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名程序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 / 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2206(2015)号决议:第6、第7和第8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和第6节

二、谁有权提交列名申请

  会员国在任何时候均可向委员会提出将个人和实体列入2206制裁名单的列名申请。

三、什么应列入列名申请

  会员国应在收集到符合指认准则的行动的佐证证据后尽快提交姓名。

  列名申请必须载有要求列名的案件的详细说明和拟议指认的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的具体准则:

  1. 显示符合列名准则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2. 佐证证据的性质(例如,专家小组的报告、情报、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媒体提供或本人承认等);
  3. 佐证证据或文件;
  4. 与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何关系的详情。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资料,以便主管部门正确查明个人或实体的身份:

  1.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名字(原文和拉丁文)、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性别、别名、职业、居住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和本国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前居住地址、专业或职衔、网上地址、目前地点、银行账号和其他任何与推动实施措施有关的信息;
  2. 实体:名称、登记名称、短名/简称和为人所知或以前所用的其他名称(原文和拉丁文)、地址、总部、分部/附属机构、门市部们、业务或活动性质、主要活动的国家、领导/管理/企业结构、(公司)注册、报税或其他识别号、网上地址、银行账号和其他任何与推动实施措施有关的信息。

四、如何提出列名申请

  请将列名申请送交:

  • 委员会主席米歇尔·泽维尔·比昂(加蓬),可请加蓬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转交;

  副本抄送:

五、委员会的决定

  依照委员会工作准则第6节的规定,委员会将审议所有书面列名申请。如果在作出决定期间(五个工作日)列名的提案没有得到核准,委员会将通知提案国这项申请的状况。

  如果委员会核准列名申请,秘书处得在公布后并在姓名加入制裁名单后一星期内通知认为可以找到这个人或实体的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通知此人是其国民的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在知道这项资料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