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是海洋的主要活动,货轮输送超过80%的世界贸易货物,渡船将乘客送往目的地,游轮搭载数百万名游客。每年,有超过五万艘海运船舶穿梭于各大海洋之间,运载着超过百亿吨1的极其重要和为人们所需的货物,包括商品、燃料、原材料和消费品。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作为联合国机构,负责制订和通过措施以提高国际航运安全和安保并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在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目标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及其各项具体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过去50年,船舶数量不断增加、船只尺寸不断扩大,货运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海事组织通过其172个成员国制订了法律和技术框架,使得航运逐渐变得更加干净和安全。当然,接下来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海事组织将继续努力,与成员国和其他组织合作落实相关法规或支持相关法规的执行。

海事组织由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创立,初期重点在于海上安全和航行。1960年代,世界注意到了由于事故或不良作业而导致的海上石油泄漏。受严重石油污染事故的刺激,例如1967年托雷峡谷号在联合王国西南海岸造成的灾难,海事组织开展了一项关于海洋污染预防和应对及问责和赔偿问题的宏大工作方案。一项主要成果是于1973年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俗称《防污公约》。

从一开始,《防污公约》就不仅应对由船舶造成的石油污染(附件一),也应对:批量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如化学品(附件二);以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附件三);排入海洋的污水(附件四);以及船舶产生的垃圾(附件五)。附件五包含禁止船舶排放垃圾的一般性条款,塑料排放则遭到全球适用的全面禁令禁止。

之后,在1997年,海事组织在《防污公约》中新增了附件六,应对船舶造成的大气污染。如今,附件六主要应对硫及其他有害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如氮氧化物和微粒物质。2011年,海事组织成为第一个推动运输行业通过具有全球约束力的节能要求的国际监管机构。这些要求适用于全球所有船舶,不论交易模式或船旗国,旨在减少国际航运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防污公约》附件六也包含关于臭氧消耗物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船载焚烧炉、接收设备及燃料油质量的法规。所有这些措施对大气环境以及对居住在或靠近港口城市和沿海社区的人口健康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防污公约》附件六指定了氧化硫和氧化氮的排放控制区,将燃料油中排放的硫含量上限定为0.10% (m/m) 。排放控制区之外的全球硫含量排放上限将从3.5% (m/m) 下降到0.50% (m/m) ,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这更表明了海事组织决心保证航运行业履行其环境义务。

经过扩充、修订和更新的《防污公约》仍是当今致力于防止船舶由于作业或事故原因而造成海洋和大气污染的最重要且最全面的国际条约。《防污公约》为显著、持续减少船舶造成的污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今仍然具有重大意义。

《防污公约》也认识到,由于特别海区的生态条件和海上交通,需要实施更为严格的特别海区管理和保护。目前共有19个特别海区,包括封闭海和半封闭海,如地中海、波罗的海、黑海和红海地区,以及更开阔的海洋,如南非南部海域和欧洲西部海域。设定特别海区,辅之全球监管,明确表明了海事组织对保护和保存世界海洋作为生命支持系统的重要性有着高度的认识和完全的承诺。

自1992年以来,南极一直享有特别海区的地位,全面禁止在海洋丢弃含油排放物和向船外丢弃垃圾。此外,《防污公约》附件一新增一项法规,全面禁止船运或使用重油,并于2011年8月1日生效。极地水域也受益于海事组织《极地守则》的特别措施。《极地守则》于2017年1月1日生效,监管在南极和北极作业的船舶。

海事组织还设立了关于特别敏感海区的程序,包括相关保护措施,如强制船舶定线制度。目前设有14个特别敏感海区(以及两个延伸地区),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海洋遗产地名录上的地区,如大堡礁(澳大利亚)、加拉巴哥群岛(厄瓜多尔)、帕帕哈瑙莫夸基亚国家海洋保护区(美利坚合众国)及瓦登海(丹麦、德国和荷兰)。设定特别海区和特别敏感海区的长期惯例,与目标14中扩大海洋保护区的目标完全一致。

尽管《防污公约》针对船舶作业时造成的事故和作业排放,海事组织也通过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积极处理陆源海洋污染。议定书包含一项预防性方法,即禁止向海洋倾倒废物,几种经允许并列入清单的废物除外,如疏浚物质。

《伦敦公约》和《伦敦议定书》通过监管海底地质构造中的碳捕集与封存以及为评估新的海洋地质工程建议提供条例和指导,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了贡献。

海事组织通过所有这些措施的程序首先是召开结构化论坛。各成员国在论坛上进行辩论,同意并通过旨在发展安全、可持续及环境影响最小化的航运的普遍措施。执行这些措施是必然的下一步。海事组织携手各利益攸关方和合作伙伴,在各成员国之间建设能力和专门知识,促使他们将海事组织标准列入各自国家的海洋法并有效加以贯彻。

海事组织长期与主要捐助方合作,包括欧洲联盟、全球环境基金(全环基金)、挪威发展合作署、韩国国际协力团以及石环协会等航运和海事组织。石环协会是在环境和社会问题领域代表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全球性工业组织。

海事组织实施了大量的海洋环境项目,并得到了各区域组织的支持,包括南太平洋区域环境方案秘书处、地中海区域海洋污染紧急反应中心、保护红海和亚丁湾环境区域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区域组织、保护黑海免受污染委员会以及南亚合作环境署。

海事组织率先开展了一系列基于全球伙伴关系模式的项目。这种模式被称为全球X(Glo-X) ,用于加快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制度改革,从而推动国际公约的执行,同时借助私营部门伙伴关系,通过形成全球产业联盟和推动信息交流,来加快研究与发展和技术创新。

全球压载水管理伙伴关系项目 (2007-2017) 是全环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和海事组织的一项联合举措,已经成功协助发展中国家减少船舶压载水中潜在有害水生有机物和病原体的转移,以及执行海事组织《压载水管理公约》(《公约》)。《公约》将于2017年9月生效,要求船舶管理自身的压载水以避免有害水生有机物和病原体转移,保护海洋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及资源。

第二个全球伙伴关系项目是全环基金-开发署-海事组织全球海运能效伙伴关系项目(伙伴关系项目),在10个牵头试点国家(阿根廷、中国、格鲁吉亚、印度、牙买加、摩洛哥、巴拿马、菲律宾和南非)开展,旨在建立全球、区域及国家伙伴关系,从而建设处理海运能效的能力,即处理船舶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能力,以及推动这些国家将该项目纳入各国发展政策、项目和对话的主流。

当前正在开展的另一个项目,是由欧盟资助的全球海事技术合作中心网络(合作中心网络)。该全球网络由非洲、亚洲、加勒比、拉丁美洲和太平洋五个合作中心组成,旨在帮助受惠国限制和减少航运部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并将鼓励通过传播技术信息和专门知识来推动能效技术的发展。

合作中心网络将借助上述五个合作中心帮助该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在海运中有效落实能效措施。伙伴关系项目和合作中心网络项目都将支持海事组织成员国减缓气候变化,这也是目标13的主要目的。

此外,海事组织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方面联合专家组(科学专家组)的合作伙伴及秘书处。科学专家组负责就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方面向联合国系统提供咨询、评估船舶携带的有害物质的环境危害以及审查在压载水管理中使用“活性物质”的申请,推动了海事组织的监管进程。科学专家组还系统化地评估正在出现的新问题,为九个联合国主办组织提供信息报告。

科学专家组近期关于海洋中微型塑料的关键报告,有助于提高对海洋垃圾的来源和去向的认识,特别是微型塑料。海事组织还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共同牵头,在海洋废弃物全球伙伴关系下应对海源海洋垃圾,该伙伴关系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理。

海事组织在减少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和空气污染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海事组织全面致力于通过与其成员国和合作伙伴合作,继续制订、维护和执行一系列旨在确保航运可持续利用海洋的全球性法规。

注释

1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6年海运述评》(UNCTAD/RMT/2016),第 X页,第 87页. http://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rmt2016_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