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来,全球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的运动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还有更多的工作亟待完成。得益于妇女权利运动,以及国际妇女人权框架的推进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暴力侵害妇女是歧视和侵犯人权的行为。我作为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特别报告员),也对此进程做出了贡献。目前,禁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已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准则,对所有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然而,妇女权利并没有像人权那样得到充分保障,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性法律和政策也不完备,且关于各种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比较数据缺乏,这些都是当下的主要挑战。
我们需要重点推动各国履行国际义务,认可妇女人权独立专家机制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这些机制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我所担任的特别报告员、以及其他区域性的妇女人权监测机制。我们有必要为这些监测机制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从而兑现承诺,实现性别平等,增强妇女权能,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毋庸置疑,这些承诺对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至关重要,尤其是可持续发展目标5(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同时也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的重要内容。
我谨在此简单介绍一下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职责。1994年,当时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了这一职务,首次建立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的机制,将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纳入联合国人权体系。因此,特别报告员主要敦促缔约国履行各项人权义务,例如尽职调查义务,预防和打击由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个人实施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特别报告员依循联合国的人权框架发挥职能作用,该框架主要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北京宣言》、《行动纲要》以及相关的区域文书。
2017年,作为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我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起制订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 号一般性建议,更新了第19(1992) 号一般性建议,既制定了相关标准,也回应了长期以来人们关于国际人权框架是否能够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争议。第35号一般性建议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确立了最新标准,同时规划了预防和消除此类暴力行为的路线图。我在草拟建议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开创了条约机构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之间开展正式合作的先河。目前,我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正共同计划拟定一份实施指南。

为满足联合国全系统应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需要,我于2018年建立了一个合作平台,供联合国和独立的区域性专家机制就暴力侵害妇女和妇女权利的问题联合开展工作,以期加快落实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际和区域法律框架。该平台成员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妇女权利报告员,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妇女权利特别报告员,《贝伦杜帕拉公约》后续机制专家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行动专家组。该平台已通过了几项联合声明,并在共同关注的话题上保持一致立场,有效提高了全球对于影响妇女和女童的相关问题的认识。
最近,在区域和国际层面,我们看到人们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仍然存在于社会各阶层。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的运动,如#我也是受害者#,#一个都不能少#和#打破沉默#,揭露了全球女性面临的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和性别暴力,并将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尽管世界上部分地区的妇女已更有能力、也更愿意为自身权利而斗争,但在其他地方,社会污名和无法举报遭受暴力行为侵害的不利环境,使得她们选择保持沉默。目前,妇女权利遭到强烈反对,“反性别运动”方兴未艾。由此可以看出,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实质上具有流行性和广泛性,得到了权力基础的支撑,且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对此类暴力习以为常、一味纵容。

尽管国际和平与安全框架不断发展,安理会通过了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而且人们愈发认识到性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存在于冲突与和平时期,但冲突中的性别暴力问题并未呈现下降趋势。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部分原因在于人们对此类暴力的根本原因和后果关注不足,也在于第1325号决议的执行未能与妇女人权总框架形成更加牢固的联系。
由于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比较数据,预防此类暴力的行动阻力重重,并且暴力行为趋于正常化。通过分析亲密伴侣杀人案的数据可知,80%以上的受害者是妇女。2016年,为了消除这一可怕的暴力形式,我发起了一项观察杀戮女性问题的倡议,呼吁各缔约国建立监测杀戮女性事件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观察站,每年公布并分析相关数据。
我已号召各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11月25日)当天发布有关杀戮女性的数据,并重点预防此类事件。
我认为,我们必须抓住“北京+25审查”会议和在2020年对可持续发展目标5进展情况进行五年审查带来的机会,制定联合国全系统适用的新方法,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我们还应将上述合作平台纳入联合国系统,将其与致力于实现性别平等的多个机构联系起来。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作为审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主要政府间机构,应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问题作为常设议程项目,同时担当定期审查进展情况的执行机构。
注释
[1] A/74/137. Available at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3823698?ln=en#record-files-collapse-header .A/74/224.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3823698?ln=en#record-files-collapse-header.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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