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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厅

职能和组织

  人力资源管理厅谋求使本组织的人力资源能力足以履行本组织的使命及应付任务的变化,并确保秘书处能够以有效率和有效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能。该厅在工作中力求保持敏感性和适当的灵活性,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授予的任务、《工作人员条例和工作人员细则》以及好雇主应当遵循的原则与做法。本厅在拟订解决方案时,既要照顾到组织上的战略需求,也要照顾到工作人员个人的需求。

  因此,作为处理有关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的中心权力机构,本厅的责任如下:

  (a) 同客户结成战略伙伴关系,确定、支持、拟订并执行合适的政策、方案、程序和支助系统,包括以技术为基础的支助工具,所有这一切将会导致:

  ㈠  建立一种反应灵活并注重效果的组织文化;这种文化奖励革新创造;鼓励不断学习,优良业绩和出色管理;

  ㈡  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更大的透明度、责任制、接受问责制、适当程序、平等和公平;

  ㈢  培养具有多种技能、多才多艺并可流动的工作人员;

  (b)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第八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甄选、留住和培养在能力和品格方面均达最高标准的工作人员;

  (c) 管理涉及工作人员和职业发展、工作人员调动、业绩管理、合同安排以及服务条件等,满足工作人员和本组织两方面的需求和愿望的方案;并在这方面酌情同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进行协调;

  (d) 在全球秘书处和部厅各级制定人力资源目标;

  (e) 监测规则、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就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人力资源领域担当角色和履行职责方面提供指导和咨询;酌情采取或建议采取改正措施或制裁,以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f) 制定、执行并监测保健和医疗管理政策,向世界各地的工作人员包括向维持和平、人道主义和外地特派团以及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工作人员提供保健和医疗服务;

  (g) 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向政府间机构、机构间部门和专家机构提供支助;

  (h) 主持工作人员与管理当局的协商,促进工作人员的福利和保障。

  该厅如本公报所述分成几个组织单位。主管人力资源管理助理秘书长及负责每个组织单位的官员,除了本公报所规定的具体职能外,履行秘书长公报ST/SGB/1997/5及修正案文ST/SGB/2002/11所载的适用于其职位的一般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