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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徙工人委员会

常见问题

1.“移民”指的是哪些人?

2.《公约》如何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3. 是否有其他保护移民的国际机制?

4. 如何了解更多有关移民权利的信息?(概况)

5. 如何获得帮助?(来文程序)


1.“移民”指的是哪些人?

  包括移徙工人、难民、寻求庇护者、永久移民和其他人在内,共有1.75多亿人口在出生地或国籍所在地以外的国家生活和工作。他们之中大多为移徙工人。对“移徙工人”一词,《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有如下定义:

“并非该国国民、却将要或已经在该国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员”。

  就适用于某些类别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的界定,《公约》已取得新进展,这些人员包括:“边境劳动者;季节性劳动者;船员;岸外装置上工作的劳工;流动工人;特定项目雇佣移民;以及自谋职业工人”。

2. 《公约》如何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公约》努力在防止和消除整个移民过程中对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剥削方面发挥作用。

为移民做准备

  理想情况下,迁徙工人在准备移民时应该能够基本了解目的国的语言、文化以及法律、社会和政治结构。《公约》第37条规定,合法持证的移徙工人及家庭成员,有权在离开原籍国之前,或至少在获准进入就业国时,获悉适用于准入的所有条件、他们在就业国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那些条件出现任何变动时他们必须上报的地方当局的信息。

适应问题

  移徙工人特别容易受到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歧视的侵害。在他们生活与工作的社区中,他们往往是怀疑与敌对的目标。故意把移民、移民者同犯罪联系起来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趋势,它会悄然助长和饶恕仇外性的敌对和暴力行为。移民者本身被“罪犯化”,显然是因为很多情况下非正常移民被归入了 “非法”一类,从而悄然将他们置于法治的范围与保护之外。

  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2001年,南非德班),168个国家也论述了适应性问题。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鼓励各国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公众获得有关移民和移民问题的准确信息,包括移民为东道国社会作出的积极贡献。

  此外,长期以来迁徙工人被排除在涉及工作条件的法规保护范围之外,而且被剥夺了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公约》第25条规定确立,在薪酬与其他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方面,移徙工人应当享有不低于就业国国民的待遇。《公约》中许多具体条款保障正常移民和持证移民享有自由行动、结社和成立工会,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公约》第31条规定要求缔约国确保尊重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特性,并且不能阻止他们与原籍国保持文化联系。

社会和文化缺陷

  移徙工人的生活条件往往不尽人意。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居住问题,而且尽管他们对社会保障机制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其家庭成员并不总能享受到和东道国国民一样的福利并获得社会服务。《公约》第27条规定指出,在社会保障方面,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应当享有赋予东道国国民的同等待遇。第28条则规定他们有权接受为维持其生命或避免健康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而迫切需要的任何医疗救助。

  通常情况下,移徙工人将其家庭成员留在国内。《公约》第44条规定指出,缔约国应提供便利,帮助合法持证的迁徙工人与其配偶、或者与其存在和婚姻关系同等效力的人员得以团聚。此外,若家庭团聚,往往有报道称,移民者子女——在不同于母语的语言氛围中学习,需要适应新环境——难有与其同伴相同水平的表现,除非采取特殊措施以克服这些困难。另一方面,当地家长担心,随着学校中移民儿童的注册入学,整体的教学水准会有所下降,这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一个敏感问题。《公约》第30条规定明确移徙工人的每一个孩子与所在国国民享有平等待遇,享有获得教育的基本权利。

任意驱逐与自愿返回

  国际法律文书确立保护移徙工人在就业合同到期等情况下免受任意驱逐。《公约》第22、56条规定禁止采取集体驱逐的措施,并且要求在发出驱逐决定时强制执行某些程序性步骤。移徙工人也有权自愿返回。

非正常移民与偷渡/阻断运输

  由于缺乏身份,非正常移民者自然就成为剥削的对象,无论工作性质如何,也不管工作与生活条件怎样,他们都不得不接受。限制性的移民政策往往使得一批批将要移民的人转投非法渠道。

  《公约》努力制止非法或秘密征召、贩运移徙工人,并阻止移徙工人在非正规或无证地点就业。

3. 是否有其他保护移民的国际机制?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生效,将加强并完善联合国主要人权条约下的一系列其他条款。实际上,这些条约中许多条款都规定了对移民者的保护。与这方面特别有关的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监测这些条约执行情况的各委员会多次指出,执行条款时往往无法做到无差别地对待移民者,并对这一现象深表担忧。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移民就业公约》(1949年修订版,编号97)和国际劳工组织《移徙工人公约》(1975年补充条款,编号143)当中也包含旨在保护移民者的条款。

4. 如何了解更多有关移民者权利的信息?

  “移民者权利概况”是“人权概况”系列的一部分,由位于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行。

5. 如何获得帮助?(来文程序)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为国家间来文和个人来文作出规定。“来文/投诉”页面提供了如何提出申诉的相关信息。但应当注意,只有当《移民公约》中国家间来文和个人来文涉及的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此权利的情况下,委员会才有可能接受这些文件。国家间来文和个人来文的程序需要十个缔约国发表声明后方可生效。截至2004年3月1日,国家间来文和个人来文的程序均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