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1. 空中喷洒除草剂(厄瓜多尔诉哥伦比亚)

  168.  2008年3月31日,厄瓜多尔提交诉请书,对哥伦比亚提起诉讼,指称其“在靠近、位于和跨越其与厄瓜多尔之间边界的若干地点从空中喷洒有毒的除草剂”。

  169.  厄瓜多尔宣称,“喷洒已对边境地区厄瓜多尔一边的人民、作物、动物和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还有在今后造成进一步损害的重大危险”。它还指出,它“一再持续努力通过谈判结束这些喷药行动”,但“这些谈判都宣告失败”。

  170.  因此,厄瓜多尔请求法院

  裁定并宣布:

  (a) 哥伦比亚违背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造成或允许有毒除草剂沉降到厄瓜多尔境内,对人的健康、财产和环境造成了损害;

  (b) 哥伦比亚应为其国际非法行为——即使用除草剂,包括空中喷洒——对厄瓜多尔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作出赔偿,特别是:

  ㈠  使用此类除草剂引起的任何人员死亡或健康伤害;

  ㈡  此类人员的财产、生计或人权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㈢  环境损害或自然资源损耗;

  ㈣  进行监测以确定和评估哥伦比亚使用除草剂将来给公众健康、人权和环境带来的危险的费用;

  ㈤  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

  (c) 哥伦比亚应:

  ㈠  尊重厄瓜多尔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㈡  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制止在其境内任何地方,以有可能沉降到厄瓜多尔境内的方式使用任何有毒除草剂;

  ㈢  禁止在厄瓜多尔境内,或在任何位于或靠近其与厄瓜多尔之间边界的地方,以空中散播的方式使用此类除草剂。

  171.  厄瓜多尔援引两国都是缔约国的1948年4月30日《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厄瓜多尔还援引了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2条。

  172.  厄瓜多尔在诉请书中重申,它反对“非法麻醉品的输出和使用”,但强调指出,它向法院提出的问题“只涉及到哥伦比亚进行铲除古柯和罂粟非法种植场行动的方法和地点,以及这种行动在厄瓜多尔境内造成的有害影响”。

  173.  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发出命令,确定2009年4月29日和2010年3月29日分别为厄瓜多尔提交诉状和哥伦比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厄瓜多尔的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