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2. 请求解释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的判决(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
174. 2008年6月5日,墨西哥提出要求解释法院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所作判决的请求(分别见2007/08和2003/04年度报告)。
175. 墨西哥提出解释请求的同时,附有一项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理由是“有明显理由[采取这些措施]以便保护墨西哥的最高利益,即其国民的生命,并且确保法院能够就墨西哥所寻求的补救发出命令”。
176. 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和20日举行了公开听讯,并于2008年7月16日发出命令,指示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美利坚合众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就墨西哥合众国提出的解释请求作出判决之前,José Ernesto Medellín Rojas先生、César Roberto Fierro Reyna先生、Rubén Ramírez Cárdenas先生、Humberto Leal García先生和Roberto Moreno Ramos先生不被处决,除非并直到这五位墨西哥国民得到符合法院2004年3月31日就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所作判决第138至141段规定的复核和复议完成之后。
177. 在问清楚了当事双方的观点之后,法院根据《法院规则》第98条第3款,确定2008年8月29日为美国就墨西哥的解释请求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美国的意见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78. 2008年8月28日,墨西哥通知法院,José Ernesto Medellín Rojas已于2008年8月5日在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被处决;墨西哥援引《法院规则》第98条第4款,请求法院给予墨西哥机会提出进一步书面说明,目的有二:一是参照美国将要提交的书面意见,详述墨西哥的解释请求的实质内容;二是“修订其书状,以2008年7月16日的命令受到违反为根据,提出一项要求”。
179. 2008年9月2日,法院根据《法院规则》第98条第4款,核准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提出进一步书面说明,并确定2008年9月17日和10月6日为两国提交的期限。这些进一步书面说明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80. 2009年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其执行部分全文如下:
基于这些理由,
法院,
(1) 以11票对1票,
裁定墨西哥合众国所宣称当事双方之间有争议而需要按照《规约》第六十条加以解释的那些事项,不属于法院在其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所作的判决、包括其中第153(9)段中裁定的事项,因此不存在墨西哥合众国所请求的加以解释的问题;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反对: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
(2) 一致,
裁定在José Ernesto Medellín Rojas先生一案中,美利坚合众国违反了其在2008年7月16日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下承担的义务;
(3) 以11票对1票,
重申美利坚合众国按照阿韦纳案判决书第153(9)段承担的义务继续具有约束力,并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所作的承诺;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通卡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反对:亚伯拉罕法官;
(4) 以11票对1票,
在这些情况下,拒绝接受墨西哥合众国要求法院命令美利坚合众国提供不再发生这种情况的保证的请求;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反对: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
(5) 以11票对1票,
拒绝墨西哥合众国的所有进一步要求。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反对: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
181. 科罗马法官和亚伯拉罕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声明;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反对意见。