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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

组织历史

  对于提高海洋安全,人们公认的最好方法就是制定所有航运国家都能遵守的国际准则。自十九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了一批这样的条约。曾有一些国家提议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组织来更有效地促进海洋安全,但这一愿望直到联合国建立之后才成为了现实。1948年于日内瓦召开的国际会议通过公约,正式建立国际海事组织(IMO)(该组织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82年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于1958年生效,新组织在第二年召开了首次会议。

  正如公约第一条a点中写到的,该组织的宗旨是“在政府监管和实践方面,针对所有影响国际贸易航运的技术问题提供政府间合作机制;就海上安全、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等问题鼓励并促进可行最高标准的普遍采用”。该组织也有权处理与这些宗旨相关的管理问题与法律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建立后的首要任务是修订新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这份最为重要的海洋安全条约。在1960年完成修订后,该组织随即将注意力转向促进国际运输、载重线问题及危险品运输问题,同时对船舶吨位测量体系进行了修订。

  尽管安全一直是国际海事组织最重要的职责,新的问题也在逐渐凸显——那就是污染。人们格外关注不断增长的海运油量及油轮体积。1967年“托利卡尼翁”号油轮事故造成了十二万吨原油泄漏,这起事件也体现了该问题的严重性。

  接下来的数年中,国际海事组织引入了一系列措施以预防油轮事故,并将事故影响降至最低。此外,它还解决了由运油船清洁、引擎室废物处置等日常运营行动造成的环境威胁。而如果以吨位计算,这些威胁比意外污染要严重得多。

  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经1978年有关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不仅涵盖了由意外和日常运营造成的石油污染,还涵盖了由化学品、包装危险品、污水、垃圾与空气造成的污染。

  国际海事组织还负责建立污染受害者的经济赔偿体系,分别在1969年和1971年通过了两份条约,使原油污染受害者能够比以往更简单、快捷地获得赔偿。在两份条约都在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污染受害者的获赔上限。之后该组织还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公约,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责任与赔偿问题上。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建立,全球建立起了一个搜索、救援体系,极大地改进了对船只的无线电与信息提供。

  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于1988年建立,并于1992年起分阶段实施。1999年2月,该系统已具备完全运营能力。如今,一艘船无论在世界哪里遇到了危险,即便船员没有时间通过无线电求助,求助信息也会自动传送出去,确保他们得到援助。

  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两项倡议关注到了航运中的人为因素,因而显得尤其重要。国际安全管理法规于1998年7月1日开始生效,适用于客轮、原油及化学品运输船、散货船、液化气船和总吨位500吨以上的高速货运船。2002年7月1日起,该法规开始应用于其他500吨以上的货运船及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1997年2月1日,于1995年通过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修正案开始生效。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海员标准,并第一次给予国际海事组织检查缔约国政府行为的权利,并要求政府向海事组织提交履行公约情况的相关信息。2010年,《公约》进行了一次大规模修订,通过了《马尼拉修正案》。

  进入21世纪后,该组织又通过了与海洋环境相关的新公约,包括有关防污系统的《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AFS 2001),有关管理压载水、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 2004),以及有关拆船的《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海事组织特别关注海洋安全。2004年7月,一个新型、全面的国际航运安全制度开始生效。该制度包括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根据2002年通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强制生效。

  2005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对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修正案及与之相关的2005年议定书。其中规定,当一缔约国有合理根据怀疑另一缔约国船只或船上的某一人员已经、正在或即将参与犯下公约所述的某一罪行时,该缔约国有权登上该船进行检查。

  随着国际海事组织的各项手段开始生效并得到实施,不断发展的技术和过去事故中的经验教训促使该组织通过修正案,并带来改变。

  技术合作项目及措施的执行仍是国际海事组织工作的一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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