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票与共识
1为何倾向共识
起初,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投票方式作出所有决定;但这种做法会带来不满,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所以今天在整个联合国系统中,强烈倾向于以协商一致方式而非投票作出决定。即使那些最经常采取投票的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也会大费周章尽可能避免这种做法。
在联合国系统之外,这种偏好甚至更为明显,许多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或在某些情况下只投票决定程序性事项,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所有实质性问题)来做决定。一些议事规则不允许或仅在程序问题上允许表决的方式。诸如东盟和太平洋论坛等许多区域协会以及77国集团和八国集团等政治团体从未投票。这种偏好有很多原因:
- 许多代表和政府不喜欢在投票表决时出现的不可避免的对抗因素。
- 许多政府认为投票(投票中一些政府没有如愿)不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决策制定。有时,一些代表和政府希望避免不得不做出投票选择的情况。
- 有时,一些代表和政府希望减少外界对他们投票方式施压或指责的可能性。
- 如果某代表或政府对某个特定的问题没有很明确的看法,那么在这个问题上采用协商一致方式而非投票赞成似乎更为合适。
- 如果某代表或政府对提案有保留意见甚至相当反对该提案,那么该代表或政府可能因为这是大多数的意愿而愿意采用协商一致方式,但却很难投票赞成该提案。这使任何支持该提案的代表团都有动力来避免投票。
- 许多政府认为,通过协商一致的决策增加了他们影响谈判结果的能力。协商一致的方式给予这些政府否决权,这不仅可以使他们能够阻止会议作出不能容忍的决定,也可以使他们能够达成想要的会议成果。
- 与最小和最弱的成员国不同的是,一些大国或其他强国的政府可能更愿意在程序(投票)中避免做决策。
2为什么会议有时候会投票
优先选择协商一致方式的理由十分充分,因而会议有时采用投票方式反而让人感到惊讶,但其实这样做可能有很多原因:
- 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比投票更快,但谈判达成共识有时非常耗时。这可能是程序问题比实质问题更容易通过投票决定的一个原因。
- 然而,最明显的投票理由是无法达成共识。比如,发生以下情况:如果立场相差太远,或者代表们缺乏时间或者同情心和聪明才智来制定可能达成共识的提案。
- 有时,当分歧很深的时候,各国政府或其代表也许希望表现出自己的态度。
- 有时,它适合政府或个人代表来设计一个示范,表示政府是多么孤立,或尽管多数人反对,但这个政府还是有多么挑衅。
- 一些代表似乎喜欢参与投票中的戏剧和对抗。有些人在谈判中变得非常激进,便不愿意调整自己的立场解决他人的关切,从而使共识成为不可能。
- 有时,政府或代表会在会议前出于与这个问题很少或没有任何关系的原因(例如,对另一个政府施加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的压力)而创造必须进行投票的情况。
3偏好协商一致带来的结果
一些机构强烈偏好协商一致的方式,他们往往会在会议之前就一项提案进行谈判。如果代表团提出正式反对,且其反对足以阻碍协商一致的进行,那么每一位代表都有这种权力,并且许多代表试图利用这种权力让其他代表团作出让步。如果会议的规则或传统不允许表决,那么每个代表团都有等同于否决权的权力。即便会议具有投票的法律能力,协商一致决定的偏好可能非常强烈,以致于每个代表团都有否决权。
因此,促进提案的代表通常会作出让步(即接受妥协),以达成协商一致。这使其他代表团更有能力让会议作出更接近其愿望的决定。这些代表团很少会希望会议不作出任何决定,并可能会支持提案的某些方面。通过这项提议,特别是顾及其关切而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妥协,比会议没有作出决定要好得多。因此,在谈判妥协方面,代表们不仅意识到政府对具体问题的偏好,而且也意识到其政府希望作出决定。对于提案的发起人和那些对提案某些方面有疑问的人来说,他们有强烈的动机去寻找可以共同接受的文本。这有利于谈判有效进行。
越来越多的代表团获得其认为是最可接受的结果,那些仍然坚持不谈判(即利用他们阻止协商一致的进行、从而防止会议达成任何决定的能力)的代表团越来越受孤立,并可能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从而不得不接受提供的条件。
这仍然是一个政府的问题,政府的意见与会议上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而且过于自私地希望阻止会议作出它想作出的决定——而这一决定很可能会满足大多数政府的迫切需要。
只要有表决的可能性,一个压制少数意见的代表团就会冒其他人坚持投票的风险(该代表团会失败)。那么不仅会议能够作出决定,而且其条款可能与为达成共识而制定的妥协文本有所不同。多数可能不需要向少数让步。因此,如果要投票,一些已经作出了他们认为重要让步的代表团可能会发现这些让步被撤销了。他们将有理由对代表团阻挠协商一致的进行表示不满,并试图说服代表团停止和避免投票,从而保护他们赢得的让步。同样,这有利于谈判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