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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海洋

资料概况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公约》设立的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目的是裁决在解释和适用《公约》方面产生的争端。法庭由独立法官二十一人组成,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

  根据法庭 《规约》的规定,法庭组建了下述分庭: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和海洋划界争端分庭。

  根据智利和欧洲共同体的请求,法庭还组建了一个特别分庭,处理“关于在太平洋东南部保护和可持续开发箭鱼种群的案件”(智利/欧洲共同体)。

  与国际海底区域中的活动有关的争端应提交法庭的海底争端分庭,该分庭由11名法官组成。海底争端分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争端当事方都可以请求海底争端分庭组建一个由海底争端分庭的三名法官组成的专案分庭。

  法庭向《公约》缔约国开放,并且,在某些案件中,向除缔约国之外的实体开放(例如国际组织和自然人或法人)(诉诸法庭的权利)。

  法庭的管辖范围包括按照《公约》提交给它的所有争端。授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中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也在法庭的管辖范围内。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在与根据《公约》第二九二条迅速释放船只和船员有关的案件中以及与根据《公约》第二九○条第5款在仲裁庭组成以前采取临时措施有关的案件中,法庭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

  海底争端分庭负责就国际海底管理局活动范围内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法庭还可以根据与《公约》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咨询意见。

  提交法庭的争端通过书面申请或者特殊协定通知的方式提出。提交法庭的案件的审理程序在法庭《规约》及《细则》中做了规定。

  法庭所在地

   法庭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自由汉萨城。1986年,德国提议由联邦政府出资,为法庭提供房舍(照片) ,其中很大一部分捐款来自汉堡市。

  为了给法庭挑选适当的建筑设计在1989年举办了建筑竞赛。Alexander男爵与Emanuela von Branca男爵夫人的公司在竞赛中获得头奖。永久总部于1996年10月18日在俯瞰易北河的Nienstedten地区的易北大道上奠基。在总部修建期间,向1996年10月法庭第一届会议提供了临时房舍。

  2000年7月3日,法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汉堡自由汉萨城参议院联合举行了法庭永久房舍正式揭幕仪式。在仪式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钱德拉塞卡拉•拉奥总统、德意志联邦联邦司法部部长 Herta Däubler-Gmelin女士、汉堡第一市长Ortwin Runde先生以及书记官长Chitty在仪式上发表了讲话。参加仪式的还有法庭副庭长及其他法官以及一些要人,包括缔约国会议主席Peter Donigi先生、联合国法律顾问Hans Corell先生、各部的部长及其他政府代表以及国际组织的代表。

  2000年10月18日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汉堡自由汉莎城的房舍的占有和使用问题的协定》(《补充协定》)规定了德国政府向法庭提供房舍的条款和条件。

   法庭总部包括一栋现代化的由混凝土和玻璃构成的建筑物以及一座19世纪的小屋。总部由德国政府花费 6 300万欧元建成,并以免租金形式提供给了法庭。 

设施

审判室

   主审判室用于21名法官和海底争端分庭的法庭全体会议。长椅可供专案法官和根据《公约》第二八九条指定的专家使用。审判室可容纳250人。

   有两个较小的审判室用于法庭各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渔业争端分庭、简易程序分庭)以及可根据争端各方的请求设立的专案分庭的会议。

  每个审判室都装备了现代化的审判室技术,使得法官、当事方、证人、翻译和公众可以从监视器上看到当事方所做的陈述,不能前往汉堡的证人也可以通过视频连接提供证言。审判室还安装了口译厢和媒体传输服务设备。

会议室

   有三个会议室,供司法商议用,在法庭的组织会议期间也可以使用。 

会议厅

   在审理期间争端各方可以使用会议厅。

  特权和豁免

《法庭规约》

   《规约》 含有关于法庭法官的特权和豁免的一般性规定。根据《规约》第10条,法庭法官于执行法庭职务时,应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法庭选任法官、根据《规约》第17条选派的法官以及书记官所领取的薪给、津贴和酬金,应免除一切税捐(《规约》,第18条第8款)。

《特权和豁免协定》

   1997年5月23日第七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 《国际海洋法法庭特权和豁免协定》被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从1997年7月1日起在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时间为24个月。该《协定》尚有待批准或加入,2001年12月30日,即第十份批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30天后该《协定》生效。迄今为止有21个国家签署了《协定》,有3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协定》。

《总部协定》

   《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关于法庭总部的协定》界定了法庭在德国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法庭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协定》在序言中指出“法庭应享有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资格以及特权和豁免”。《协定》就如下事项做出了规定:适用于总部地区的法律;法庭、法庭的财产、资产和资金不可侵犯;以及给予法庭法官和法庭官员以及代表当事方的代理人、法律顾问和辩护律师以及被要求出庭的证人和专家的特权、豁免和免除,等等。

   《总部协定》于2004年12月14日在柏林签署并于2007年5月1日生效。

与联合国的关系

《关系协定》

   1997年12月18日联合国秘书长与庭长在纽约签署了《联合国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合作与关系协定》。该《协定》于1998年9月8日生效。《协定》为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了一个机制。  

联合国行政法庭

   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和法庭庭长之间2000年5月26日和2001年6月12日的换文,联合国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之间缔结了一项协定,以赋予联合国行政法庭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工作人员的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

观察员地位

   联合国大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上授予法庭观察员地位(1996年12月17日大会 A/RES/51/204号决议)。 观察员地位使法庭能够在审议与法庭有关的事项时参加大会的会议和工作。

  大会就“海洋和海洋法”项目通过的各项决议。

  与海洋和海洋法有关的大会决议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