约》以及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决议,被“普遍认为是对该地区争取和平的最不利的因素”。
委员会建议安全理事会向以色列发出迫切的呼吁,警告它注意定居点政策会有“灾难性后果”,要求停止设立、建筑和规划定居点。委员会指出必须解决现有定居点的问题,并应考虑采取措施,“保障对任意攫取的财产给予公平保护。”特别是在耶路撒冷方面,委员会建议安理会要求以色列执行以前各项决议,“考虑采取步骤,维护和保存该市许多圣地特有的精神和宗教特征。委员会进一步建议,“鉴于定居点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对该地区和平的影响,安全理事会应该不断调查当地情况。”104
安理会赞成委员会的建议,延长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并请它将该决议的执行情况通知安理会。105委员会第二份报告总结说,它“看不出有任何迹象显示以色列……建筑和规划定居点的政策有任何积极的基本改变。委员会认为,这项政策大大促使占领区的情况恶化,与谋求本区域的和平互相迳庭。”委员会建议安全理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务使以色列停止在占领区建立定居点,并且拆除现有的定居点”,并建议安理会经常审查这个情况。106
1980年3月1日第465(l980)号决议是安全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定居点问题最强硬的声明。在该决议中,安理会“痛惜”以色列拒绝接受以前各项决议并拒绝同委员会合作,对定居点政策对当地阿拉伯人和巴勒斯坦人居民、以及对争取和平的努力所造成的后果深表关切。安理会重申并强调以前的各项声明,把定居点的政策和措施称为“悍然违反”《第四项日内瓦公约》,并对达成中东和平构成“一项严重障碍”;安理会促请以色列政府和人民取消已采取的措施,拆除现存的定居点,紧急停止定居点的一切活动。安理会还要求所有国家“不向以色列提供任何具体用于被占领领土内的定居点的援助”。安理会还接受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延长其任务期限,决定再次开会参照委员会的报告审议该决议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根据另一次访问本区域(不包括以色列,因为它再次拒绝合作)的情况,在第三份报告中指出定居点继续增加并扩大,耶路撒冷的性质不断改变。委员会认为,实施定居点政策导致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阿拉伯被占领土局势进一步恶化,这表现于紧张加剧,冲突频仍,自从以色列议会颁布一项“基本法”之后,情况尤其如此。委员会指出“定居点政策是该地区冲突的主要核心因素之一,”重申其以前各项建议,再度吁请安全理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劝说以色列立即停止它在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阿拉伯领土推行的各方面定居点政策。” 107
安理会并未按照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但在其后几年,安理会一再开会讨论被占领土局势的各方面问题,包括涉及定居点、武装定居者的暴力行为和各个圣地发生的暴力事件的问题。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系统的其它机构和组织也收到关于定居点政策和措施所引起问题的报告,并通过有关的决议。特别应当提到人权委员会及其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决议;调查以色列行为特别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主席的几封信以及在该委员会主持下举办的非政府组织若干次讨论会和会议的记录;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以色列作为相关公约缔约国在被占领土内各种义务的报告;国际劳工会议关于以色列定居点对阿拉伯工人处境的影响的决议和国际劳工局总干事与此有关的年度报告;以及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关于定居点的经济和社会反响的报告。
1995年5月,在东耶路撒冷征用土地建造犹太定居点的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讨论。六个不结盟国家共同提出一项决议草案,要求以色列撤销其征用令,却因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而不能通过。
最近,在1997年3月,安全理事会两度和大会一度辩论在阿布古奈姆山规划中的Har Homa 定居点建造6500个住房单元的问题。在安理会第一轮会议期间,发言者异口同声反对以色列关于建造该定居点的决定。法国、葡萄牙、瑞典和联合王国提出一项决议草案,要求以色列停止其定居点活动、遵守《第四项日内瓦公约》,但因安理会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而不能通过。后来,大会召开续会讨论此事,以130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了57国共同提案的一项类似决议。开工之后,在该区域局势日趋紧张的背景之下,安理会再度开会,又因安理会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未能就此问题通过决议。
继安理会未能对此事采取行动之后,大会召开了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谴责以色列在阿布古奈姆山的建筑工程,要求停止这项工程,并重申以色列为改变耶路撒冷的特征、法律地位和人口组成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动一律无效,并且没有任何效力。108鉴于以色列拒绝停止建设这个新定居点、并拒绝同秘书长合作,紧急会议于1997年7月举行续会。大会以131票赞成、2票反对、14票弃权通过一项强硬的决议,重申“以色列在被占领的东耶路撒冷……的一切非法行动……不可能因为时间推移而得到承认”,要求采取国际行动反对这些定居点,并要求《第四项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举行会议,审议在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措施。109
保护耶路撒冷的遗产及援助巴勒斯坦人
除了安全理事会、大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努力确保《第四项日内瓦公约》得到遵守并结束占领之外,还有许多旨在保存圣地、历史古迹和耶路撒冷旧城特征以及援助住在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的活动,作为补充。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以及若干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积极参与了这种活动。
1968年,教科文组织大会确认“耶路撒冷旧城的文化财产、尤其是圣地、因其在艺术上、历史上和宗教上的价值,不仅对直接有关的国家,而且对全体人类,都有特殊的重要性”。它按照大会第2253(ES-V)号决议,发出紧急的国际呼吁,要求以色列“审慎保存所有遗址、建筑物和其它文化财产,尤其是在耶路撒冷旧城”,并“停止进行任何考古发掘工作、转移此类财产及改变其特征或文化和历史性质。”110 “教科文组织执行局方面则要求在该城设立教科文组织的机构,以期确保本决议和其它议程得到执行。111
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后来的多项决议中,愈发强调需要保护全市的文化、历史和宗教遗产,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该大会还谴责以色列的考古发掘工作以及旨在改变耶路撒冷的历史和文化面貌的其它行动,指其违反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和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的宗旨。112
该《公约》113规定,缔约各方承允尊重在其自己领土内的以及在其他缔约各方领土内的文化财产,“不得对财产及其直接周围……作任何使用,如果使用的目的可能在发生武装冲突时使此项财产遭受到毁灭或损失,并不得采取针对此项财产的任何敌对行为”;并承允“禁止、防止及在必要时制止对文化财产以任何形式实施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行为”(第四条)。此外,占领国“应尽可能支持被占领国国家主管当局保障并保全其文化财产”,如果该国家主管当局不能采取适当措施,占领国则应亲自采取这种措施(第五条)。《公约》所称文化财产包括任何“对各国人民的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动产或不动产”,不论是宗教性的或者是世俗的,包括建筑物、纪念物、考古遗址、艺术品、书籍和其它物品(第一条)。《公约》在其实施方面,赋予教科文组织特别职责。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征得以色列政府同意,定期派他的个人代表前往耶路撒冷同以色列官员、伊斯兰教产和基督教宗教当局磋商,并汇报文化和宗教遗产的状况及为保存和恢复此类遗产需要采取的行动。个人代表依据各政府和其它方面向总干事提出的控诉,到现场调查实况。他还详细审查了以色列有关考古发掘工作、拆毁建筑物、城市发展项目、没有土地和建立定居点的政策和作法对该城遗产的保存工作的影响。114
根据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耶路撒冷旧城及城墙于1981年被列入《世界遗产目录》,又于1982年被列入《世界濒危文化遗产》目录,这进一步推动了教科文组织在这方面的工作。可以按照这一公约发动国际援助,以保存并修复一些选定的遗址。1987年,教科文组织郑重呼吁对属于教产的伊斯兰文化和宗教遗产加以特别保护,并设立一个特别帐户接受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私营机构和其它方面的捐款。最近展开一项研究,以清查文化财产并确定重点项目,还任命几批国际公认的专家来实地调查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某些纪念物的情况,并与各有关宗教当局合作,就这些纪念物的保存和修复工作提出建议。115
继以色列和巴解组织签署《原则宣言》后,教科文组织大会欢迎该协定,重申以前各项决议,并请总干事在目前的磋商未得出结果之前,在执行保护耶路撒冷宗教、文化、历史遗产的任务和尊重耶路撒冷人口特点方面中特别保持警惕性。” 116
为了因阿克萨清真寺纵火事件而在1969年成立的伊斯兰会议组织尤其为保存该市的阿拉伯和伊斯兰遗产作出了其它方面的努力。伊斯兰会议组织除了它的政治和外交目标(其中第一项目标是在1975年成立的圣城委员会)之外,还把具体援助措施列为优先工作。1976年设立“圣城基金”接受伊斯兰国家的捐款,“其双重目的是对抗在被占领的阿拉伯领土内实施的犹太化政策,并支持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民在耶路撒冷和其它被占领土进行的英勇抵抗”。117
另外,一些国家政府以及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积极提供直接援助来保护东耶路撒冷,包括在住房、社会和保健机构、修复宗教和历史遗迹和遗物、以及保护阿拉伯财产不受侵占等方面的项目。自和平进程开始至今,虽有种种抑制因素存在,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仍积极参与发展自己城区的主动行动,目的是能够根据将来通过谈判达成的解决办法行使主权。他们考虑采取的主动行动包括恢复东耶路撒冷市议会并使之现代化;建立一个城市发展公司;建立并加强居民区自我管理组织;以及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宣传巴勒斯坦人对该市前途的观点和建议。他们认为,这些行动如要成功,尤其必须同耶路撒冷的以色列居民进行合作,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具体支助。118
注:
69.《大会正式记录,第五次紧急特别会议》,1967年6月17日至9月18日,A/PV.1529,第2页,
70.大会第2253(ES-V)号决议。
71.大会第2254(ES-V)号决议。以色列的答复见秘书长的报告(A/6753-S/8052),附件。
72.安全理事会第252(1968)号决议。
73.大会第2443(XXIII)号和第2546(XXIV)号决议。特别委员会后来改名为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
74.红十字委员会,《评注:第四项日内瓦公约》,第275至276页。
75.1977年10月26日以色列代表在大会的发言(A/32/PV.47)。
76.调查以色列行为特别委员会的第一次报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五届会议》(A/8089),第15页。
77.大会第3092(XXVIII)号和第3525(XXX)号决议。
78.安全理事会第446(1979)号决议。参看下面关于委员会工作的一节。
79.例如见安全理事会第592(1986)号和第605(1987)号决议。
80.安全理事会第478(1980)号决议。
81.大会第35/169E号决议。
82.S/14248。在安全理事会第478(1980)号决议通过之前,有三个国家(智利、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撤走其外交使团;其余10个国家(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哥伦比亚、海地、玻利维亚、荷兰、危地马拉、多米尼加共和国和乌拉圭)响应该决议,也撤走其使团。萨尔瓦多和哥斯达黎加后来将其使馆迁回西耶路撒冷。
83.大会第3236(XXIX)号和第3237(XXIX)号决议。
84.大会第3376(XXX)号决议。
85.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的第一次报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三十一届会议,补编第35号》(A/31/35),第8页。
86.《戴维营和平框架协定》,1978年9月17日,重印在为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欧洲和中东问题小组委员会编写的报告《寻求中东和平——文件和声明,1967-1979年》,(华盛顿特区,1979年),第20至29页。
87.见《联合国年鉴》中有关文件和辩论摘要,纽约联合国新闻部,第33卷(1979年)。
88.A/ES-7/8,附件。
89.A/36/138,第2/3P(IS)号决议。
9O.A/37/696-S/15510,
91.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列奥尼德·勃列日涅夫的讲话,1982年9月20日(A/37/457-S/15403)。
92.欧洲理事会《中东问题的声明》,威尼斯,1980年6月13日;1980年6月14日《纽约时报》转载。
93.里根总统对全国的讲话,1982年9月1日;1982年9月2日《纽约时报》转载。
94.见罗马教廷常驻联合国观察员在大会特别政治委员会上的发言,1995年10月30日(新闻稿)。
95.《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日内瓦声明》,巴勒斯坦问题国际会议的报告,日内瓦,1983年8月29日至9月7日(A/CONF.114/42),第2页;大会第38/58号决议。
96.《声明》抄录在A/43/827-S/20278号文件,附件三。
97.《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第一条和第五条(A/48/486-S/26560)。
98.《关于在希布伦重新部署问题议定书》所附的正式说明,1997年1月15日,由以色列新闻处提供(www.Israe1.org)。
99.安全理事会第252(1968)和298(1971)号决议。
100.1976年11月11日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的声明(S/PV.1969)。
101.《联合国年鉴》,第33卷,1979年,第382至385页。
102.安全理事会第446(1979)号决议。
103.安全理事会第446(197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报告(S/13450),第7页。
104.同上,第40至42页。
105.安全理事会第452(1979)号决议。
106.安全理事会第446(197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报告(S/13679)。
107.安全理事会第446(197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报告(S/14268),第47至49页。
108.S/PV.3536,S/PV3538和决议草案S/1195/394;S/PV.3745,S/PV.3747和决议草案S/1997/199;A/51/PV.93和大会第51/223号决议;S/PV.3756和决议草案S/1997/241;A/RES/ES-10/2和A/ES-10/PV.1-3。
109.大会ES-10/3号决议;秘书长的报告(A/ES-10/6-S/1997/494)。
110.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五届会议1968年11月20日第3.343号决议。
111.科文组织执行局第88届会议第4.3.1号决定。
112.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七届会议,1972年11月17日第3.422号决议。
113.《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54年5月14日,海牙,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49卷第240至365页。
114.参看下列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关于耶路撒冷和该组织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21 C/7;22 C/90;23 C/15;24 C/15;25 C/14 ;26 C/14。
115.教科文组织各个项目的资料载于总干事提交大会第二十七届和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报告(27 C/19和增编;及28 C/19)。
116.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第3.8(1993)号决议。
117.1976年5月12日至14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七届伊斯兰外交部长会议的决议。
118.参看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各份报告文号见前;福利协会时事通讯季刊《坦米亚》(Tanmiya),1994年9月第36期和1995年12月第41期;迈克尔·萨菲耶,“耶路撒冷的前途:一个世界性都市的前景”,“耶路撒冷前途”讨论会的报告(阿拉伯研究中心,伦敦,1994年)。
一、英国的委任统治、联合国巴勒斯坦分治计划和耶路撒冷的实际分裂(1922-1966年)
- 英国委任统治下的耶路撒冷
- 分治计划之下耶路撒冷的国际制度
- 1948年耶路撒冷的实际分裂
- 联合国为建立耶路撒冷国际制度所作的努力
二、1967年战争和对东耶路撒冷及其他巴勒斯坦领土的军事占领
- 以色列采取的措施
- 圣地
- 征用土地和定居点
- 社会和经济问题
- 法律地位
- 反对定居点的行动
- 保护耶路撒冷的遗产及援助巴勒斯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