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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理事会

  理事会是赔偿委员会在有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框架内制定政策的机构。因此,它制定了索赔标准、规则和索赔处理程序、管理准则、赔偿基金融资准则和支付赔偿程序。它定期向安理会汇报委员会的工作。

  理事会的成员与安全理事会15名成员的组成相同。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是常任理事国。十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每年有5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被替换。

  理事会选出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任期都为两年。迄今为止,主席均由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担任。目前的主席是比利时,副主席是刚果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

  与安全理事会一样,理事会的决定通过办法是大多数成员赞成,即至少有九票赞成。然而,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持有的否决权在此被明确地排除在外。迄今为止,理事会的所有决定都是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

  理事会通常每年举行四次正式会议和不定期的特别会议,以处理出现的特定问题。此外,理事会的工作组在正式会议间隔期举行一些非正式会议。这些会议不对公众开放,但非成员国允许在全体会议开幕式上发言,伊拉克和科威特政府已经常这样做。

  在每次会议上,理事会研究委员会各个方面工作的报告,并在专员小组的建议下就具体的“分期”或群体索赔作出决定。每次会议结束后,这些决定、小组报告和建议的全文立即在本网站上公布。

  理事会还负责审批委员会的预算,并由行政事项委员会审查。 1997年12月,秘书处第一次提交给委员会一个两年期预算,从而使委员会的预算符合联合国的惯例标准,并从那时以来就这一直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