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名程序

一、有关安理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二、哪些人有权提交列名请求?

  会员国可在任何时候向委员会提交将个人和实体的名字列入1988制裁名单的请求。

三、列名请求中应该包括什么?

  鼓励会员国在提名以供列入1988制裁名单时,尽可能与有关个人或实体的居住国和(或)国籍国联系,索取更多的资料。

  建议各国一收集到符合列名标准的佐证,就将名字提交给委员会。鼓励各国在提出实体的名字时,酌情提议同时将有关实体负责做决定的个人的姓名列入名单。

  列名请求必须包括支持提议列名请求的案情详细说明以及含拟指认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的具体标准,包括:

  1. 表明符合列名标准的具体调查结果和理由;
  2. 与目前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何关系的详情;
  3. 有关个人/实体的任何其他有关行为或活动的信息;
  4. 佐证性质(如情报、执法、司法、公开来源信息、本人供词等);
  5. 佐证或文件;
  6. 支持列名请求的其他资料或文件,以及有关法院判例和程序的资料。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让主管当局确切识别有关个人或实体:

  1.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国籍/公民身份、 性别、别名、就业情况/职业、居住国、地址、护照或旅行证件(包括签发日期、签发地以及失效日期)以及国家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往的地址、网址、当前位置和其他生物信息(物理描述、照片、指纹);
  2. 团体、企业或实体:名称、注册名称、简称/缩写,以及现有或曾经有过的其他名称、地址、总部、分支/附属机构、联营公司、母公司、业务或活动性质、主要活动所在国、领导/管理层、注册号(公司)或其他证件号、现状(如清算和终止)和网址。

四、如何提出列名申请

  委员会已核准一份标准化列名表格,呼吁会员国在向委员会提出列入1988制裁名单的姓名时使用。此标准化表格可通过下方链接获得。

  请注意,这里有两份不同的标准化表格,一份用于个人列名请求,另一份用于实体列名请求。

个人列名标准化表格

实体列名标准化表格

  关于所有表格的解释性说明PDF文件

  请将列名请求寄送到:

  • 通过厄瓜多尔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何塞·德拉加斯卡先生阁下。

  抄送至:

五、委员会的决策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第4节,委员会将考虑所有完整的列名请求。如一项列名提案在决策期限(十个工作日)内未获得批准,委员会将向提出请求的国家通报请求现况。

  在将有关姓名列入1988制裁名单的同一天,委员会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布该姓名的列名理由简述

  如果委员会批准列名请求,秘书处就应该通知;据信有关个人或实体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是个人,则通知据信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

  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列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