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四、法院的运作

A. 法院设立的各委员会

  63.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为便利行政工作而设立的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2012年7月31日,这些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如下:

  (a)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通卡院长(主席)、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副院长、亚伯拉罕法官、本努纳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和薛法官;

  (b) 图书馆委员会:本努纳法官(主席)、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加亚法官和班达里法官。

  64. 规则委员会是法院于1979年设立的常设机构,在报告所述期间,也召开了若干次会议;2012年7月31日,成员是亚伯拉罕法官(主席)、基思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多诺霍法官和加亚法官。

B. 书记官处

  65. 法院是联合国唯一拥有自己行政部门的主要机关(见《宪章》第九十八条)。书记官处是法院的常设国际秘书处,《规约》和《规则》(特别是《规则》第22至29条)界定了该处的职责。由于法院既是司法机关又是国际机构,书记官处的作用是一方面提供司法协助,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永久行政机构运作。因此,书记官处不仅从事司法和外交性质的工作,而且也具有行政性质。书记官处的组织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提出的建议加以规定。书记官处的组织结构图载于本报告的附件。

  66. 书记官处的职责由书记官长详细起草并经法院批准的指示予以确定(见《规则》第28条第2款和第3款)。2012年3月20日,法院通过了书记官处指示的订正版。原来有效的指示是于1946年10月批准的,于1947年3月和1949年9月稍作修正。此后就没有更改,因此在许多方面已不合时宜。为此需要审查这些指示;经审查,书记官处拟定了新的文本提交规则委员会,随后由法院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批准。

  67. 书记官处官员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的建议任用;一般事务人员由书记官长征得院长批准后任用。短期工作人员由书记官长任用。工作条件在由法院通过的《工作人员条例》(见《规则》第28条)中规定。一般而言,书记官处官员享有驻海牙外交使团级别相当的官员所享有的同样特权和豁免,其地位、薪酬和养恤金权利与职类或职等相当的秘书处官员相同。

  68. 在过去20年中,尽管书记官处采用了新技术,但其工作量随着提交法院的案件大量增多以及案件更加复杂而大大增加。

  69. 目前书记官处共有118个员额,即60个专业及专业以上职类员额(全部为常设员额),58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其中56个为常设员额,两个为任期两年的短期员额)。

  70. 2011年3月17日,书记官长对《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颁发了几项重要修正,以便使2009年7月在联合国秘书处生效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工作人员细则》的各项细则和条例对书记官处工作人员适用。此外,书记官长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关于纪律措施规定的修订草案,以澄清这些措施,并确保工作人员在这方面有更多的法律保障。据此,2012年3月20日,法院通过了一项适用于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新的纪律制度。

  71. 联合国采用了新的内部司法系统之后,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具体上诉制度须略加调整。法院曾在1998年承认联合国行政法庭的管辖权,而在目前新的系统中这已经由联合国上诉法院所取代。对于类似法院以前承认联合国行政法庭具有管辖权的案情,法院通过法院院长在2011年4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与联合国秘书长换函的方式,已暂时承认上诉法院有权对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申诉作出裁决(如果调解失败)。

1. 书记官长

  72. 书记官长对书记官处所有部门和分支负责,是这些部门和分支的长官。书记官长在履行职责中对法院负责。他的职能有三个方面:司法、外交与行政。

  73. 书记官长的司法责任尤其包括与提交法院的案件有关的工作。书记官长的任务包括:(a)保存案件总表,负责登记案件档案中的文件;(b)掌管案件的程序;(c)亲自或由副书记官长代表出席法院、各分庭的会议;提供一切所需协助,包括编写这些会议的报告或记录;(d)签署法院的所有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及会议记录;(e)保持与案件当事方的联系,具体负责接收和转送某些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请求书和特别协议以及所有书状;(f)确保涉及每一案件的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书状、书面陈述和公开庭记录以及法院可能指示出版的其他文件的翻译、印刷和出版工作;(g)保管法院印章、法院档案以及委托法院保管的其他档案(包括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档案)。

  74. 书记官长的外交职责包括以下工作:(a)处理法院的对外关系,作为法院与外界沟通的渠道;(b)掌管对外的沟通,包括涉及案件的信函,并提供一切必要的咨询;(c)处理属于外交性质的关系,尤其是与联合国会员国及其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和法院所在国的政府的关系;(d)与当地主管部门及新闻界保持联系;(e)负责关于法院活动的新闻工作、法院出版物、新闻稿等事务。

  75. 书记官处的行政职责包括:(a)书记官处的内部行政;(b)根据联合国的财务程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尤其是编制和落实预算;(c)监督所有行政工作以及印刷工作;(d)按照法院的要求安排提供或核对译成法院正式语文(法文和英文)的笔译和口译。

  76. 根据上文第55和第56段提到的有关换函和大会第90(I)号决议,书记官长享有与驻海牙外交使团团长同等的特权和豁免,到第三国旅行时也享有外交使节获得的一切特权、豁免和便利。

2. 副书记官长

  77. 副书记官长协助书记官长工作,在书记官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从1998年起,副书记官长承担更广泛的行政责任,包括直接监督档案、索引编制和分发处及信息通信技术处的工作。

3. 书记官处各个实务处和单位

法律事务部

  78. 法律事务部有8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在书记官长直接监督下,负责处理书记官处内的所有法律事务,特别是协助法院履行其司法职能。该部也充任起草法院裁决书的各个起草委员会的秘书处。法律事务部也是规则委员会的秘书处。该部按要求对国际法问题进行研究,审查司法和程序先例,并为法院和书记官长编写研究报告和说明。该部撰写待决案件所涉的所有信函以及更一般的有关《法院规约》或《规则》适用问题的外交信函,供书记官长签发。该部还负责监测与东道国缔结的各项总部协定的执行情况。此外,该部负责编写法院会议记录。最后,该部就与外部合同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雇用条件有关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语文事务部

  79. 语文事务部目前有17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根据法院运作的需要,主要负责所有英文与语法之间笔译和口译工作。该事务部还负责向法官提供可能需要的语言方面帮助。法院在其工作的所有阶段都同等地使用两种正式语文。

  80. 所需翻译的文件包括:出庭的各国、机构或组织的案件书状和其他函件;审讯的逐字记录;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的草稿及其各种工作文件;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所附的法官笔录、意见和声明;法院及其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内部报告、说明、研究报告、备忘录和指示;院长和法官向外界机构发表的演讲;给秘书处的报告和函件等。

  81. 该部还为法院的非公开会议和公开会议提供口译服务,并按需要为院长和法院成员与当事方代理人和其他官方来访者举行的会议提供口译服务。

  82. 该部于2000年新设了12个笔译和笔译/审校员额之后,最初聘用外部笔译员的情况大大减少。但是,随着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对外聘人员的需求就开始增加。事务部尽量利用在家翻译(报酬按字数付给,传统上比按短期合同聘请自由应聘笔译员来书记官处工作的开支要少)。但是,利用临时人员的情况仍然很多,有可能是今后开支增加的起因。

  83. 最后,该部已经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商定了一种安排,使该部(目前每年一次)能从日内瓦借调高级审校一名;这一办法对所涉的两个部门都有明显的益处:审校向书记官处提供宝贵的支持,同时获取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以后可以利用的知识。

  84. 关于口译,外聘口译人员几乎仅用于法院审讯和评议工作;不过,为了减少开支,在法院时间表发生变化时能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时确保该部各种工作能更好地协同增效,该部已开始向笔译员提供口译培训;已经有一名英文到法文的笔译人员能够以要求的专业水准提供口译服务。

新闻部

  85. 新闻部有3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在法院对外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该部的职责包括答复要求提供法院信息资料的询问,编写所有包含法院一般资料的文件(特别是法院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年鉴》和各种面向一般公众的手册),以及鼓励和协助媒体报道法院的工作(例如,制作新的宣传品,特别是视听宣传品)。该部还举行介绍会,向有关对象(外交人员、律师、学生及其他人)介绍法院的情况,还负责更新法院网站内容。该部的职责也包括内部交流。

  86. 新闻部还负责组织法院的公开庭和所有其他正式活动,特别是很多的来访,包括贵宾来访。在这种情况下,该部行使礼宾职能。

行政和人事处

  87. 行政和人事处目前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9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行政和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各种职责,包括规划和进行工作人员的征聘、任用、升级、培训和离职事务。在工作人员管理方面,该处确保《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以及法院认定适用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得到遵守。作为征聘工作的一部分,该处编写职位出空通知,审查应聘申请书,安排面试以遴选应聘人,并为获聘任者拟定合同,办理新工作人员的上岗事项。该处也管理工作人员的应享权利和各种福利,负责对有关行政通知的后续工作,并与联合国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厅及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联系。

  88. 行政和人事处还负责采购、库存管理,并同和平宫的业主卡内基基金会联络,处理与建筑物有关的事项。该处也监督一般助理处的工作。一般助理处由一位协调员负责,向法院成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提供送信、交通运输、接待等一般协助。

财务处

  89. 财务处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2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财务事项。该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预算草案,确保预算执行得当,保管财务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报告,管理给供应商的付款和薪金支付事宜,处理与法院成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薪给有关的工作(如各种津贴和费用报销)。财务处还负责支付法院退休成员的养恤金,处理司库和银行事务,并与东道国税务部门保持经常联系。

出版处

  90. 出版处有3个专业职类员额,2012年5月以来,一个一般事务职类的员额负责法院下列正式出版物的文稿制备、校对、样张改正、估价和挑选印刷公司等工作:(a)《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汇辑》;(b)《书状、口头辩论和文件》;(c)《关于法院组织的法令和文件》;(d)《文献目录》;(e)《年鉴》。该处还按照法院或书记官长的指示处理其他各种出版物的工作。此外,该处负责与印刷商拟订、签订和执行合同,包括办理所有账单。鉴于该处工作量增加,法院请求在2012-2013两年期内在该处内设立出版助理的员额(一般事务,其他职等)。当前两年期的这一员额已得到批准。关于法院出版物的更多资料,见以下第七章。

文件处和法院图书馆

  91. 文件处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4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主要任务是收集、保存、分类和提供主要国际法著作及大量期刊和其他有关文件。该处为提交法院的案件编制目录,并按要求编制其他目录。该处还协助笔译员准备参考资料。该处与联合国系统电子信息采购集团合作,使用户能查阅越来越多的数据库和在线资源以及与法院有关的各种电子文件。该处已经购置用于管理其收藏的资料和业务工作的集成软件。2011年9月,法院图书馆启动了网上检索目录,法院所有成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都能利用。一些资料可在法院的内联网上查阅。文件处与卡内基基金会和平宫图书馆密切合作。

  92. 该处还负责保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档案(包括纸面文件、录音资料、影片和某些其他物品)。这些档案的保护和数字化项目正在实施之中。

信息通信技术处

  93. 信息通信技术处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4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信息通信技术在法院的高效运作。该处的任务是通过提供适当、有效的信息技术资源,支持法院成员的司法工作和书记官处的各项工作。该处还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帮助,并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94. 该处特别负责法院各服务器的管理和运作、设备的维修和清点,并负责本地和广域网络,包括通信系统。该处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安全的机制,并系统地随时掌握新的技术,使之能够跟踪正在出现的风险。最后,该处就信息技术的所有方面问题向用户提供咨询和培训,并促进该处与书记官处各部和各处之间的沟通。

档案、索引编制和分发处

  95. 档案、索引编制和分发处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5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法院收发的所有函件和文件的索引编制、分类和保存,并随后根据要求调取这些文献。该处的职责特别包括编制来往函件和所有存档的正式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最新索引,并负责所有内部文件的检查、分发和归档,其中一些文件须严格保密。该处现在已经有一个用于管理内部和外部文件的计算机化记录系统。

  96. 该处还负责将法院的正式出版物分发给联合国会员国以及许多机构和个人。

文本处理和复制处

  97. 文本处理和复制处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9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该处负责法院两种正式语文的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的打字、排版和印刷工作,同时确保文件符合法院的风格和格式。

  98. 该处处理信函、记录、新闻稿、书状和附件译本、听讯的逐字记录及翻译、法官笔录和意见以及法官对裁决草案的修正稿的译文。该处还负责审查各类文件,核对某些引文。

保安处

  99. 保安处是新的部门,直接向书记官处报告,由一名专业职类人员和四名一般事务职类人员组成。该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保证法院、法院成员、工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安全政策与程序;帮助信息技术系统的安保。为此,该处与法院相关部门及荷兰当局协同工作。

  100. 担任该处主管职位的P-3员额预计很快会得到填补,而一般事务职级的信息安全助理员额的征聘目前正在进行。法院已经聘用的三名保安警卫已调到该处。

书记官和院长特别助理

  101. 法院院长由1名特别助理(P-3)协助工作,特别助理在行政上隶属法律事务部。由于大会已批准2010-2011两年期增设6个协理法律干事(P-2)员额,法院每位其他成员工作均由一名书记官协助。这14名协理法律干事尽管由法官借调,但也是书记官处正式工作人员,行政上隶属法律事务部。书记官在法院成员和专案法官的责任范围内工作,为他们进行调研。

  102. 2012年上半年,书记官处为填补五个出缺的书记官员额开展了征聘程序。

法官秘书

  103. 15名法官秘书由一名协调员领导下工作,执行多种任务。一般而言,秘书们负责法官和专案法官的笔录、修正和意见及所有函件的打字工作,协助法官管理其工作日志,为会议准备相关文件,接待来访者,答复询问。

主任医官

  104. 从2009年5月1日起,书记官处聘用了一位主任医官(四分之一时间合同),薪金由批给临时人员的经费支付。医官负责急症体检、定期体检以及新报到工作人员的首次体检。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医务股门诊219次,包括9次新聘工作人员的新报到体检以及6次定期体检(保安警卫和司机)。主任医官就保健和卫生事务、工作台人机工效和工作条件问题向书记官处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最后,主任医官还负责组织宣传、体检、预防、接种等活动。

4. 工作人员委员会

  105. 书记官处工作人员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其工作遵循《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与管理层进行建设性合作,努力促进书记官处内的对话,发扬善于听取意见的精神,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委员会保持交往。值得指出的是,委员会在法院的内部网站ScriptaManent上发表了首次收集的指导书记官处工作人员委员会活动的所有文献。新的委员会自2011年12月1日起当选,任期三年。

C. 所在地

  106. 法院的所在地设在海牙,但这并不妨碍在法院认为适宜时在其他地方设庭行使职责(《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则》第55条)。迄今为止法院从未在其他地方设庭。

  107. 法院使用海牙和平宫的地址。1946年2月21日,联合国与负责管理和平宫的卡内基基金会达成协议,确定了法院使用这些房地的条件,并规定每年为此向卡内基基金会缴款。根据大会1951年和1958年核准的补充协定以及随后的修正,缴款数额有了增加。2012年联合国向卡内基基金会的年度缴款为1264152欧元。联合国正与卡内基基金会谈判,以进一步修正该协定,特别是关于法院保留区的范围和质量、人员和财产安全及卡内基基金会提供的服务级别。

D. 和平宫博物馆

  108. 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为国际法院当年在和平宫南楼开设的博物馆揭幕。目前正在制订计划,以翻修博物馆,使其现代化,方便公众参观馆内历史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