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

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各国应:

  • 消除有碍非洲人后裔平等享有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所有障碍;
  • 促进有效落实国家和国际法律框架;
  • 撤回不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保留,并考虑撤回其他保留;
  • 对国内立法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以查明并取消造成直接或间接歧视的规定;
  • 通过或加强全面反歧视立法并确保这一立法得到有效执行;
  • 向非洲人后裔提供有效保护,并审查和废除对于遭遇多种严重或交叉形式歧视的非洲人后裔具有歧视性效果的所有法律;
  • 通过、加强和执行旨在确保非洲人后裔充分、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且注重行动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还鼓励各国制订国家行动计划,促进多样性、平等、公平、社会正义、机会平等和全体人民的参与;
  • 建立和/或加强国家机制或机构,以期在民间社会代表的参与下制订、监测和执行政策,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并促进种族平等;
  • 按照“巴黎原则”酌情建立和/或加强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和/或有民间社会参与的类似机制,为其配备便于开展保护、促进和监测工作的适当财政资源、权限和能力,以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

有关平等问题的教育和提高认识

  各国应:

  • 在国家一级开展启动国际十年的庆祝活动,并制定旨在充分和有效落实该十年的国家行动纲领和活动方案;
  • 组织全国会议和其他活动,以便在包括政府、民间社会代表和受害个人或群体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启动有关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公开辩论,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 推动增进对非洲人后裔的文化、历史和遗产的了解、承认和尊重,包括为此开展研究和教育,并促进将非洲人后裔的历史和贡献充分和准确纳入教育课程;
  • 促进政治领导人、政党、宗教团体领导人和媒体可在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方面进一步发挥的积极作用,为此,除其他外,要公开承认和尊重非洲人后裔的文化、历史和遗产;
  • 通过旨在恢复非洲人后裔尊严的宣传和教育措施提高认识,并考虑为开展这类活动向非政府组织提供支助;
  • 支持针对非政府组织和非洲人后裔的教育和培训举措,帮助他们学习如何使用有关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国际人权文书所提供的工具;
  • 确保教科书和其他教材准确反映涉及历史悲剧和暴行包括有关国家在其中所扮演角色的史实,特别是有关奴隶制、奴隶贸易、跨大西洋贩卖奴隶行为和殖民主义的史实,以避免可能导致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对于这些史实的定型观念、歪曲或篡改,具体做法是:
    • 支持研究和教育举措;
    • 对受害者及其后裔予以承认,为此,应在尚未设立纪念场所的那些从奴隶制、奴隶贸易、跨大西洋贩卖奴隶行为和殖民主义及历史悲剧中受益并(或)对此负责的国家以及各离境、抵达和重新安置地点设立纪念场所,并保护相关文化场所。

收集资料

根据《德班行动纲领》第92段,各国应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收集、汇编、分析、传播和发布可靠统计数据,并采取一切其他有关必要措施,定期评估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非洲人后裔的境况;

这些统计数据应按照国家立法分门别类,同时维护隐私权和自我认定原则。

应收集信息,用于监测非洲人后裔的境况,评估取得的进展,提高其能见度并查明社会差距。该信息还应用于评估和指导制定政策和行动,以防止、打击和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

参与和包融

各国应采取措施,使非洲人后裔能够依照国际人权法,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充分、平等和有效参与公共和政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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