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首届全球模拟联合国大会某委员会的代表。

讨论阶段——一般性辩论

  审议议程项目由正式会议中针对该项目的辩论开始。每个议程项目仅安排一次辩论,在全体会议或者主要委员会的会议之一中进行。在同一辩论中,会员国针对议程项目仅能发表一次陈述。该规则的例外情况是当代表团感到自己的国家受到了发言者的批评时,该代表团的一名代表有权行使答辩权,回应已发表的言论。

  在议程项目的辩论开始之前,由联合国秘书处准备的相关文件和报告将会发放给各会员国。这些文件提供了有助于了解辩论的议程项目信息。高级联合国职员负责代表秘书长书写关于议程项目的报告,这些职员通常会受邀在正式会议中向会员国介绍这些报告。报告的介绍之后通常是与会员国的互动会议,使代表在辩论开始前可以询问关于议程项目的问题。

  “辩论”一词在国际会议中指的是所有正式的发言。换言之,指的是在会议中来自如下发言者的任何发言:

  • 主席以及
  • 主席给予发言权(即允许发言)的发言人(通常是代表)。

  在大型的正式会议中,在初始程序后第一项正式流程为一般性辩论。较不正式的会议通常没有“一般性辩论”这一议程项目,但是会议的开始仍然是若干代表团的一般性陈述。

  最充分的一般性辩论发生在联合国大会上。基本上每个代表团都会发表陈述,通常是由团内最高级的代表进行——一般是代表团团长,有时是部长、政府首脑或者国家元首,他们专门为此来到纽约。

  鉴于有大量代表希望发言,因此必须严格掌控时间。每个代表团只允许发言一次,并且每次发言都只有一定量的时间。

  推进这一程序需要提前准备好发言名单。代表到秘书处申请列入发言名单。一些代表偏好在特定时间发言。如果代表团发现其偏好的时间已被分配给其他代表团,那么可以与该代表团交涉,确认其是否愿意交换时间段。

  当一个代表团完成一般性辩论陈述后,其他一些代表团可能会接近此代表团,请求其提供文本的副本。在某些会议中,这可能导致某些陈述后的混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许多大型会议的传统是,秘书处在陈述进行时,在每个代表团的桌上放置每个一般性辩论陈述的一份副本。这是秘书处仅分发会议文件这一规则的一个非常罕见的例外(一般性辩论陈述不是正式会议文件;每一个都是发表陈述的各代表团的文件。)

  由于时间非常有限,许多代表团会准备并分发比其发言人发表的一般性辩论陈述更长的一个版本的复印件。在这些情况下,发言人应该提及讲话的完整版本正在分发,告知代表和其他听众。发言人还可以要求这个完整版文本反映在会议记录中。相反的情况是,如果分发的文本可能包含发言人不希望表达或者不希望以其名义记录的内容,那么文本可以被标记为“以实际发言为准”。

  虽然一般性辩论的规则是每个代表团只能发表一个陈述,但“议事规则”(或在某些情况下是惯例)也规定,如果一代表团感到需要回应另一代表团的陈述,那么前者可以作出答辩陈述(即称答辩权)。这一陈述将比一般性辩论声明的时限更严格,通常只能在一天结束时或在一般性辩论结束时,即所有代表团已有机会发言之后进行。此外,大多数“议事规则”只允许每个代表团进行一次答辩陈述。

  一般性辩论并不是此词通常被理解的“辩论”。代表们通常不会回应彼此(偶尔通过使用答辩权除外)。事实上,一般性辩论陈述通常是在作者听到其他代表的发言内容很久之前就提前写好的,并且是大写的。

   这种辩论风格允许对方团队的一个人随时提出一个信息点,如果发言人接受了这一点,他们就有机会打断发言,从而反击或质疑对方所作的言论。这在联合国会议期间的辩论中并不会发生。会员国不能中打断一个为了询问发言人或者挑战发言人言论的陈述。即使会员国获得答辩权,他们必须等到发言人全部发言之后才能点明。

   不可避免的是,由于重要大型会议上(尤其是由显要人物组织的会议)一般性辩论陈述的公开性,发言人至少会考虑到会议室之外的观众,包括他们的本国观众。这意味着他们的一些评论和他们的措辞方式将不会与发言人只想到同行代表和他们眼前的会议的情况相同。

   然而,良好的一般性辩论陈述对其他代表也是有用的。它们可以提供机会给每个代表团去:

  • 在会前就议题提出一般性思考;
  • 强调任一特定的国家关切;
  • 提前通知其打算在会议期间采取的主动或其他行动方针,解释这种意图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其他人可能支持它。

  因此,了解代表团在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内容,至少是主要代表团的发言内容,非常重要。但是,这不需要占用一个代表团的资源。只需一个人倾听辩论,对于一个代表团而言做好笔记并不费力。在一般性辩论中,笔记非常枯燥,各代表团成员通常会轮流程担这一任务。这也是几个代表团通过共用一个记录员来减轻对方负担的主要场合。

  由于每个代表团中较高级别的成员时间利用更具成效,所以在一般性辩论中,会议室是相对较空的情况并不罕见,除了那些希望表现出色的代表团通过让高级别代表出席演讲,以对特定演讲者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