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冻结

一、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决议和工作准则规定了资产冻结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1591(2005)号决议:第3(g)(i)、(ii)和(iii)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0节

二、何方有权提交资产冻结豁免请求?

  有意向酌情授权动用冻结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会员国。

三、可以请求或通知哪些类型的资产冻结豁免?

  有三种类型的资产冻结豁免:

  •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根据第1591(2005)号决议第3(g)(i)段)
  •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根据第1591(2005)号决议第3(g)(ii)段)
  •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根据第1591(2005)号决议第3段(g)(iii))

1. 基本开支豁免

  依据第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0节,提交基本开支通知供委员会审议,须酌情列入以下信息:

  1. 收款人(姓名和地址)
  2. 收款人银行信息(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3. 付款目的和确定费用属于基本开支豁免的理由:
  4. 分期付款额
  5. 分期付款次数
  6. 起付日期
  7. 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8. 利息
  9. 解冻的具体资金
  10. 其他信息

2. 非常开支豁免

  依据第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0节,提交非常开支豁免通知供委员会审议,须酌情列入以下信息:

  1. 款人(姓名和地址)
  2. 收款人银行信息(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3. 付款目的和确定费用属于非常开支豁免的理由
  4. 分期付款额
  5. 分期付款次数
  6. 起付日期
  7. 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8. 利息
  9. 解冻的具体资金
  10. 其他信息。

  请注意鼓励会员国在向委员会提出非常开支豁免请求时,及时报告这类资金的用途,以防这类资金被用于实施列名标准中所述行为。

3. 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豁免

  依据第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0节,关于被相关国家确定为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判决的主体的资产冻结通知,须酌情列入以下信息:

  1. 款人(姓名和地址)
  2. 收款人银行信息(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3. 付款目的和确定费用属于非常开支豁免的理由
  4. 分期付款额
  5. 分期付款次数
  6. 起付日期
  7. 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8. 利息
  9. 解冻的具体资金
  10. 其他信息。

  请注意留置或裁决必须是在通过第1591 (2005)之日以前作出的,受益者不是列出的人员或实体。

四、如何提出资产冻结豁免请求?

  请将资产冻结豁免请求/通知:

  • 通过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黄浚局(大韩民国)。

  抄送至:

五、委员会的决策

  委员会将通过秘书处立刻确认已收到基本开支豁免通知。如果委员会在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未做出反对决定,则委员会将通过主席告知发通知的会员国。如果委员会做出反对这类通知的决定,也将告知发通知的会员国。

  委员会将通过主席将其决定告知请求非常开支豁免的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