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تشرين الأول/أكتوبر 2024

暴力危机并不一定要到被确定为“灭绝种族罪”才值得我们关注。

在与受害者群体、各国政府和政策制定者合作的过程中,我经常讲上面这句话,给为争取正义和认可而进行长期艰苦斗争的人们打气。

我听到受害者和幸存者群体表达过的最大关切是,与灭绝种族罪相比,他们所经历的暴力总被认为不那么重要。这样的暴力事件只有被认定为灭绝种族罪,才会受到国际行为体的重视。应对这些挑战,受害者群体、政策制定者和各国家政府都在寻求指导,了解如何以及何时能将一场危机定性为灭绝种族罪,以及由谁、通过何种正式机制加以定性。

为这些群体提供建议时,我会提供诚实坦率的答复,将那些遭受了令人发指的虐待后寻求正义、意义、认可和援助的直接受害者的需求放在首位。对于诸如此类的许多人来说,根据1948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定义,他们的具体案件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灭绝种族罪。

但是,暴力危机并不一定要被称为“灭绝种族罪”才值得我们关注。

在本文中,我将重点讲述三个要点,阐明和解释有关典型灭绝种族罪的重要争论、挑战和问题。

首先,灭绝种族罪既有法律上的定义,也有社会学的定义。

其次,在国际法中,灭绝种族罪并不比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更恶劣”。

第三,倡导者、受害者和幸存者等群体代表以及政策制定者都应该获取更好的建议,专注于预防灭绝种族罪和暴行罪,无论这些罪行如何定义。

回到上面的例子,将罪行归类理解为一种判断手段,有助于准确解释不同的暴力模式,而无需特别强调“灭绝种族罪”这个名称。

尽管缺乏确凿的证据和研究人员的共识1,受害者和幸存者群体常常主张要将他们的案件归类为灭绝种族罪,也许是以为他们的案件必须定性为“灭绝种族罪”才能够引起全球关注,才能获得基金和其他资源,才能建立国际法庭、真相委员会和赔偿方案。然而,区分暴力模式并不意味着就要创造一套划分罪行轻重缓急的等级体系。

灭绝种族罪有其法律学定义和社会学定义,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大会)通过第260A(III) 号决议,制定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该决议通常被称为《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或《灭绝种族罪公约》,将灭绝种族罪定义为一种特定的罪行,可根据国际法予以惩处。

“灭绝种族罪(genocide)”一词最早是由波兰律师、大屠杀幸存者拉斐尔•莱姆金 (Raphael Lemkin) 于1944年提出来的,由希腊语“genos”(意为“种族或部落”)和拉丁语后缀“-cide”(意为“杀戮”)组合而成。《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制订过程充满艰辛。2各会员国做出了重大妥协才促成其通过。妥协包括对受保护群体加以限制,并排除文化灭绝行为,即通过毁坏礼拜场所、墓地和遗址等神圣场所毁灭一个群体的行为。

根据我个人对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分析,主要存在两种批评意见。首先,很多人认为《灭绝种族罪公约》对受保护群体(国家、族裔、种族或宗教)的定义过于狭隘,排除了许多本应受到保护的群体,例如按性别认同、性取向和政治取向划分的群体以及土著居民。其次,在许多暴力冲突中,要证明“特别故意”或存在摧毁特定对象的意图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这正是国际法定义种族灭绝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可以说,这些限制使得《灭绝种族罪公约》不太适用于当今的许多冲突。

针对《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局限性,1970、80和90年代,海伦•费恩 (Helen Fein)、芭芭拉•哈尔夫 (Barbara Harff)、特德•格尔 (Ted Gurr)、弗兰克•乔克 (Frank Chalk) 等学者对灭绝种族罪做出了社会学的定义。1990年,费恩发表了开创性著作《灭绝种族罪:从社会学视角》,她指出,“灭绝种族罪是犯罪人通过阻止群体成员的生物和社会繁衍,直接或间接摧毁一个集体的物理存在而采取的持续的目的性行为,无论受害者是否投降或者具有威胁性,种族灭绝都会持续进行下去。”3

费恩提出的定义涵盖范围更为广泛,因此更适用于当代复杂的暴力冲突。社会学的定义为理解灭绝种族罪提供了新的路径。社会学定义并不能够取代法律定义;恰恰相反,每种定义都各有不同的用途。

1998年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采纳了1948年《灭绝种族罪公约》对于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并明确了依照国际法应予惩处的两类特殊罪行的法律定义,这两类罪行分别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后来,关于灭绝种族罪的辩论范围不断扩大,现已涵盖有关这三类罪行的应用、适用性和道德含义等问题。

在国际法中,灭绝种族罪并不比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更加恶劣。

鉴于全球暴力冲突、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潜在灭绝种族案件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呈指数级增长,许多倡导团体使用“灭绝种族”一词,希望借此获得支持、关注和资源。

这很可能是基于一个错误的假设,即灭绝种族罪是“罪行之首”,4 因此更值得关注和干预。按照这个错误的假设,灭绝种族罪应视为终极罪行,处于罪行等级金字塔的顶端。在这个金字塔中,其他暴行位于灭绝种族罪之下,可能显得并不那么重要。因此,受害者感到需要将他们的经历对照已被法律认定的灭绝种族事件(如大屠杀1994年卢旺达境内对图西族实施的种族灭绝和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合法确认为灭绝种族事件。

然而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并没有等级差别。从法律定义上看,每种犯罪类别都是独特的,没有哪一种罪行具有首要地位或比其他罪行更严重。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学角度而言,无论受害者的经历被划分到哪个犯罪类别,所有极端的暴力行为都是可怕的。用这种方式看待暴力事件,可以更灵活地确定如何以及何时将一场危机定义为灭绝种族罪、由谁以及通过什么正式机制定义罪行。

对于倡导者、受害者和幸存者团体的代表以及决策者而言,更明智的做法是无论这些罪行如何定义,都应专注于预防灭绝种族罪和其他暴行犯罪,而不是给“灭绝种族”一词赋予额外的特殊性。

我认为,设立法律定义和犯罪类别是一种判断手段。将罪行分类为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有助于我们理解暴力的模式以及导致这些犯罪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也有助于分析和理解风险因素。但对于受害者和幸存者而言,无论使用何种法律定义或区分犯罪,他们所遭受的伤害以及暴力行为给他们带来的持久影响都同样严重。关键是要明确法律定义和分类在哪些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发生效用,以及为什么会发生效用,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哪些情况下法律定义和分类没有任何作用。

应对定义灭绝种族罪时面对的挑战

当前,国际社会的特殊罪行发生率正不断上升,各类冲突不断演化,并变得更加复杂,许多危机长期存在,仍未被解决。社交媒体上错误信息的传播正在加剧仇恨言论和两极分化,使得国际社会更难以团结起来应对当下发生的危机。

随着暴力冲突和有关灭绝种族罪的争论愈演愈烈,国际社会应深入了解如何应对大规模暴力事件和潜在的灭绝种族罪,并采取有目的性的行动。如果决策者能够慎重使用“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等术语,限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并认识到它们的局限性,他们就能更好地评估局势。

在暴力事件发生后,例如1994年卢旺达境内针对图西族的种族灭绝,受害者和幸存者寻求承认、正义、赔偿和支持,并找寻重新建立信任的意义感,重新相信在遭受暴行之后,国家和社会会保护他们免受伤害。我的研究表明,受害者认为以上应对措施对于弥补他们所遭受的身体、经济和社会伤害并重塑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和重建信任是必要的。5 为了更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相关从业人员应该转变观念,不再认为灭绝种族罪比其他罪行更加恶劣,需要认识到罪行类别虽然不同,但对于受害者、幸存者以及更广泛的国际社会而言,这些罪行都带来了负面影响,都需要同等对待。

结论

假设灭绝种族罪是“罪行之首”,则意味着任何其他暴力事件都可视为较轻的罪行。因此,如果灭绝种族罪继续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那么其他罪行可能不会得到应有的重视。如此以往,可能会产生一种惯性主张,即认定某些类别罪行的受害者不如其他类别罪行的受害者更值得重视,这会强化受害者之间的竞争,各类罪行的受害者都希望他们的案件能在法律上被界定为灭绝种族罪,从而满足他们的诉求。然而,比较受害者的经历,注定是一场无果的游戏。

关于痛苦的等级,美国作家兼心理治疗师洛莉•戈特利布 (Lori Gottlieb) 表示:“痛苦没有高低等级之分。遭受的苦难不应被比较,因为痛苦不是一场比赛。”戈特利布的观点呼吁人们在辩论、定义和讨论灭绝种族罪这一敏感的全球话题时采取负责任的做法。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律师、研究人员和任何关心全球事务的公民来说,如果真正希望帮助减少暴力冲突、增进不同群体对于该话题的理解,戈特利布的主张是我们重要的工作指南。“痛苦不是一场比赛”。受害者的认定并不是一场零和游戏。因此,灭绝种族罪的严重性不应高于或低于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注释

1 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杰明•A•瓦伦蒂诺 (Benjamin A. Valentino) 和伊桑•M•温伯格 (Ethan M. Weinberg),“不仅仅是话语?‘灭绝种族罪’、大屠杀类比和美国公众舆论”,《人权》,第16卷,第3期(2017年),第276-292页;斯科特•斯特劳斯 (Scott Straus),“引起争议的含义和存在矛盾的当务之急:对灭绝种族罪的概念分析”,《种族灭绝研究》,第3卷,第3期(2001年),第349-375页;马丁•门内克 (Martin Mennecke),“名称代表什么?对使用、不使用和过度使用以字母‘G’开头词汇的思考”,《种族灭绝研究与预防》,第2卷,第1期(2007年),第57-71页.

2 拉斐尔•莱姆金 (Raphael Lemkin),《被占领欧洲的轴心国统治:占领法、政府分析、赔偿计划》(新泽西州克拉克:法律书籍交易有限公司,2008年).

3 海伦•费恩 (Helen Fein),“灭绝种族罪:从社会学视角”,《当代社会学》,第38卷,第1期(1990年),第24页.

4 在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检察官起诉阿卡耶苏”一案的最终判决中,灭绝种族罪被描述为“罪行之首”.

5 萨曼莎•莱金 (Samantha Lakin),“卢旺达遭受种族灭绝后的记忆和受害者:法律、政治和社会现实”,《揭露大规模暴行:暴行后的受害者和施害者》,萨拉•费德曼 (Sarah Federman) 和罗纳德•尼赞 (Ronald Niezen) 编辑(剑桥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201-221页.https://www.cambridge.org/core/books/narratives-of-mass-atrocity/memory-and-victimhood-in-postgenocide-rwanda/1CF601943BED0BEAAEA007CFEB0F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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