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2. 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
118. 1998年12月28日,几内亚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申请,就所称“严重违反国际法”“侵害几内亚国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的争端,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起诉讼(见1998-1999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19. 几内亚在法院延长后的时限内提交了诉状。刚果民主共和国在法院延长后的提交辩诉状时限内,于2002年10月3日对法院是否可受理该申请问题提出若干初步反对意见。
120. 2007年5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布几内亚请求书中关于保护迪亚洛先生个人的权利以及他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的部分可予受理,但关于在所指控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迪亚洛先生提供保护的部分不可受理。
121. 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发出命令,将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定为2008年3月27日。辩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2008年5月5日,法院发出命令,核准几内亚提出答辩状、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复辩状,并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08年11月19日和2009年6月5日。这些书状都已在所设定的期限内提交。
122. 2010年4月19日至29日,就此案的案情实质举行了公开听讯。在口头辩论结束后,当事各方向法院提交了最后意见陈述(见2009-2010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23. 2010年11月30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判决,其中法院:(a)以8票对6票认定,几内亚关于迪亚洛先生在1988-1989年期间被逮捕和拘留的指控不可受理;(b)一致认定,关于迪亚洛先生1996年1月31日被从刚果领土驱逐出境一事,刚果民主共和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12条第4款;(c)一致认定,关于为了驱逐迪亚洛先生而在1995和1996年期间将其逮捕和拘留一事,刚果民主共和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和第2款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6条;(d)以13票对1票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在1995-1996年拘留迪亚洛先生时没有立即告知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享有的权利,因而违反了该国根据该项承担的义务;(e)以12票对2票,驳回几内亚关于为驱逐迪亚洛先生而在1995和1996年期间将其逮捕和拘留一事的所有其他呈件;(f)以9票对5票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没有侵犯迪亚洛先生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g)一致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有义务就上文(b)和(c)项所指违反国际义务行为造成的伤害,向几内亚作出适当赔偿,补偿造成的伤害;(h)一致决定,如果在本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事项当事双方不能就补偿几内亚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将予以裁决,法院并决定为此目的保留该案件的后续程序(见2010-2011年年度报告)。
124. 法院在2011年9月20日的命令中指出,法院在其判决执行部分设定的时限已于2011年5月30日截止。法院还忆及其曾在该判决中决定,由于法院已充分了解本案的事实真相,当事双方只需交换一次书状,法院即可裁定应支付几内亚的赔偿数额。在同一命令中,法院将几内亚就上述问题提交诉状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就上述问题提交辨诉状的时限分别定为2011年12月6日和2012年2月21日。这些书状均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25. 在关于赔偿问题的书面程序中,当事双方向法院提交了以下最后意见陈述:
几内亚政府方面,
在诉状中表示:
“为赔偿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先生由于任意拘留和驱逐而遭受的损害,几内亚共和国乞求法院判令刚果民主共和国向其(代表其国民)支付下列款项:
– 250000美元,用于赔偿精神损害,包括赔偿其名誉损失;
– 6430148美元,用于赔偿他在被拘留期间和驱逐后的收入损失;
– 550000美元,用于赔偿其他物质损失;
– 4360000美元,用于赔偿潜在收入损失;
合共一千一百五十九万零一百四十八美元(11590148美元),不包括法定滞纳利息。
此外,由于不得不提起此项诉讼,几内亚国产生了无法收回的费用,费用估价为500000美元,按公平起见,这些费用不该由几内亚承担。几内亚共和国也请求法院命令刚果民主共和国支付这一款项。
法院也应命令刚果民主共和国支付所有费用。”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方面,
在辩诉状中表示:
“考虑到所有关于事实真相的辩论和现行法律……,刚果民主共和国请法院裁定并宣告:
(1) 应向几内亚赔偿30000美元,以补偿迪亚洛先生因在1995-1996年期间受到错误的拘留和驱逐而遭受的非货币损失;
(2) 无须为以上所定赔偿金额支付滞纳利息;
(3)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从法院判决之日起有六个月的时限来支付几内亚上述赔偿数额;
(4) 几内亚申索的其他物质损失不予赔偿;
(5) 各方应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包括其律师、辩护人、顾问、助理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126. 2012年6月19日,法院就刚果民主共和国所欠几内亚赔偿问题作出判决,其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基于这些原因,
法院,
(1) 以15票对1票,
将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向几内亚支付的迪亚洛先生非物质损失赔偿金数额定为85000美元;
赞成:通卡院长;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副院长;小和田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薛法官、多诺霍法官、加亚法官、塞布廷德法官;马希乌专案法官;
反对:曼普亚专案法官;
(2) 以15票对1票,
将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向几内亚共和国支付的迪亚洛先生个人财物方面的物质损失赔偿金数额定为10000美元;
赞成:通卡院长;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副院长;小和田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薛法官、多诺霍法官、加亚法官、塞布廷德法官;马希乌专案法官;
反对:曼普亚专案法官;
(3) 以14票对2票,
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无须就有关迪亚洛先生据称由于在非法拘禁期间及非法驱逐之后丧失薪酬而遭受的物质损害的索偿要求向几内亚支付赔偿;
赞成:通卡院长;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副院长;小和田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格林伍德法官、薛法官、多诺霍法官、加亚法官、塞布廷德法官;曼普亚专案法官;
反对:优素福法官;马希乌专案法官;
(4) 一致,
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无须就有关迪亚洛先生据称由于被剥夺了潜在收益而遭受的物质损害的索偿要求向几内亚支付赔偿;
(5) 一致,
裁定以上第1和第2点规定的赔偿金总额应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如未在此日期前支付,则刚果民主共和国欠几内亚共和国的本金应从2012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年率6%;
(6) 以15票对1票,
驳回几内亚就本诉讼案件所产生的费用提出的索偿要求。
赞成:通卡院长;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副院长;小和田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薛法官、多诺霍法官、加亚法官、塞布廷德法官;曼普亚专案法官;
反对:马希乌专案法官。”
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个别意见;优素福法官和格林伍德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声明;马希乌专案法官和曼普亚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个别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