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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厅

一般法律事务司

  一般法律事务司由司长领导,司长向法律顾问负责。

  该司的核心职能如下:

  (a) 就本组织行政法、国际司法及处理这些事项的联合国各项决议和条例拟订法律意见、研究报告和咨询意见;

  (b) 就有关经济及社会领域业务活动向联合国自愿方案和基金法律咨询意见,包括解释其任务规定、条例和细则以及标准文书的拟订和谈判;

  (c) 就采购、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及其他商业事项以及涉及到本组织及其机关和自愿方案和基金业务活动的索赔和争端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d) 就有关维持和平、观察员和人道主义特派团的人员编制、供应和物资提供以及由此产生的索赔的法律和业务安排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e) 就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包括这种伙伴关系的模式以及拟订适当的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f) 在联合国行政法庭和其他机构就与一般法律事务司提供咨询意见的事项有关的商业和其他争端代表秘书长;

  (g) 就编制《联合国各机关惯例汇编》安排对《宪章》有关条款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