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9. 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阿根廷诉乌拉圭)
153. 2006年5月4日,阿根廷提交诉请书,对乌拉圭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其在《乌拉圭河规约》下承担的义务。该《规约》是两国于1975年2月26日签署的条约(下称“1975年《规约》”),目的是建立一套必要的联合机制,使构成两国共同边界的河段得到最佳和合理的利用。
154. 阿根廷在诉请书中指控乌拉圭政府不遵守1975年《规约》规定的事先通知和协商程序,单方面批准在乌拉圭河沿岸建两个纸浆厂。阿根廷声称这些纸浆厂对乌拉圭河及其环境构成威胁,可能损害河水的水质,对阿根廷造成重大的跨界损害。
155. 阿根廷援引1975年《规约》第60条第1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该款规定,在《规约》的解释或适用上有任何争端而不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可由任何一方提交法院。
156. 阿根廷的诉请书附有一项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请法院命令乌拉圭在法院做出最后裁决之前,暂不批准建造纸浆厂和所有建筑工程,为保护和养护乌拉圭河的水生环境同阿根廷合作,并且不要为建造两个纸浆厂采取任何与1975年《规约》不符的进一步单方面行动,也不要采取任何其他可能加剧争端或使争端更难解决的行动。
157. 法院于2006年6月8日和9日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发出命令,裁定根据法院当时掌握的情况,无须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所授的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
158. 2006年11月29日,乌拉圭也提出了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理由是从2006年11月20日起,有组织的阿根廷公民团体封锁了一座“极其重要国际桥梁”,这一行动对乌拉圭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害,而阿根廷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制止封锁。乌拉圭在其请求书最后部分请求法院命令阿根廷采取“一切合理和适当的步骤……防止或结束对乌拉圭与阿根廷之间运输的阻断,包括对两国间桥梁或道路的封锁”;不要采取“任何可能使这一争端恶化、扩大或更难解决的措施”;并且不要采取“任何可能损害乌拉圭在有待法院审理的争端中各种权利的措施”。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和19日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发出命令,裁定根据法院当时掌握的情况,无须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所授的权力。
159. 阿根廷和乌拉圭分别在2006年7月13日的命令所确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诉状和辩诉状。
160. 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发出命令,核准阿根廷提出答辩状、乌拉圭提出第二次答辩状。这些书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61. 法院将于2009年9月14日至10月2日就此案的案情实质举行公开听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