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海洋至关重要

  海洋孕育了地球上的生命,至今仍不可或缺。海洋覆盖地球表面70%以上的面积。

  古往今来,海洋一直是食物的来源、贸易的通道、探索的空间,海洋既把人类居住的区域隔开,但又把人类联系起来。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人口生活在距离海岸线不超过200英里(约322千米)的范围内,可见人类生活与海洋的联系有多么紧密。

 

海洋法的演变

  历史上,各国仅对沿海狭长水域行使管辖权。除此之外,根据“海洋自由”原则,海洋不属于任何国家,对所有国家开放。

  到20世纪中叶,这一原则已难以为继。原因在于,新的挑战接踵而至:

  • 生物与非生物资源的竞争加剧;
  • 沿海国家因海域主张重叠而频生摩擦;
  • 海上交通流量增加;
  • 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机遇涌现;
  • 海洋污染日益加剧。

  这些挑战共同表明,有必要通过一项全面公约,为所有海域及海洋资源的各类用途确立共同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

  经过九年的谈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海洋法公约》俗称“海洋宪法”,因为它为所有海洋及海域活动确立了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

  具体而言,《海洋法公约》涵盖以下事项:

  • 各国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 海洋边界的划定;
  •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 海洋科学研究;
  • 海洋技术的开发和转让;
  • 争端解决机制。

  《海洋法公约》同时设立了三个机构: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

 

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海洋法公约》高度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公约将“海洋环境污染”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从而对生物资源与海洋生物造成损害、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及其他合法用海活动在内的海洋活动、降低海水使用质量或减损环境舒适度等有害后果,或具有造成此类后果的可能性。

  海洋法法庭也认定,人为向大气层排放温室气体属于该定义的范畴。

  公约要求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为此,各国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源头预防、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

  公约还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保全珍稀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枯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栖息地。

  公约还要求各国在全球层面,并适时在区域层面开展合作,共同制定并拟定保护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规则、标准、建议做法及程序。

  公约有三项执行协定作为补充,即1994年《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见下文),上述协定均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

  此外,针对具体问题和优先事项,在全球和区域层面制定了大量的部门性文书,既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也有非约束性的。这些文书对公约中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联合国系统内保护海洋的更广泛努力

  联合国系统内的诸多组织在海洋与沿海区域相关事务中具备职权。主要包括:

  • 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并推动通过全球性规章,以提升国际航运的安全与安保水平,并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该组织已通过多项重要公约,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又称《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致力于促进海洋与沿海区域的保护、养护、修复及可持续管理,包括通过《区域海洋方案》,担任《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秘书处,并支持正在进行的谈判,以制定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主管粮食与农业事务,已就渔业制定了一系列具有约束力和不具约束力的文书,包括《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以及《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 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项方案,旨在增进对海洋及沿海区域性质与资源的认知,并将此类认知应用于改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以及支持会员国的决策进程。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框架还包括若干国际文书,其中也涉及海洋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例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其他关键框架和倡议包括:

 

海洋与气候变化

  海洋在调节地球气候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至关重要。若干国际文书载有相关条款,其中包括: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历史性新承诺

  约三分之二的海洋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这些区域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但长期以来勘探不足,很少受到关注。

  经过二十年的谈判,一项新协定于2026年1月正式生效。该协定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标志着在确保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合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协定内容:<

  • 为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数字序列信息的相关活动建立法律框架,包括公平合理分享此类活动所产生的惠益;
  • 规定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设立和实施区域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的程序;
  • 确立开展环境影响评估以及报告评估结果的详细流程、阈值及其他要求;
  • 支持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该协定对缔约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具有法律约束力(点击此处查看协定当前签署情况)。随着更多国家加入,协定的效力将进一步增强。

  有效实施该协定,需落实规则并追究行为体的责任。

  协定的实施有助于应对三重地球危机: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污染。

 

可持续渔业

  海洋资源对粮食安全、生计维系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超过三分之一的鱼类种群已遭过度捕捞,非法捕捞依然猖獗,气候变化和污染正在持续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法公约》及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共同构成了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核心法律框架。该框架提倡:

  • 负责任捕捞;
  • 国际合作;
  • 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

  如上所述,作为主管渔业事务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粮农组织已就渔业制定了一系列具有约束力和不具约束力的文书。

  根据《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被称为“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在公海渔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航运和海洋污染

  航运对全球贸易至关重要,但也会造成污染。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已制定相关规章,旨在:

  • 应对船舶污染(详见上文);
  • 提升能效以减少排放,包括推动到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该组织还就船舶在严酷、偏远且脆弱的极地地区安全作业,以及保护两极周边原始环境免受航运影响,制定了诸多要求、规定和建议。

  自2017年1月起生效的海事组织《国际极地水域运营船舶规则》(《极地规则》),全面涵盖船舶在两极周边恶劣水域作业所涉及的设计、建造、设备、运营、培训、搜救及环境保护等事项。《极地规则》是国际航运领域的一项重要监管进展,与此同时,海事与供应链安全及环境问题相关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也在同步发展。

 

海盗问题和海上安全

MONUSCO peacekeepers land at beach to guard against piracy

  海盗及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在部分海域仍是严重的问题,包括索马里沿海、几内亚湾以及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

  其影响包括:

  • 危及人命;
  • 扰乱全球贸易;
  • 增加运输成本;
  • 造成环境破坏。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通过“全球海上犯罪问题方案”,协助各国应对海上跨国有组织犯罪,尤其是海盗行为。具体措施包括:协助各国起诉和监禁海盗嫌疑人;培训警察、海岸警卫队和法律从业人员;指导各国加强海上执法能力;向索马里、肯尼亚、加纳等国提供实地支持。总体而言,该方案增强了复杂环境下的海上安全与法治。

  海事组织也应请求协助各国制定国家和区域层面的反海盗对策,应对船舶武装劫持及其他非法海上活动。该组织开展项目,支持国家间合作,并提供加强相关立法的培训和法律援助。海事组织还支持西印度洋和亚丁湾以及西非几内亚湾地区的区域合作,使各国能够协调行动,更有效地应对海盗和船舶武装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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