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儿童都有权利受到保护,免于沦为童工。 图片:劳工组织

背景信息

  国际劳工组织于2002年启动世界无童工日,聚焦全球范围童工问题以及旨在消除这一现象的行动和努力。每年的6月12日,世界无童工日将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民间社会以及亿万民众聚集起来,强调童工所处的困境,并探讨怎样为他们提供帮助。

  世界领导人于2015年通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包含一项关于消除童工的新的全球承诺,即可持续发展具体目标8.7,它要求国际社会: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根除强制劳动、现代奴隶制和贩卖人口,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包括招募和利用童兵,到2025年终止一切形式的童工。”

童工问题

  目前,全世界仍约有2.18亿名儿童在从事劳动,许多儿童从事全职工作。他们儿童无法上学接受教育,也没有时间玩耍。他们中的许多人没有得到合理照顾,营养不良,被剥夺了成为儿童的机会。这些儿童中有一半以上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劳动,例如在高危环境下工作,充当奴隶或被强制劳动, 从事贩卖毒品或卖淫等非法活动,或参与武装冲突等。

  在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82号公约《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的指导下,国际消除童工方案致力于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童工劳动。

童工的定义

  并不是所有由儿童从事的工作都属于童工范畴,都要被终止。如果儿童或青少年从事的工作并不影响其身体健康、个人发展以及接受教育,这样的活动通常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在家帮父母做家务、帮助打理家庭生意以及假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赚零用钱等。这类活动能够促进儿童发展,提升其家庭福祉,帮助儿童掌握生活技能,积累经验,还可以为他们日后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作准备

  童工属于对儿童有危害、违反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工作。童工剥夺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或者使得他们必须承受学习和工作的双重压力。必须消除的童工指以下儿童就业:

  • 所有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比如奴役或类似奴役的行为、使用儿童卖淫或从事非法活动;
  • 具体工种所规定最低年龄以下的儿童从事的工作,具体工种的最低年龄限制由各国按通常国际标准立法确定。

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包括被奴役,与家人离散,容易遭受严重危害和疾病和/或被迫独自在大城市的街道上谋生的儿童——通常年龄非常小。特定形式的“工作”是否可以称为“童工”,取决于孩子的年龄,从事的工作的类型和时间,从事的工作条件以及各个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答案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童工劳动标准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为其所定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消除童工劳动。从历史上看,国际劳工组织在追求有效消除童工劳动的目标中使用的主要工具就是通过并监督体现着准予就业或劳动最低年龄概念的劳工标准。再者,自1919年以来,最低年龄标准应与学校教育相联系这一原则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在该领域标准制订工作传统的一部分。第138号公约规定,就业的最低年龄应不小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的通过巩固了消除童工劳动的全球共识。它提供了一个极为必要的工作重心,而没有放弃在第138号公约中表达的有效消除童工劳动的总目标。此外,“最恶劣形式”这一概念有助于设定优先重点并可在解决主流童工问题时作为切入点。这一概念也有助于使人们的注意力转向劳动给儿童造成的影响及其所从事的劳动方面。

  国际法禁止的童工劳动有三类:

  • 绝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在国际上规定的奴役、贩运儿童、债役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在武装冲突中强迫儿童服兵役、卖淫和色情服务以及非法活动
  • 由为该种类的工作具体规定的最低年龄以下的儿童从事的工作(由国家立法按通常的国际标准确定),而且,这种工作因此可能妨碍儿童受教育和全面的发展
  • 由于其性质、或是工作条件而损害儿童的身体、心理或道德健康的工作,即被认为是“有危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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