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文书

The 19 international legal instruments

2019年11月19日,修订后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问题综合标准》发布。反恐执行局/Vijai Singh

19项国际法律文书

  自1963年以来,国际社会已制定19项防止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在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制定,开放供所有会员国参加。

  下文简要概括了关于恐怖主义的19项全球法律文书和补充修正案。(如欲阅览全文,请点击标题)。

关于民用航空的文书

1.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 适用于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 授权机长在保护航空器安全的必要情况下,对他或她有理由相信已经或即将实施此种行为的人采取合理措施,包括管束措施;和
  • 要求缔约国拘留罪犯,并将航空器控制权交还合法机长。

2.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 将航空器内任何人在飞行中“非法通过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任何形式的恐吓扣押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这样做的行为定为犯罪;
  • 要求公约缔约方使劫持行为受到“严厉惩罚”;
  • 要求拘押罪犯的当事方要么引渡罪犯,要么对案件提起公诉;和
  • 要求各方在根据《公约》提起的刑事诉讼方面相互协助。

3. 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针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在航空器上放置爆炸装置;企图从事此种行为;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此种行为的人的同犯;
  • 要求《公约》缔约方使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和
  • 要求拘押罪犯的当事方要么引渡罪犯,要么对案件提起公诉。

4. 1988年《补充〈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将《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扩大到包括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

 

5. 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将使用民用航空器作为武器造成死亡、伤害或损害的行为定为犯罪;
  • 将利用民用航空器发射生物、化学和核武器或类似物质造成死亡、伤害或损害的行为,或利用此类物质攻击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定为犯罪;
  • 将非法运输生物、化学和核武器或某些相关材料的行为定为犯罪;
  • 对空中航行设施的网络攻击构成犯罪;
  • 如关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威胁是可信的,则威胁本身可构成犯罪。
  • 共谋犯罪或等同于共谋犯罪的行为应受惩罚。

6. 201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7. 2014年《修正〈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关于保护国际工作人员的文书

 

8.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的公约》

  • 将“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界定为有权在外国获得特别保护的国家元首、外交部长、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或官员及其家属;和
  • 要求缔约方将以下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应按照这类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故意谋杀、绑架或以其他方式攻击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或自由;暴力攻击此类人员的办公场所、私人住所或交通工具;威胁或企图实施此类攻击;以及“构成作为共犯参与”的行为。

 

关于劫持人质的文书

 

9. 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 规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

 

关于核材料的文书

 

10. 1980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将非法拥有、使用、转让或盗窃核材料以及威胁使用核材料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定为犯罪。

11. 2005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正案》

  • 使缔约国在保护国内和平使用、储存和运输的核设施和材料方面具有法律约束力;和
  • 规定扩大各国之间的合作,迅速采取措施,寻找和追回被盗或走私的核材料,减轻任何放射性后果或破坏,并防止和打击相关犯罪。

 

关于海上航行的文书

 

12.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建立适用于危害国际海上航行行为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与为国际航空建立的制度相类似;和
  • 规定任何人非法、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均属犯罪:以武力、威胁或恐吓手段夺取或控制船舶;对船上人员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船舶的安全航行;在船上放置破坏性装置或物质;其他危害船舶安全的行为。

13.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年议定书》

  • 将利用船舶作为工具协助恐怖主义的行为定为犯罪;
  • 将明知各种材料是打算用于造成或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损害以协助恐怖主义行为而在船上运输这些材料的行为定为犯罪;
  • 将在船上运送犯有恐怖主义行为的人的行为定为犯罪;和
  • 引入对据信已犯《公约》所述罪行的船舶的登船管理程序。

14.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 建立适用于针对大陆架固定平台的行为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类似于针对国际航空所建立的制度。

15.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2005年议定书》

  • 根据大陆架固定平台的情况调整对《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修正内容。

 

关于爆炸材料的文书

16. 1991年《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 旨在控制和限制使用未加识别剂和无法侦测的可塑炸药
  • 缔约方有义务在各自领土上确保有效控制“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即不含条约技术附件所述侦测剂之一的可塑炸药;
  • 每一缔约方除其他外,必须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防止制造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防止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进出其领土;对《公约》生效前制造或进口的未加识别剂的炸药的拥有和转让实行严格和有效的管制;确保非军队或警察持有的所有未加识别剂的炸药库存在三年内被销毁、消耗、添加识别剂或使其永久失效;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军队或警察持有的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在十五年内被销毁、消耗、添加识别剂或使其永久失效;并确保尽快销毁在《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制造的任何未加识别剂的炸药。

 

关于恐怖主义爆炸的文书

 

17. 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 建立一个普遍管辖制度,处理在各种界定的公共场所内、向或针对公共场所非法和故意使用爆炸物和其他致死裝置,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或意图对公共场所造成大规模损坏的行为。

 

关于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文书

 

18. 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步骤,防止和打击通过自称具有慈善、社会或文化目标的团体或也从事贩毒或枪支走私等非法活动的团体直接或间接资助恐怖分子的行为;
  • 使各国承诺追究资助恐怖主义者对这种行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和
  • 规定查明、冻结和扣押用于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并逐案与其他国家分享没收的资金。银行机密不再是拒绝合作的充分理由。

关于核恐怖主义的文书

 

19. 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 涵盖范围广泛的行为和可能的目标,包括核电厂和核反应堆;
  • 涵盖威胁和企图实施此类犯罪或作为共犯参与此类犯罪的行为;
  • 规定犯罪者应被引渡或起诉;
  • 鼓励各国在刑事调查和引渡程序方面交流信息和相互协助,合作防止恐怖主义袭击;和
  • 处理危机局势(协助各国解决危机局势)和危机后局势(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使核材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