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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厅

医务司

  医务司由一名向助理秘书长负责的司长领导。

  司长负责协调联合国各项医务标准和卫生政策在整个系统内的执行,处理各个工作地点出现的医疗保健问题并确保工作人员享有福利方案。

  司长担任索偿事项咨询委员会医务顾问,并被指定为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的医务顾问。

  本司分成三个科,都有相同的核心职能:(a) 联合国秘书处以及前南问题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b) 维持和平行动以及政治和人道主义特派团;(c) 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

  该司的核心职能是:

  (a) 为在世界各地的工作人员提供身心保健服务,就工作人员福利问题向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b) 拟订和审查联合国医疗标准、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协调和监督全系统执行工作;

  (c) 订立、增订和协调联合国系统的卫生保健咨询意见,包括旅行须知、旅行前后体检、咨询、免疫、卫生教育材料和旅行包;

  (d) 通过卫生政策和指导方针、促进健康方案、全面的医疗应急准备计划等途径促进一个健康、安全和有关爱心的工作环境,并协调艾滋病毒/艾滋病医疗政策在全系统的执行;

  (e) 为世界各地工作人员、军事观察员和民警监督员的征聘、调派和任务部署提供体检合格证明;

  (f) 评价和批准世界各地工作人员的病假;

  (g) 就相关方面向以下机构提供建议:

  ㈠  索偿事项咨询委员会,工作人员、军事观察员和民警监督员的医疗药费报销;

  ㈡  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伤残索赔;

  ㈢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子女享有特别教育补助金和特殊扶养津贴的资格;

  (h) 核查部队派遣国就其特遣队员因公生病、受伤和死亡而向维持和平行动部提出的索赔申请并就此提出咨询意见;

  (i) 如果某项医务——行政决定有争议,则召集和筹备医务委员会会议;

  (j) 确定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所审查的各个工作地点的卫生保健等级;

  (k) 通过以下途径确保世界各地工作人员享有医疗服务:

  ㈠  就工作人员及其在册家属、军事观察员、民警监督员和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医疗后送和医疗遣返事项提供咨询和协助;

  ㈡  定期现场评估现有的区域医疗后送中心和可能成为区域医疗后送中心的场所;

  ㈢  定期现场评估各个外地工作地点的医疗设施和生活条件,并相应地向工作人员和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㈣  就何时、何地需设立新的联合国外地医疗设施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

  ㈤  为所有联合国医疗设施提供技术支助;

  ㈥  任命和审查世界各地的联合国体检医生,并维持和增订各个工作地点医生名册;

  ㈦  评价和技术审批申请联合国医务领域职位的所有申请人,包括联合国志愿人员、护士和医务技师;

  ㈧  担当健康和人寿保险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l) 为联合国系统在纽约的所有工作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包括:

  ㈠  体检和咨询;

  ㈡  旅行保健诊所;

  ㈢  “即时”诊所;

  ㈣  急诊和急救;

  ㈤  提供外部专家或医院转诊;

  ㈥  规划、组织和执行现场促进健康方案;

  (m) 为特派任务、药物滥用和应急准备提供心理帮助;

  (n) 为各个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和常驻联合国观察员代表团的工作人员、访问者和承包者提供礼遇性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