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7. 空中喷洒除草剂(厄瓜多尔诉哥伦比亚)
171. 2008年3月31日,厄瓜多尔提交请求书,对哥伦比亚提起诉讼,指称哥伦比亚“在靠近、位于和跨越哥伦比亚与厄瓜多尔之间边界的若干地点从空中喷洒有毒除草剂”。
172. 厄瓜多尔宣称,“喷洒除草剂已对边境厄瓜多尔一边的居民、作物、动物和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在今后还很可能造成进一步损害”。厄瓜多尔还指出,它“一再持续努力通过谈判结束喷药活动”,但“这些谈判都没有取得成功”(见2007-2008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73. 因此,厄瓜多尔请求法院:
“裁定并宣告:
(a) 哥伦比亚违背其国际法义务,造成或允许有毒除草剂沉降到厄瓜多尔境内,对人的健康、财产和环境造成了损害;
(b) 哥伦比亚应为其国际非法行为——即使用除草剂,包括空中喷洒——对厄瓜多尔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作出赔偿,特别是:
㈠ 使用此类除草剂引起的人员死亡或健康伤害;
㈡ 此类人员的财产、生计或人权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㈢ 环境损害或自然资源损耗;
㈣ 进行监测以确定和评估哥伦比亚使用除草剂将来给公众健康、人权和环境带来的危险的费用;
㈤ 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
(c) 哥伦比亚应:
㈠ 尊重厄瓜多尔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㈡ 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制止在其境内任何地方以有可能沉降到厄瓜多尔境内的方式使用任何有毒除草剂;
㈢ 禁止在厄瓜多尔境内或在任何位于或靠近其与厄瓜多尔之间边界的地方以空中散播的方式使用此类除草剂。”
174. 厄瓜多尔援引1948年4月30日《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两国都是该《公约》缔约国。厄瓜多尔还依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2条。
175. 厄瓜多尔在请求书中重申,厄瓜多尔反对“非法麻醉品的输出和使用”,但强调指出,厄瓜多尔向法院提出的问题“只涉及哥伦比亚进行铲除古柯和罂粟非法种植场行动的方法和地点,以及这种行动在厄瓜多尔境内造成的有害影响”。
176. 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发出命令,设定2009年4月29日和2010年3月29日分别为厄瓜多尔提交诉状和哥伦比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这些书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77. 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发出命令,指示厄瓜多尔提出答辩状、哥伦比亚提出复辩状,并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11年1月31日和2011年12月1日。厄瓜多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
178. 法院院长于2011年10月19日发出命令,将哥伦比亚提出复辩状的期限从2011年12月1日延至2012年2月1日。哥伦比亚在规定的期限內提交了复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