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生涯中,我曾有幸为恶劣罪行的受害者工作,或与他们共事,其中有些人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的经历总是令人痛心,而他们遭受的苦难似乎赋予了他们常人所没有的品质。他们因此能充满尊严地战胜加在他们自己和所爱之人身上的暴行,让他们凭借过人的耐心和毅力,不懈地追求真相和正义。
关于寻找强迫失踪受害者的那些人及他们的动机,有很多流言。迄今为止,我从未遇到过一个被报复欲望支配的受害者,不过,我必须承认,有一些受害者确实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我倒是发现受害者普遍希望伸张正义,将真相公之于众,同时维护他们和自己所爱之人的尊严和名声。受害者希望能利用自己的可怕遭遇作为案例和基石,推动社会消除强迫失踪罪行。
由于人类对侵犯人权行为的病态好奇心,特别是对于强迫失踪,整个社会和媒体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失踪者”的身上。然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一项显著成就,是将受害者的概念扩大到任何因强迫失踪而直接遭受伤害的人,哪怕这些人不是失踪者的亲属。把这些人认定为受害者,并没有让各国适当关注这些受害者的需求和期望,受害人迫切想要找到失踪的亲人,确认他们还活着。
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会给受害者留下长期的心理和身体创伤。施害者破坏受害者对现实的感知、削弱他们评估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的信心,并动摇他们对于世界合理易懂的基本信念。所以,国家认可受害者的权利、经历和尊严,可以恢复受害者的个人安全感和对国家机构的信任,而通过寻找真相和帮助受影响的人发声,可以减轻侵犯人权行为带来的创伤性影响。
受害者非常重视认可他们所处境况的国家行动,因为公职人员经常否认甚至歪曲他们的经历和事实真相。有时候,在社会互动中,“受害者”一词可能成为耻辱的代名词,从而让受害者本人承担负面形象。正因如此,一些受害者更愿意被视为“幸存者”,“幸存者”强调他们的韧性。
除了关于强迫失踪受害者的概念存在法律争议,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缺乏维护受害者权利的政治意愿之外,还有一个毋庸置疑的基本逻辑,即失踪者的近亲所承受的痛苦不比失踪者少,有时甚至超过失踪者本人。得出这一结论无需证据,因为任何人因暴力而意外失去亲人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这是人性使然。强迫失踪也会伤害个人非常看重的价值观。如果失踪者是维持家庭生计的顶梁柱,其近亲的生活状况就会被迫改变,因此,强迫失踪的罪行妨碍了他们的生活。在其他情况下,由于惧怕遭到报复或陷入更恶劣的局面,例如因参与搜查工作或寻求正义而导致自己的人权受到侵犯,强迫失踪的近亲即其他受害者被迫与家人分离、流离失所或者逃亡。

搜索和调查一无所获,会让这些受害者感到无能为力,加剧了他们的痛苦。美洲人权法院在几项裁决中强调,当局通常无法公开强迫失踪这一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真相,这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痛苦,也会带来不安全感、沮丧感和无力感。
因此,必须确保强迫失踪的这些受害者在应对该罪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近四十年来,国际人权机构已经认识到,受害者应能自愿参与搜查和调查工作、对受到的伤害要求适当的赔偿、清楚了解事情真相,以及在各国解决强迫失踪问题的政策决定中,他们的遭遇应得到认可,他们的权利、利益和期望得到重视,这对于受害者而言至关重要。
值此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之际,除了缅怀失踪者外,我们也不能忘记那些以坚毅的行为鼓舞人心的人们,那些不知疲倦且未曾停下寻亲脚步的人,以及那些在真相和正义到来之前,每天都在哀思中再次经历痛苦的人,只有真相和正义才能结束他们的痛苦。我们必须告诉他们,真相、正义和赔偿即将到来,他们所遭受的不公、绝望、恐惧和遗弃不久就会结束,他们也鼓舞了人心。在如今的全球社会,赞扬他们对于打击失踪问题的必要作用,能让全世界关注到他们,实现我们迄今为止仍距之甚远的目标。
本文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师生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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