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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委员会

成员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91年第49号决议中,将麻醉药品委员会的成员由40个增加到53个,各区域集团的席位分布如下:

(a) 非洲国家11席;

(b) 亚洲国家11席;

(c)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10席;

(d) 东欧国家6席;

(e) 西欧和其他国家14席;

(f) 剩下1个席位每四年一次在亚洲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之间轮换。

  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845 (XXXII)号和第1147 (XLI)号决议,委员会成员的选举(a)应从联合国成员国、专业机构成员以及《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缔约国中产生;(b) 给予鸦片和古柯叶、麻醉品主要生产国,以及吸毒和麻醉品非法贩卖问题严重的国家充分的代表权;以及(c)遵循席位分配区域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