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程序

除名程序

一. 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1730(2006)号决议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

二. 哪些人有权提交除名请求?

  会员国随时可向委员会提交2653制裁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的除名请求。
寻求提交除名请求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第1730(2006)号决议所设除名协调人提交,或通过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除名请求。

  国家可以决定订立规则,要求其国民或居民应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出除名请求。国家应为此向主席提出声明,该声明应公布在委员会和除名协调人网站上。 

三. 向委员会提交的除名请求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除名请求应包括以下信息:

1. (通过反驳列名理由简述中所述的列名理由)说明为何相关指认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列名标准;
2. 申请人目前的职业和(或)活动及其他任何相关资料;
3. 可酌情提及和(或)附上任何支持除名请求的文件,并说明文件的相关意义。

  已死亡个人的除名请求应由国家直接提交委员会,或由死者的法定受益人通过除名协调人提交,并附上证明死亡状况的正式文件。支持除名请求的案情陈述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在可能的情况下,附上死亡证书或证明死亡的类似官方文件;
2. 说明制裁名单上是否还列有死者遗产的任何法定受益人或死者财产的任何共同拥有人。

四. 如何提出除名申请?

  可向委员会提交,或通过除名协调人提交除名请求。 

•    选择向除名协调人提交除名请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此查阅第1730(2006)号决议附件规定的相关程序。
如果申请人向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请求,则须遵循以下程序:
•    接收申请的国家(接收申请国)应该审查所有相关信息,然后与指认国进行双边接触,以索取更多信息,并就除名请求进行磋商;
•    指认国也可要求申请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提供更多信息。在任何此类双边磋商期间,接收申请国和指认国可酌情征求主席的意见;
•    在审查所有补充信息后,接收申请国如果希望继续除名请求,则应设法说服指认国联名或单独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除名请求。在指认国没有同时提交请求的情况下,根据无异议程序,接收申请国可以向委员会提交除名请求。

五. 委员会作出决定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完整的除名请求。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除名请求,秘书处应在名字从名单中删除后一周内,通知据信该个人或实体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还应通知此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如已掌握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