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三、法院的管辖权

A. 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58. 截至2012年7月31日,共有193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即193个联合国会员国)。

  59. 目前共有67个国家依照《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和第五项作出声明,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其中一些国家附有保留)。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博茨瓦纳、保加利亚、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爱尔兰、日本、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塞内加尔、斯洛伐克、索马里、西班牙、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多哥、乌干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乌拉圭。上述各国声明的文本见法院网站(www.icj-cij.org中“管辖权”条目)。

  60. 此外,约有300项现行有效的多边和双边公约规定法院具有管辖权。这些条约和公约名录也见法院网站(“管辖权”条目)。

B. 法院对咨询事项的管辖权

  61. 除联合国机构(有权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之外,下列组织目前也有权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世界银行

  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气象组织

  62. 规定法院具有咨询管辖权的国际文书清单见法院网站(www.icj-cij.org中“管辖权”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