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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简介

  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创建于1991年,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附属机构。它的任务是处理索赔和支付因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直接遭受的损失。伊拉克石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率将上交给一个特殊基金,用来支付补偿成功的索赔。

  1991年4月3日,安理会在第687号决议认定伊拉克对这种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伊拉克按照国际法,应负责赔偿因其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包括环境的损害和自然资源的损耗)和伤害。”

  在盟军联合部队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停止五个星期后,第687(1991)号决议获得通过。这是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有关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所采取的行动。伊拉克和盟军联合部队间的正式停火协议取决于伊拉克对该决议所有规定的接受。有关补偿的规定是在第687(1991)号决议第E条款,安全理事会设立一个基金,以支付损失,损害和因伊拉克入侵和占领科威特直接损害的赔偿,并指示秘书长拟定建议并提交安全理事会就如何设立基金,以及建立委员会来管理它。秘书长还应建议确定伊拉克向基金缴纳款数的确定办法,同时考虑到了伊拉克人民和伊拉克的支付能力,和伊拉克的经济需要。

  第687(1991)号决议通过三天后,伊拉克在给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中,接受该决议的所有条款,从而接受因其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直接导致各国政府,个人和公司损害的法律责任。 1991年5月2日,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关于该决议赔偿规定的秘书长的报告(S/22559)。秘书长建议赔偿委员会采取赔偿要求和给付形式,将核查数量庞大的预期索赔和价值,并管理赔偿金的支付。正如秘书长在报告中指出,该委员会的性质在战后国际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委员会不是一个法庭,也不是各方对簿的仲裁庭;它是一个政治机构,主要负责核实赔偿要求、核实其确实性、评估所受损失、估计偿付数额和解决争议的赔偿要求等调查职务。仅对最后一项才涉及准司法的职能。"

  秘书长建议委员会应为安全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它应该由一个理事会,专员小组和一个秘书处组成。 1991年5月20日,安理会通过第692(1991)号决议,按照秘书长的报告第一部分,设立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和联合国赔偿基金,并决定其办公室设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1991年5月30日,在向安理会的(S/22661)说明中,秘书长建议伊拉克通过基金支付的赔偿,不应超过石油和石油产品出口值的百分之三十。在1991年8月15日通过的第705号决议中,安理会决定接受秘书长的建议。

  同一天,安理会通过了第706(1991)号决议,授权在六个月期间内,会员国从伊拉克进口价值16亿美元的石油,以资助联合国第687(1991)号决议的授权行动,其中包括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然而,伊拉克没有考虑该决议带来的便利,以及委员会为确保其工作的一些特别安排。这些安排使委员会获得一定数额的联合国周转基金作为营运资金,按照第778(1992)号决议的石油销售收入和之前的规定,以偿还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遭受冻结的各国政府自愿捐款。

  早在1995年就有新的说服伊拉克接受出售石油的计划,使其能够用于人道主义目的。当年的4月14日,安理会通过了第986号决议,决定将这种石油销售的百分之三十分配给赔偿基金。但这计划是在二十个月后才生效,在此期间,委员会用有限的资金来运作。最终在1996年12月,第986(1995)号决议推出“石油换粮”计划的设想终于实现,委员会开始收到伊拉克石油销售30%的收益(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30(2000)号决议而减少到25%的收益),从而使委员会不中断其业务,更重要的是,开始定期支付给成功的索赔者。

  2003年5月22日,安理会通过第1483(2003)号决议,其中(a)取消对伊拉克在1990年入侵科威特后实行的民用制裁;(b)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终止“石油换粮”计划;(c)改变第21条款对伊拉克的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所有出口销售收入存入赔偿基金的比例为百分之五。安全理事会于2004年6月8日通过第1546(2004)号决议,为第1483(2003)号决议第21条款收入存入基金提供继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