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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使用系统
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办公室(法律援助办)、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和联合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 下表列出了这三个组成部分分别面向哪些工作人员。请注意,以下列出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可向联合国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但某些实体的某些工作人员可就行政决定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而无需先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有自己的争议法庭。近东救济工程处争议法庭的裁决可上诉至上诉法庭。…
系统图
下图说明了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正式和非正式组成部分,以及工作人员通过该系统解决申诉的过程。如图所示,工作人员的申诉可向非正式或正式系统提出,或向这两个系统同时提出。 正式系统一般是从工作人员请求对其申诉进行管理当局评价时开始。管理当局评价是正式系统中必须采取的第一步,除非相关决定系根据技术机构的意见作出或涉及纪律事项(这些情况下可直接提交一审法庭,即联合国争议法庭)。如果管理当局评价的结果不利于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向联合国争议法庭…
内部司法理事会
内部司法理事会 大会设立了内部司法理事会,作为新的内部司法系统的一部分,以协助确保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问责制。 内部司法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工作人员代表、一名管理层代表和两名杰出的外部法学家(其中一名由工作人员指定,另一名由管理层指定),并由这四名成员以协商一致方式选出的另外一名杰出法学家担任主席。内部司法理事会成员由秘书长任命。 大会还责成该理事会在争议法庭和上诉法庭出现空缺时,为法官职位寻找合适的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