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8. 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
179. 2008年11月17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向法院提起对希腊的诉讼,指称希腊“悍然违反”双方1995年9月13日签订的《临时协议》“第11条规定的[希腊]的义务”。
180.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请求书中请法院“保护《临时协议》规定的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作为独立国家按照国际法行事的权利,包括争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的权利”。
181.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请法院命令希腊“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遵守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停止并且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反对请求国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或)[希腊]也是成员的任何其他‘国际、多边或区域组织和机构’的成员”(见2008-2009年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82. 请求书援引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第21条第2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该款规定,“当事双方对本《临时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出现的歧见或争端,除第5条第1款所述的歧见之外,可由任一方向国际法院提出”。
183. 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发出命令,设定2009年7月20日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诉状的期限,2010年1月20日为希腊提交辩诉状的期限。这些书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184. 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发出命令,批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出答辩状、希腊提出复辩状。法院设定2010年6月9日和2010年10月27日分别为递交上述书状的时限。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希腊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辩状。
185. 2011年3月21日至30日举行公开听讯。听讯结束时,当事双方向法院发表了最后意见。
186.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请求法院:
“(a) 驳回被告国关于法院管辖权和请求国申诉的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
(b) 裁定并宣告被告国通过其国家机构和人员违反《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及
(c) 命令被告国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遵守《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停止并且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反对请求国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或)被告国也是成员的任何其他‘国际、多边或区域组织和机构'的成员,但请求国在这种组织或机构中所用的名称须符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17(1993)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名称。”
187. 希腊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a) 请求国向法院提交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请求国的申诉不可受理;
(b) 请求国的申诉没有根据(如果法院认定法院拥有管辖权,并可受理这些申诉)。”
188. 在2011年12月5日的判决书中,法院,
“(1) 以14票对2票,
[认定]法院对接受2008年11月17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的请求书具有管辖权,而且该请求书可以受理;
赞成:小和田院长;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多诺霍法官;武卡斯专案法官;
反对:薛法官;鲁库纳斯专案法官;
(2) 以15票对1票,
[认定]希腊共和国反对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违反了该国根据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
赞成:小和田院长;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薛法官、多诺霍法官;武卡斯专案法官;
反对:鲁库纳斯专案法官;
(3) 以15票对1票,
[驳回]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出的所有其他意见。
赞成:小和田院长;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薛法官、多诺霍法官;鲁库纳斯专案法官;
反对:武卡斯专案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