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成立过程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决议规定,人权理事会是联大的下属机构,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人权理事会的47个席位按公平地域原则分配。其中,亚洲和非洲各占13席,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占8席,西欧(包括北美及大洋洲发达国家)和东欧各占7席和6席。根据规定,候选国须获得联大成员国的过半数支持,方能当选。人权理事会的总部也设在瑞士日内瓦。
决议还规定,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产生,候选国必须获得联大全体成员国的过半数支持(即至少96票)方能当选。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联大应考虑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及其在这些方面自愿作出的承诺。如同一地区获得联大过半数支持的候选国超过了该地区的席位总数,则按得票多寡分配席位。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2任后须间隔1年方可寻求新任期。联大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左右的成员。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联大可中止严重违反人权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资格。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于2006年6月16日废除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于同年6月19日举行首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