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3. 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
127. 1999年6月23日,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交请求书,对乌干达提起诉讼,指控其“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和《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实施武装侵略行为”(见1998-1999及其后的年度报告)。2005年4月11日至29日,法院就此案的案情实质举行了公开听讯。
128. 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其请求书中请法院裁定并宣告:乌干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采取了侵略行为;并且一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刚果民主共和国还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所有乌干达武装部队和乌干达国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均应撤离刚果领土;刚果民主共和国有权获得赔偿(见1998-1999年年度报告)。
129. 乌干达在2001年4月20日提交的辩诉状中提出了三项反诉。第一项反诉涉及据称刚果民主共和国侵略乌干达的行径;第二项涉及对乌干达在金沙萨的外交馆舍和人员以及对乌干达国民的攻击,据称刚果民主共和国对这些攻击负有责任;第三项涉及对刚果民主共和国违反《卢萨卡协定》的指控(见2000-2001年年度报告)。
130. 法院在2001年11月29日的命令中认定,乌干达针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的前两项反诉“就其本身而言可以受理并[构成]当前诉讼的一部分”,但第三项则不可受理(见2001-2002年年度报告)。
131. 2005年4月11日至29日,法院就此案的案情实质举行了公开听讯(见2004-2005年年度报告)。
132. 法院在2005年12月19日做出的判决书(见2005-2006年年度报告)中认定,乌干达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上采取了针对后者的军事活动,侵占伊图里并向在刚果领土上活动的非正规部队积极提供支援,从而违反了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原则和不干涉原则;在乌干达军队和卢旺达军队于基桑加尼交战过程中,乌干达未履行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因其武装部队对刚果平民的行为,特别是作为伊图里地区占领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因其武装部队成员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上实施掠夺、抢占和盗采刚果自然资源的行为且作为伊图里地区占领国未能防止此类行为,而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133. 在驳回第一项反诉后,关于乌干达提交的第二项反诉,法院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虐待或未能保护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保护的人员和财产,因而违反了它根据该《公约》对乌干达共和国承担的义务。
134. 因此,法院认定,当事双方均有义务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法院还决定,如当事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赔偿问题将由法院裁断。为此目的,法院保留了此案的后续程序。当事双方按照判决书执行条款第6和第14点以及判决书理由说明部分第260、261和344段所述,向法院通报了双方解决赔偿问题的谈判情况。因此,该案仍然待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