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学术影响标志

关于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标志的使用准则

 

本准则第一项中提出的联合国学术影响力(UNAI)标志(以下简称为“标志”)呼吁利用学术研究与求知欲为人类服务;奉行联合国价值观、要求和目标;以教育为工具推动宽容、理解、社会包容。因此,标志完整性是个人与团体推进联合国学术影响力目标实现的根本。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标志促使人们关注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依靠高等教育机构与研究机构推动全球行动的必要性。

 

恰当使用标志有助于进一步增强联合国学术影响力的品牌价值,为此制定本准则。确保标志的使用受到严格管控,不被不合理利用,对于维护标志完整性至关重要。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成员机构1、合作伙伴2及关联方3理解、尊重保护品牌的必要性,不在本准则第1节禁止的情形中使用标志,以此可帮助维护标志完整性。

 

标志是联合国的知识财产。本准则规范联合国学术影响力项目成员机构、合作伙伴和关联方对标志的使用。若违反当前准则,联合国保留采取适当行动的权利。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成员机构、合作伙伴或关联方的身份,并将该成员机构、合作伙伴或关联方移出参与者名单。任何疑似滥用行为均应告知品牌经理,品牌经理负责监督标志的使用。可通过academicimpact@un.org联系品牌经理。

1. 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标志的使用

 

联合国授予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成员机构与合作伙伴对标志的有限使用权,上图为英语版本标志。共有六种联合国官方语言版本的标志可用,即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该标志可在联合国学术影响力网站academicimpact.un.org下载。联合国总政策仅允许联合国学术影响力的成员机构、合作伙伴和关联方在推进联合国学术影响力的项目与目标过程中使用标志,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表明或暗示联合国支持或批准相关成员机构、合作伙伴或关联方的活动、产品和/或服务,或联合国是任何此种活动、产品和/或服务的发起方或赞助方。

 

所有欲使用标志的提议,包括来自联合国系统内机构的提议,必须事先征得品牌经理的允许。请注意不允许用作下列用途:

 

  • 将标志作为成员机构、合作伙伴或关联方自己的标志、商标、或其他品牌元素的一部分;
  • 将标志用作推销或宣传产品、服务和/或其他意在招揽业务的活动;
  • 将标志作为网站和其他网络内容、信纸、名片、其他多样使用的印刷材料上的永久图形元素;
  • 用标志表明或暗示认证或批准活动、服务和/或产品。
     

 

2. 关于标志复制与展示的规则

 

保持成员机构、合作伙伴和关联方展示标志时的一致性是倡导联合国学术影响力原则的重要策略之一。因此,当成员机构、合作伙伴和关联方在上文所允许的情况下在相关材料中使用标志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关于标志复制与展示的准则。更多信息,请查阅下文第3节了解经允许的标志使用的类别。

 

  • 标志的复制。标志必须被当做独特元素,并按照比例改变大小。标志的授权使用者必须使用联合国学术影响力网站在“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标志”项下的图片。不得以手工形式复制标志,也不得更换标志上的文字字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更改或重做标志上出现的字母,亦不得更改元素之间的间隔。

 

  • 标志的颜色。标志可以彩色或黑白色复制。如要使用彩色版本标志,不得更改联合国学术影响力网站所提供的标志颜色。为确保其清晰可读,彩色版本标志须总以白色或浅色为背景。若使用其他背景,标志须为黑白色。复制彩色版本标志时不得使用网屏底色或阴影。

 

用色规范如下:

 

橙色

C10  M45 Y 100 K 0
R227  G151  B37
 

蓝色

C100  M80 Y 18 K 5
R18  G74  B135

 

  • < > 在使用到标志的所有材料中,标志必须单独呈现,不得与其他图像混乱交杂。标志必须垂直呈现,不得将其作为句子或词组一部分,或与任何不相关的标志或图形元素混合呈现。若使用方为成员机构或“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拥护者”,标志应同“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成员”字样一起呈现;如果使用方获得联合国学术影响力合作伙伴的公认地位(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网络、ELS教育服务公司等),标志应附有“联合国学术影响力合作伙伴”字样。

     

标志的规格。标志最小宽度:

-印刷版:1英寸

-网页版:100像素

 

3. 标志使用的类别

 

如成员机构、合作伙伴和关联方欲在活动、出版或产品中使用标志,必须事先获得品牌经理的书面许可。一旦获得许可且在遵循本准则条款的情况下,标志可在横幅、邀请函、新闻稿或出版物中与其他标志一并使用。

 

如成员机构、合作伙伴和关联方欲使用标志,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品牌经理提交请求。

 

 

  • < > 在将标志与多个合作伙伴的标志置于一起时,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标志须置于突出位置。其他标志应获得彼此等同的位置。

     

  • < > 邀请函应包含标志与下述范式语言: 

     

    • < >  在涉及多个伙伴的合作关系中,须将标志置于突出位置并将其他全部合作伙伴标志置于同等重要位置。每个标志周围应保留出明显空间。

       

    • < > 鼓励成员机构、合作伙伴和关联方在与倡议的要求、目标、价值相关的出版物中使用标志。请联系品牌经理获取更多信息。

      根据1946年12月7日联大第92(I)号决议所述,联合国名称,包括其任何缩写,及标志专为机构官方目的所用。根据联大决议,联合国一贯政策不授予外部实体联合国徽记使用权。任何非联合国实体对联合国标志使用的提议须事先获得联合国秘书长的书面授权。对此种授权的请求须提交至联合国法律事务厅,通讯地址:New York, NY 10017或通过传真(917) 367-1416提交。任何疑似滥用联合国名称及徽记的行为须告知联合国法律事务厅。

       

       

      1 “成员机构”指申请并成为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成员,且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

      2 “合作伙伴”指支持联合国学术影响力工作、与联合国学术影响力成员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与联合国学术影响力联合赞助活动、研究项目、出版刊物的组织机构。

      3 “关联方”指其他愿意通过活动项目支持推进联合国学术影响力目标(如全球公民教育)的组织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