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一项危害人类罪
酷刑试图摧毁受害者的人格,否定人的固有尊严。尽管国际法绝对禁止酷刑,酷刑仍然存在于世界所有地区。以保护国家安全和边界为借口的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日益增加。酷刑的深远影响往往超越针对个体的孤立行为,可通过世代传播导致暴力循环。
联合国从一开始就谴责酷刑是人类对同胞犯下的最恶劣的行为之一。
酷刑是国际法规定的一种罪行。所有有关文书均规定,酷刑受到绝对禁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为酷刑辩护。禁止酷刑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国际社会的每个成员均具有约束力,无论该成员是否批准了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条约。有计划或广泛施加酷刑的做法构成危害人类罪。
联合国大会于1997年12月通过第52/149决议,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旨在彻底根除酷刑,并使《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发挥作用。
6月26日提供了一个契机,呼吁包括联合国会员国、民间社会和世界各地人士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团结起来,支持全球数十万经历过酷刑的人和今天仍遭受酷刑的人。
通过康复服务来治疗
要让酷刑受害者康复,需要及时和专业的方案。世界各地的康复中心和机构的工作,已经证明受害者可以实现从恐惧到痊愈的转变。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由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管理,通过以受害者为中心的独特援助模式,为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资助。该基金设立于1981年,其宗旨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该基金用于资助向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社会、人道主义、心理和医疗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受益者包括人权维护者、被剥夺自由者、儿童和青少年、难民和移民、强迫失踪受害者、土著人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接受捐款。
为什么将6月26日设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6月26日是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1987年的这一天,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生效,成为打击酷刑的主要工具之一。截至目前,公约已有173个缔约国。
什么行为构成酷刑?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第一部分第1条)。
法律标准和文书
1948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国际社会谴责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1975年,大会响应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活动,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
1980年代和1990年代,国际社会在制订法律标准和文书以及实施禁止酷刑方面取得了进展。大会于1981年设立了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为援助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组织提供资助。
联合国大会1984年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由独立专家组成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监督公约在各缔约国的实施情况。
1985年,人权委员会任命了首任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由独立专家担任,负责报告世界各国实施酷刑的情况。在此期间,大会通过决议,强调了医疗卫生人员对于保护被监禁和拘留人员免受酷刑的作用,并确立了有关被拘留者待遇的普遍原则。1997年12月,大会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联合国反复强调非政府组织在打击酷刑方面的重要作用。除了为推动联合国制订文书和建立监督机制而进行游说之外,非政府组织还为文书和机制的实施做出了可贵的贡献。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内的独立专家,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等条约监督机构,都高度依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
视频
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许多拉丁美洲国家政府发动了针对本国人民的战争。它们肆意强迫失踪、实施酷刑和杀戮。这一时期,联合国人权事务方面的负责人站了出来。各国政府第一次要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到追究,并成为惯例。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60/147号决议,确定违反国际法行为受害人拥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人们称这些原则为“范博芬原则”。
文件
法律文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世界人权宣言》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
-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 《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
-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 《伊斯坦布尔规程: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 (见第19条和第37条)
- 第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